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刑事强制措施
2017-05-21 17:15: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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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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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内容
  概述    
     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法定强制性方法。  
     特征    
     主体:有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象: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目的: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程序: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内容: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类别    
     拘传    
     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比较:拘传VS传唤
    
     传唤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到案,不属于强制措施。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可以使用戒具,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时间    
     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取保候审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决定和执行机关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适用范围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中择一适用。  
     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义务。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    
     数额确定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被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水平等  
     交纳和退还    
     交纳    
     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共同性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选择性义务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义务的处理    
     情节较轻    
     可以要求其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情节较重    
     可以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情节特别严重    
     可以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监视居住    
     定义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范围    
     前提:符合逮捕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种类    
     在住处执行的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    
     无固定住处的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场所    
     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可以委托辩护人。  
     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可以申请变更为在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委托律师、会见通信    
     与被羁押的人相同  
     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的期间重新计算。  
     拘留    
     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点    
     决定机关    
     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留,人民法院无权决定。  
     适用对象    
     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适用条件    
     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适用  
     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    
     ①正在预备、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跨市、县)、多次作案(三次以上)、结伙作案(两人以上)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情形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程序    
     实施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立即审查,然后办理法律手续。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立即审查,然后办理法律手续。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事由后,必须立即释放。  
     期限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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