中加公司担保债权
2016-11-12 00:28:47 0 举报
中加公司作为担保方,为某债权提供了担保服务。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中加公司将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担保方式通常用于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增加债务人的信用度。中加公司的担保行为表明了其对债务人的信任和支持,也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总之,中加公司通过提供担保服务,促进了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联公司
2003.3.3
2016.8.3
对386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金锡公司取得担保债权
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江阴农行
约定将合资公司中股权出质
要求国联公司履行义务
2002.8.24
2015.6.30
一直未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会议内容为:1、五方主体为:江阴市政府、农行江阴支行、沿山集团、国联公司、能源公司;2、中加公司进行重组设立合资公司,国联公司将合资公司中3860万元等值的股权质押给农行;3、若国联公司未能履行出质义务,则江阴市政府等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2008.12.15
中加公司担保债权
2010.9.28
1999.2-10
备注
江阴政府
重组成功合资公司设立
1
中加公司
组织召开五方会议
期间五次催促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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