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 思维导图
2017-03-27 16:04:1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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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联宇达方是否有效行使单方解除权
不利观点:证据:法律:案例:
安博佛山大塘物流中心租赁协议争议仲裁案
有利观点:证据:1、根据证据六、十三、十七、十八、十九,造成损失法律:案例:
回应:1、不可能不知道租赁物业应储存什么物品,既然写到合同里,说明双方是协商过的,那么安博协商过程中在得知租赁物业不能满足联宇达方的储存要求时,就应当提醒,安博存在缔约过失。2、不仅是商业习惯,而且同行业的公司都没有限制性内容。提供消防资料,并特别提示消防限制性内容,是出租人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履行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3、合同法上承租人没有这义务。
回应不用支付:同上。
不利观点:1、未主动在签订合同前进行独立判断、要求查看消防资料,安博不知道租赁物业无法符合联宇达方的要求。2、证据十一,是上海公司,而安博是广东公司,不知道之前的商业习惯。
有利观点:证据:1、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实地走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根据商业习惯,证据十一,应提供与之前一样品质、用途的标的物。法律:案例:
回应独立判断义务:1、我方实地走访,未发现租赁物不能储存部分丙二类物品,我方已尽独立判断义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博承诺可以储存丙二类物品,而该规范中,对于丙二类的定义也符合联宇达方的要求。2、退一步说,我方未尽独立判断义务,我方不属于“明知租赁物有瑕疵”,所以不能免除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法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案例:不能免除瑕疵担保义务的案例
联宇达方是否需要支付基础租金、公共设施运营及配套规费、保函
不利观点:应支付。证据:1、租赁协议约定。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就应该支付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础租金。(1.5)2、此租赁协议签订时,承租方应缴付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共设施运营及配套规费。(1.6)3、保证金应在装修期开始之日或之前向出租方支付。(5)法律:无,只有约定案例:无
履行利益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有利观点:有效行使证据:1、证明根本违约——租赁协议与消防备案的材料不一致 2、证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9月27日的邮件3、行使法定解除权——11月18日的律师函法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单方解除法定解除权的案例
不利观点:未有效行使证据:1、在签署本租赁协议之前已经对物业是否适合承租方开展业务进行独立判断——租赁协议法律:无,只有约定案例:文馨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伟恒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合同约定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免责,律师函不起解除作用)
联宇达方在缔约前未要求提供消防备案资料,是否存在过错
有利观点:不需要支付证据:1、证明基础租金的支付义务在9月12日时才确定——租赁协议附录A规定了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说明,要双方进一步确定才能支付。2、从双方之后的邮件,可以看出,双方是在协商如何计算租金,而不是,在催讨。(9月1日邮件:若无疑问……)3、运营及配套,1.6条和4.2条不同,根据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原则,以4.2条为准。开始日未到,安博即违约,我方不用支付。4、保函应在装修期开始之日前支付,安博已违约,我方不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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