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2017-05-21 17:16:1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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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述    
     概念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和辩护人从实体上反驳指控,证明被追诉人无罪或罪轻,以及从程序上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证据的辩护    
     证据能力的辩护(程序辩护)  
     证据资格的辩护  
     证据证明力的辩护(实体辩护)  
     价值    
     实体正义:辩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法官查清案情,防止冤假错案出现。  
     程序正义:辩护律师的参与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有助于被追诉人及其家属理解相关程序,说服其放弃不合理要求  
     提高诉讼效率  
     种类    
     自行辩护    
     概念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  
     自行辩护权与国家追诉权同时产生,任何公民一旦被追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侦察阶段,就自动享有自行辩护权。  
     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辩护人的地位。自行辩护在时间上不受限制。  
     委托辩护    
     概念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时间    
     侦查阶段: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程序保障    
     权利告知与保障    
     侦查机关    
     在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代为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近亲属、监护人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受委托告知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限制性规定    
     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既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  
     委托的辩护人不得超过2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概念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存在法定情形时,由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范围    
     酌定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定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人单独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辩护  
     非律师辩护    
     种类    
     人民团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限制    
     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非律师担任辩护人。  
     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不能进行调查取证:既无权自行调查取证,也无权申请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  
     经批准才能从事的事项: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不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身份限制(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辩护人的权利    
     会见权    
     会见的程序    
     一般案件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三类特殊案件: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的时间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时的权利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也不得派员在场。  
     阅卷权    
     时间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  
     控方向辩方开示的范围    
     全部案卷材料  
     辩护方向控方开示的范围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调查取证权    
     自行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申请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阶段是否有权调查取证    
     认为侦查阶段有权调查取证的理由    
     第40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41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认为侦查阶段无权调查取证的理由    
     第36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限: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不包括调查取证权。  
     职业保密特权    
     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信息和情况,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及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申诉、控告权    
     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的权利    
     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  
     阅卷权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核实证据的权利  
     拒绝辩护    
     第一次拒绝辩护:原则上允许    
     委托辩护的拒绝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法律援助辩护的拒绝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支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共同犯罪拒绝辩护的特殊处理程序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第二次拒绝辩护:原则上禁止    
     委托辩护的第二次拒绝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的第二次拒绝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刑事代理制度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种类    
     基本类型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新增类型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    
     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权利告知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只有酌定法律援助,没有法定法律援助。  
     代理人的权限    
     阅卷权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经法院、检察院允许,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调查取证权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自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会见权    
     没有;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其他人没有被羁押,因此没有与在押人员会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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