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2017-10-03 22:11:42 5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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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义务、债务责任承担等做出详细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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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责任承担,因债而异
故意或则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该责任人
无限责任
其他合伙人
以财产份额为限
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无限连带责任
执业风险防范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来源:从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流程或按规定上缴指定机构
管理:单独立户管理
用途: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办理执业保险
注意:执业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应当同时办理,不能二选一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人数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仅剩一种时的处理方式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高担保
知情、建议、维权,不会直接产生交易、盈利或亏损
有限合伙人对外交易的责任
对外: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优先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
对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名义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无交易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除非合伙协议禁止
无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禁止
有限合伙人的转让和出质
转让
根据协议约定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
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
有限合伙入伙与退伙责任承担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法定情形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没人)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没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钱)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不购买只能转让,不能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
注意
有限合伙人死亡,其资格可以继承
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
合伙人性质转变
条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转变前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原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
两个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注意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出资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名称与场所
采用合伙名称,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场所:登记辖区内只有一个主要经营场所
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
名称、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住所
承当责任方式
认缴或则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期限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事务执行
方式
全体合伙人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注意: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决议办法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做出协议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义务
执行人
向其他非执行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绝对禁止)
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相对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损害禁止
转让出质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
不足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抵消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执行时,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损益分配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平均分配
入伙与退伙
入伙
条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货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实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则被依法宣告死亡(没人)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经其他合伙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获得一致同意的,退伙.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没钱,有限合伙不同)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没人)
3、法律规定或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资格(没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钱)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日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程序:对合伙人的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被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人有行为能力
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合伙人
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
未取得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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