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诉中山医案
2016-11-08 21:35:55 0 举报
平安银行诉中山医案是一起涉及金融合同纠纷的案件。根据报道,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中山医院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山医院向平安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医疗设备。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山医院未按约定还款,导致平安银行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平安银行将中山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金融合同纠纷问题的思考。希望双方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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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平安银行诉正元药业、上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间轴线图
2014.8.11
平安银行向上药发出《应收账款催款通知书》
2015.1.5
1、该债权为非保理合同额度内所产生的新债权;2、新债权重新约定新的贷款利率、新的指定还款账户以及新的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理字20140106第001号)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贷款合同》(贷字20141215第001号),贷款金额30000000元,约定以新还旧。
20140106001003号《贷款合同》到期,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展期协议书》(展字20140106001第004号),合同金额605760000元。
2014.12.31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字20140106第001号)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因合同到期而终止
2014.12.15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应收账款申请书》(20140106001003),转让金额20000000元,向上药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140106001003)
正元药业向平安银行出具发放贷款7942400元的借款借据。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应收账款申请书》(20140106001002),转让金额10095390元,向上药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140106001002)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应收账款申请书》(20140106001004)转让金额7615141.6元,向上药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140106001004)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贷款合同》(贷字20140106001第002号),贷款金额7942400元
本次债权转让,平安银行及正元药业从未向上药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的签字及盖章都是在未经上药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及加盖,且该笔债务,上药早已全部清偿。
因借新还旧,导致反转让条件成就,正元与平安银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贷款合同》(贷字20140106001第003号,贷款金额16000000元),(贷字20140106001第004号,贷款金额6057600元)
2014.1.6
2015.2.12
因本次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此次债权转让所依据的同行单并非上药出具,且此次交易发票也均由正元药业虚开,上药从未取得相关发票。
20140106001003号《贷款合同》到期,平安银行与正元药业签订《展期协议书》(展字20140106001第003号),合同金额16000000元。
本次交易实际发生在7月份,此次债权转让所依据的同行单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均非上药出具。上药并不知晓此次债权转让事宜,且该笔货款上药也已全部付清
2014.3.24
2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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