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诉中山医案
2016-11-08 21:35:55 0 举报
平安银行诉中山医案是一起涉及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该案起因于中山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平安银行作为患者的保险提供商,代表患者向中山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中山医院存在过错,并判决中山医院向患者支付赔偿金。此案例展示了保险公司在医疗纠纷中发挥的重要角色,为患者提供了保障和维权的途径。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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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应收账款申请书》(20140106001002),转让金额10095390元,向中山医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140106001002),中山医予以确认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应收账款申请书》(20140106001004)转让金额7615141.6元,向中山医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140106001004),中山医予以确认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贷款合同》(贷字20140106001第002号),贷款金额7942400元
2014.8.11
中山医与平安银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
平安银行向中山医发出《应收账款催款通知书》
因反转让条件成就,中山医与平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正元与平安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014.1.6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贷款合同》(贷字20140106001第003号,贷款金额16000000元),(贷字20140106001第004号,贷款金额6057600元)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理字20140106第001号)
2015.2.12
本次债权转让的标的债权并不真实存在,此次债权转让所依据的同行单及发票均系正元伪造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展期协议书》(展字20140106001第003号),合同金额16000000元(合同未生效)
1.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贷款合同》(贷字20141215第001号),贷款金额30000000元,约定以新还旧。2.从平安银行提交的利息计算表可知,在2014年12月15日前,正元就保理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并未欠息,且所有计算利息的贷款均为新贷款
本次交易实际发生在7月份,此次债权转让所依据的同行单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均系正元伪造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展期协议书》(展字20140106001第004号),合同金额605760000元(合同未生效)
2014.3.24
2016.5.9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字20140106第001号)
2014.12.15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应收账款申请书》(20140106001003),转让金额20000000元,向中山医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140106001003),中山医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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