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责
2016-12-01 22:27:48 0 举报
在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进行审核与监督。其职权责主要包括:一是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资料,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机产品标准;二是对企业的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符合有机产品生产的相关规定;三是对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四是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有机产品的市场秩序。同时,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需加强与企业、消费者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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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受理认证投诉、申诉,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2003年11月1日实施 现行有效
依法对辖区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F4
由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及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F34
职责
对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在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责
对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及其认证决定、检测结果等进行抽查;
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及检测活动的机构报告业务情况;
组织同行进行评议;
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对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检查;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70条
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向被认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 有效期2005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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