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2019-01-07 13:38:0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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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主要涉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掌握行政法律规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类
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派生的行政法律厝
单一的、多重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职权法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
法律优先
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
适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当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br>必须选择确实能达到行政目的的措施。
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在诸多可选择的手段中选择对于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br>例如:可以罚款解决的不责令停产
衡量性(相当性):即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br>在手段和目的之前保持比例,也称狭义比例原则
平等对待
即非歧视原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
表现:1.行政主体应该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br>2、国家应该平等对待行主和行相:根据两者的不同地位进行权利义务的差异化配置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程序公正
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透明
保障公民参与机会
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
不得钓鱼执法
信赖保护
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高效便民原则
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监督救济原则
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br>有权进行监督和问责
行政组织法
概述
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现代公共行政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共行政组织
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
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目的的并能独立对外进行基本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与行政主体的区别p75
派出机构
为某一特定的行政行为,政府的某一部门设立的
如派出所、税务局
派出机关
管理的事务是综合的不是单项的,相当于一级的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br>没有与之对应的人大,对设立其的政府负责
如街道办、行政公署<br>设区的市在区、县可设;省/市一级经国务院批准可设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行政职能
政府间的关系
社会行政组织制度
行政编制制度
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br>职权且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名,有权,有责)
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能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分类
根据职权来源不同
职权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在其成立时就获权
授权行政主体
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
如派出所
管辖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主体
地方行政主体
根据结构差异和行使职权的对象不同
地域型行政主体
公务型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
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br>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规章可以授权
规章无明文规定则视为行政委托
如派出所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
两者区别: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参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任务的法律制度
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
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以委托机关的名字对外,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行政委托
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自己依法委托<br>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如机动车年检单位
行政协助
受行政委托的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br>行政协助是行政机关之间的
(重点)行政行为概述<br>仔细看书
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br>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排除了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没有法律后果,权利义务的变化)
不包括行政主体内部的行为:如公务员任免
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p106
内容划分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拘束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
是否需要相对事先人申请
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对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不同
受益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有无限制条件
附款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
有无法定形式要求
要式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p114
主体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br>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br>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
权限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内,<br>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横向越权)<br>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分的权限(纵向越权)
内容
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符合法定时限
行政行为的效力p119
效力的内容p119
公定力
强调稳定性,<br>公定力不以合法为前提
3种监督及其范围
确定力
主要针对行政主体而言不得随意变更<br>有关于信赖保护
拘束力
行为人的行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致<br>偏向于相对人
执行力
主要针对相对人,也人及于主体<br>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生效p122
p125上面黄色要看
抽象行政行为
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经相应的行政机关首长签字
公开发布
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送达相对人
付款行为天剑成熟
失效p125
撤销
行政行为在具备课撤销情形时,<br>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情形:合法性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两者区别p129
效力不同
撤销之前仍然有效,没有直接抵制权
时效不同
撤销不一定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对于无效,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告无效<br>对于可撤销,相对人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补偿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br>可撤销的如果~给相对人补偿
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br>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违法情形<br>2、明显的违法情形<br>3、行政行为的事实将导致犯罪<br>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br>5、行政主体受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br>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其权限的行政行为<br>
行政立法p130
概述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br>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最低:设区的市)
分类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行政立法的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起草
征求和听取意见
审查
决定和公布
行政立法的效力
效力范围
生效和失效
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p148<br>
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ul><li>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br></li></ul>
受益行政行为<br>看法条:《行政许可法》
行政给付
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br>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行政救助制度(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br>行政补助制度(对文物、对义务教育)、行政奖励制度(减灾奖励、举报奖励)
行政许可
总述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br>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点:事先控制、行政赋权与解禁性、<br>依申请性、法定性(非常严格的行政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br>1、我国行政许可范围太宽,以许可代管理<br>2、许可设定权泛滥<br>3、许可程序不完善<br>4、缺乏对许可的监督制约(重许可轻管理)<br>5、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行政许可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许可的事项
可以设立的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禁止设立的
自主决定
市场调节
行业组织
事后监督
<ul><li>行政许可的设定<br></li></ul>
法律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要求p164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不得超越设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不得改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ol><li>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br></li></ol>
2、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br>
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4、被授权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br>这些组织在被授权后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被视作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br>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1、受委托方也是行政机关
2、受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3、委托许可需要以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为前提
4、委托行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委托机关承担后果,委托机关进行监督
5、受委托机关不得转委托
6、应当发布公告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期限 20日
申请
受理
审查
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当听证的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决定
<ul><li>特别程序<br></li></ul>
由国务院许可的适用特别规定
国务院以外的行政机关事实的普通许可适用一般程序
由行政机关实施的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br>既要适用一般程序,又要适用特别程序,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其他
变更与撤回
变更是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内容的改变,如许可事项范围缩小,期限缩短<br><br>
撤回是在行政许可机关在行政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废止,或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br>,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依法补偿的行政征收行为
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变更和消灭
以法律的废止、公共利益需要、事后补偿为原则
撤销与注销
撤销是行政许可机关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br>行政许可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依法取消行政许可,使其自始不存在的
注销是行政登记机关,针对各种效力已经消灭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登记,<br>以认定和宣告往后其不再具有许可效力的行政确认行为
吊销是行政处罚机关,针对相对人违法从事被许可的行为,依法取消其行政许可,<br>使其往后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处罚行为
区分撤回、撤销、注销、吊销
p181
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行政负担行为<br>看法条:《行政处罚法》和<br>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处罚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种类
相对集中处罚权
申诫罚
警告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
责令停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处罚的形式只限于6中,其他要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br>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一概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其他种类
设定
法律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除了行政拘留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行政拘留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
行政规章的制定权
可以设立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省一级的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可以设立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他们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br>看p190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br>委托的管理共同事务的事业组织
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的行政机关管辖,<br>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派出所有50元以下的罚款权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程序
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br>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也有法定程序要求:看p193第2 段
一般程序
处罚较重,情节复杂,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的
步骤:1、调查取证<br>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br>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且该案符合条件的)<br> 4、作出处罚决定<br> 5、送达处罚决定书
听证制度p195
适用于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听证的结果作为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参考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br>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务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特点:1、是一种限权性行为而不是处分性行为<br> 2、是一种暂时性行为,是一种过渡阶段<br> 3、具有可复原性<br> 4、具有从属性,预防性、保障性,是为另一种行政行为服务的辅助性行为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
设定
不考
实施主体
基本主体:法律法规直接设定的行政机关<br>授权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br>
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原则
程序
一般程序
事先报批和决定
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内容、理由和救济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特别程序p211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和冻结
查封扣押的期限30日
两者区别
性质不同。一个是封闭性行为,一个是暂时性行为
目的不同
程序不同
执行的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br>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u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执行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执行权
行政机关无执行权,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最终封闭行为,为保证基础行政行为被执行
方式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
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式<br>非诉执行
设定
仅限于法律设定
程序
不考
行政复议<br>看法条:《行政复议法》
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br>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br>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br>并依法受所作复议决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的,<br>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
普通
同样的
必要
同一的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
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br>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范围
申请和受理
申请复议的期限
60天,特别法规定超过60天的,从其规定
选择复议机关
审理和决定
行政诉讼<br>《行政诉讼法》
概述
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br>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审理行政争议,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行政行为的<br>适当性、合理性原则上不予审查。只有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br>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认。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判决。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br>应予尊重,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br>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权力
基于行政和司法合理分工的宪法原则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对同一行政纠纷案件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被告
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额、被告
复议机关的规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起诉不作为
起诉原行政行为
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授权的组织,该组织是被告
没有的,视为委托,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
谁署名谁是被告
行政诉讼的证据
特点
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来源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使用过的证据<br>因为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要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范围的广泛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
现场笔录
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br>当场处罚或者其他情况当场处理而制作成的文字记载材料
举证责任
原告
盖然性举证
举证侵害的程度、实际的损失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被告
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证据
行政机关提交全部证据,由人民法院筛选主要证据
不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的程序
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
在复议期满15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六个月内
上诉权的主体是行政当事人双方
二审法院对案件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br>包括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次适用和第二次适用
法院适用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主体
适用法律
依据适用:<br>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无权对其效力进行评判,也不得拒绝适用
参照适用:
规章,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有条件适用
即使是合法有效的规章,人民法院也未必一定要适用
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规范的附带性审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br>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br>行政行为提起诉书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br>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规范的冲突选择p529
层级冲突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级冲突p530
人民法院对此无权选择,只能由最高法送请国务院裁决,<br>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同级
部门规章之间同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前提是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同位阶的法律规范
判决和执行
子主题
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
行政仲裁
行政程序
概述
是指从政主体的职权行使所涉及的主体、环节、步骤、方式、顺序、期限、信息等诸项因素及其制度化的组合
功能
促进民主
保障权利
控制权力
实现正义
保障效率
行政程序制度
职权分离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
禁止单方面解除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证据排除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案卷排他制度
行政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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