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提纲
2016-12-09 12:59:28 0 举报就现有证据而言,公诉机关所提证据中无法证明被告人范保军积极主动纠集车辆和人员或者积极实施扰乱行为的“积极参加者”,犯罪嫌疑人范保军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范保军在明知聚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范保军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认为就现有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范保军构成聚众然乱社会秩序罪。
、犯罪嫌疑人范保军从未参与过本案的组织策划,事先对于所定饭店也不清楚,其所做出的这些行为都是在田晓光授意下的一些辅助性的外围工作,其只是决策的辅助施行者,可以说其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跟五位车主电话联系,是帮赵居才确定赵居才已经联系好的人是否能够当天到场,可以说,即使没有范保军的电话,赵居才之前已联系好的这些车主也会到场;给田晓光所纠集的5辆车的车主发烟,这只是个礼仪性的招待行为,即使没有范保军的参与也不会对整个案件的进程造成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可得知,
“ 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且充分,达到确实且充分的条件需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74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104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6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范保军形成有罪指控,故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