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思路(股权分红)
2016-11-29 15:12:5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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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辩股权分红问题时,我会首先强调分红是公司利润分配的重要方式,体现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对股东的回馈。其次,我会解释分红政策的制定是基于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计划以及市场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然后,我会阐述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维护投资者信心,吸引长期投资的重要性。最后,我会承诺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进行利润分配,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诉讼目的
最佳效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次效果:追加麻彬为第三人;6万元分红,驳回其余分红和减资款余下5.6万元。
基本追求:减资款扣除的5.6万元个人所得税问题(此个人所得税是基于前期分红,我方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的问题
签订合同是原告的年龄仅为15周岁
行为能力问题;合同效力待定;授权委托人是否追认;
资金来源问题;是否需要对方举证该08年所拥有叁拾万元的资金来源
原告增股协议中关于资金到位情况,如果对方确认到达,那变相承认麻文东应该为适合的代理人。
被告不为适格被告,麻彬为实际出资人;退一步,也得将麻文东作为第三人追加
转账记录的核对,证明实际出资皆由麻文东出具,对于原告隐名股东的身份表示怀疑。
且在第一份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相关:“需要将钱款打入五人指定账户”,但是在合同中也并未附上相应账号和开户银行。
并结合被告支付款项,被告方对麻文东的相应款项支付皆由麻文东整理。 -联系被告年龄问题
我方存在的问题:款项拖延问题(协议上约定上需要7日),但是被告方证据证明基本都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应转账。
所得税问题
基于前期分红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并在此处扣除。
是否会导致我方变相承认其拥有分红的权利
在证据目录上,显示是“按照麻彬的相应指示”
麻彬指定账户存在的问题
联系前合同中并未体现每个人指定账户的事实
答辩思路
法理角度
请求权基础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问题
基于合同请求权
合同效力问题
原被告法律关系
股东关系
诉讼时效问题
情理角度
若对方有提出5.6万元,则可以抨击对面恶意。
代持股合同的本身性质
为案件顺利进行,也需要将麻文东作为第三人追加,不然案件不可审查清楚;且确认之诉,需要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
企业荣誉,反正在证据目录里已经提到。
且在之前,原告却未提出任何异议,不符合常理
可能存在的问题
30万元分红 至上海贸易公司
需补足
麻文东与黄小敏之间的交易往来
需补足
《股份协议书》 缺少合适抗辩点
在真实案例中,麻彬是有出席作为证人;鉴于模拟法庭,不能引入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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