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玉经济法
2017-01-05 20:38:12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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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王宗玉
经济法的概念
基于纵横统一说,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中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用以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其他经济实体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公民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以及具有国家管理、计划、监督、组织等因素的横向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一体)。
基本原则
概念
能够全面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对其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具有普遍意义和作用的指导思想。
1. 能够全面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2. 能够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
3. 能集中、概括地反映该法律部门法学部门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特点。
内容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家统一领导和主体相对独立的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各主体间经济利益,促进经济秩序的和谐。
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的特征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主导性原则。平衡与协调原则体现了社会本位的要求,在宏观、微观领域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
平衡协调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预算基本平衡原则、信贷基本平衡原则、国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产业协调原则,就是其具体表现。
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项法律规范,一般不会直接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或司法所遵循的理念或宏观标准。
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的特征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主导性原则。平衡与协调原则体现了社会本位的要求,在宏观、微观领域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
平衡协调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预算基本平衡原则、信贷基本平衡原则、国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产业协调原则,就是其具体表现。
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项法律规范,一般不会直接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或司法所遵循的理念或宏观标准。
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的权利、利益、义务、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具体要求是:各负其责,各行其权,兼顾利益,注重效益。
责权利一致是责权利效统一原则的核心。同时,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进行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效是责权利的起点与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制度配置的实践标准。
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中国经济法的特色。公有制条件下,各公有主体和作为拟制体的国家不会像个人一样主动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容易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依据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对各主体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科学配置,有利于每个公有主体面向市场充分发挥其能动性,积极从事管理和市场活动。
责权利一致是责权利效统一原则的核心。同时,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进行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效是责权利的起点与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制度配置的实践标准。
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中国经济法的特色。公有制条件下,各公有主体和作为拟制体的国家不会像个人一样主动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容易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依据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对各主体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科学配置,有利于每个公有主体面向市场充分发挥其能动性,积极从事管理和市场活动。
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调整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公民个人在经济管理和具有国家计划、管理、监督、组织等因素的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指导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内部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进行的内部经营管理关系,如企业的承包、租赁、经济责任制。
对外经济关系
国家管理、监督、计划制约的经济协作关系
1. 由国家计划发生或制约的经济协作关系
2. 与国家经济管理有直接密切关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3. 各行业、各地区、各组织间联合协作和进行经济平衡时发生的经济关系。
4. 有关全局、整体和长远利益的经济协作关系。
5. 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
如政府采购合同、国家招标。
如政府采购合同、国家招标。
6. 平等的国家机关或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7. 其他重要的国家认为有必要管理和干预的经济协作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经济关系
其他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如环保关系、自然资源保护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本质特征
本质
平衡协调法
社会本位法
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最高原则
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特征
经济性或专业性
往往把具体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为法律。
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政策性
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律效力。
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并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并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政府主导性
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法方面均体现政府主导性特征。
经济法不乏命令、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
社会化的市场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宏观和微观的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
即使是合同关系,在经济法调整中也不乏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不乏命令、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
社会化的市场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宏观和微观的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
即使是合同关系,在经济法调整中也不乏行政主导性。
综合性
私法和公法的综合。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综合性的。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综合性的。
宋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2-2】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2-3】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服务包括商品)
(服务包括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社会经济秩序
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5】~
【反不正当竞争法15】
【反不正当竞争法5】~
【反不正当竞争法15】
仿冒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限制竞争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权力经营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商业贿赂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产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是行贿/受贿。
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是行贿/受贿。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给予/接受折扣、佣金,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给予/接受折扣、佣金,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虚假广告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侵犯商业秘密
太TM多,不写了
倾销
低于成本的销售,不包括鲜活商品、即将过期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和还债转产歇业降价。
不正当附条件销售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
不正当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损害商誉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串通投标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9)
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
结社权
获得相关知识权
受尊重权
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义务(12)
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接受监督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质量保证义务
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合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义务
其他义务
具体税种
个人所得税法
徐阳光
税法概述
企业税
张世明
反垄断法
什么是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定和禁止的垄断是指限制或可能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和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和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3】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的3+1种模式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
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
概念
反垄断法是指有关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或其他垄断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也称为例外制度。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特征
对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
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本法
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本法
农业生产者即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济活动中
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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