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企业知识产权.友阿案双方观点
2016-12-30 09:58:0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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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案是一起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双方观点分歧明显,一方认为友阿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另一方则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侵权。此案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竞争之间的平衡的讨论。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激励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过度保护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影响消费者利益。因此,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兼顾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成为了本案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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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原告观点
1.原告于200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友阿”商标,系“友阿”专用权人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商业经营中使用包含“友阿”字样的各种名称
被告观点
1.被告各企业名称已为工商部门核准使用,具有合法性
2.“友谊阿波罗”系被告公司经营百货业特有名称,“友阿”系其简称,与其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其存在
3.“友阿”简称也是反法所保护的百货零售业的特有名称
4.被告标识与原告商标不构成商标法上的近似
I.两标识组成要素不同
II.原告商标因未使用不具有知名度,被告标识则因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两者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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