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开朝诉林仙尧,高开司,福建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02-22 10:09:49 0 举报
郑开朝与林仙尧、高开司及福建第二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郑开朝作为原告,认为林仙尧、高开司以及福建第二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和质量问题。郑开朝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这起纠纷涉及到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工程质量和赔偿等问题,需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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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分包
《架粱工程劳务承包协议》
分包项目:四座桥梁的上部构造T形梁安装项目分包施工人:郑开朝架粱队(负责人:郑开朝)
《证明书》(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贵州省三黎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1、2014年9月28日架设完毕2、2014年10月15日架粱设备拆卸完毕
1、施工项目采取劳务总价承包的方式,承包总价为每立方米壹佰叁拾元,工程总价按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2、项目工期为12个月,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3、被告应当按时支付劳务费,若未能及时支付则按月息2%支付欠款利息。
结算金额:2965566元已支付:690000元欠付:2275566元
项目:三黎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施工LJ7标段招标方:贵州高速公路集团中标人:福建第二工程公司中标价: 445337101元
2015年5月18日
2013年8月13日
2015年2月27日
2011年11月28日《中标通知书》
分包项目:三黎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的四座桥梁任务(乐寨特大桥、情同坡大桥、同溪1号大桥、同溪2号大桥)分包施工人:林仙尧桥梁队(负责人林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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