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解约

2017-03-28 14:20: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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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报酬来计算。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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