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7-02-24 01:43:57 0 举报
医学会鉴定,又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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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人民法院指定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学会
当事人10日内提交材料
审查相关资料
受理
专家组事实施鉴定(45日内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不受理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及对应伤残等级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一级伤残(赔偿系数100%)二级甲等——二级伤残(赔偿系数90%)二级乙等——三级伤残(赔偿系数80%)二级丙等——四级伤残(赔偿系数70%)二级丁等——五级伤残(赔偿系数60%)三级甲等——六级伤残(赔偿系数50%)三级乙等——七级伤残(赔偿系数40%)三级丙等——八级伤残(赔偿系数30%)三级丁等——九级伤残(赔偿系数20%)三级戊等——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0%)
5日内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
卫生部门移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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