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页
2、主合同借款人虚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与银行共同伪造受托支付的假合同等资料。
3、主合同借款人未真实使用借款,而是挪作他用,由刘海军偿还高利贷。
6、本案借款合同的贷款资料是在刘海军失联后中成银行后补的。(证据:中成银行张玉玲2015.4.14公安局笔录P3)
4、中成银行高明生、吴红艳、刘海军串通,设计表面形式合法的假借款合同,却让李振担保。(证据:刘海军2015.4.13公安局笔录P2、P3;刘海军2015.5.4公安局笔录P3)
1、刘海峰、刘同功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但其却无真实借款意思。(证据:刘海峰2015.3.5公安局笔录P2、P3;刘同功2015.3.5公安局笔录P2、P3)
被告银行不但明知欺诈的事实,而且积极帮助和纵容主债务人以及刘海军共同知假造假。
13、被告中成银行对《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约时间进行造假(真实签约时间我2015.1.14,合同显示签约时间为2015.1.15),以掩盖协助他人造假骗取李振担保的事实。(证据:《山东银监分局关于李振信访事项的答复函》;两合同)
10、本案的借款人是刘海峰和刘同功,但合同约定的受托支付的所有手续及经办却是行贿人刘海军及中成银行人员办理,刘海峰和刘同功不知情。(证据:刘海峰2015.3.5日公安局笔录P3:刘同功2015.3.5日公安局笔录P3:)
7、中成银行在950万元贷款发放前未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证据:刘海军2015.4.14公安局笔录P6;中成银行张玉玲2015.4.14公安局笔录P3)
1、《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主合同意思表示并不真实。2、《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3、《担保法》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高明生向刘海军索贿20万元,并承诺就刘海军到在银行贷款的事情由高明生操作成功。(证据:刘海军2015.4.13笔录P1;2015.4.14笔录P3;高明生2015.4.27笔录P3;张宝峰2015.4.28笔录P2;武兴堂2015.4.20笔录P2;银行流水、短信、网银截屏等)
12、贷款资金发放后被刘海军取走挪用,作为借款人的刘海峰、刘同功未提异议,不符合常理。(证据:刘海峰2015.3.5公安局笔录P2;刘同功2015.3.5公安局笔录P2;)
8、刘同功、刘海峰与中成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却由行贿人刘海军使用,系中成银行授意下、及高明生受贿的结果。(证据:刘海军2015.4.13笔录P5/P6/P8;聂小杰2015.4.23笔录P2;李维永2015.4.23笔录P1;交易查询结果、借条、打款明细等)
5、本案950万元贷款的相关手续时伪造的,是由高明生炮制的假材料。(证据:刘海军2015.4.13笔录P3:刘海军2015.5.4笔录P4;中成银行熊浩然2015.4.21笔录P3;张玉玲2015.4.14笔录P2)
主合同债务人刘同功、刘海峰对担保人李振构成欺诈
11、贷款后,中成银行关注的对象是刘海军,而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刘同功夫妇和刘海军夫妇,与常理不符,说明被告知假故犯。(证据:中成银行行长吴红艳2015.4.30笔录P2;中成银行工作人员张玉玲2015.4.14日笔录P3)
第一页事 实 结 论
14、高明生经办本案的贷款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告银行承担有关法律后果。(见第3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2、《担保法》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中成银行知道本案借款主体是虚假的,真实借款人是合同外第三人刘海军。(证据:刘海军2015.5.4公安局笔录笔录P4)
涉案担保合同无效
9、刘海军、刘同功、刘海峰关于担保问题,未对李振说实话,构成欺诈。(刘海军2015.4.13公安局笔录P3)
被告银行与刘海军、刘海峰、刘同功以合法形式掩盖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获利的不法目的,并侵害了李振的存单权益。
1、刘同功、刘海峰没有真实的借款意思,更没有还款意愿。
李振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无权划扣李振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