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2
2017-01-12 16:16:3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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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行为概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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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分类
分类体系。⒈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❶和行政事实行为玩❷。❶是指行政主体为规则行政关系,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消灭或者确认特地或不特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❷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规制,但并未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等行政作用。
⒉以单方意志和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❶和双方行政行为❷。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规制,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政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❷是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⒊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❶和具体行政行为❷。❶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规制规则的行为)❸,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❷是指❸。
⑴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①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内容是统一的。②但有时,两者并不统一,在形式上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而在内容上却全部或部分拘束特定相对人。在此情况下,应按照内容而不是形式来确定。
⑵以行为对象数量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当行为所针对的是数个或众多的对象时,要认定该行为是抽象还是具体就比较困难。对此区分的标准是:凡相对人的人数具有可统计性,则属于具体,否则属于抽象。对是否可统计的确定标准:①~标的物的特定性。如果与行政行为的特定标的物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具有可统计性,则属于具体~。②~时间封闭性。是指~设定仅适用于特定时间点以前的相对人,而不适用于该时间点以后的相对人。
⑶针对特定物等行为和交通信号。在我国当前,此类行为要么并未进入司法途径而无法加以判断,要么被视为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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