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
权限:国务院执行法律,执行职权,执行全国人大授权事项
立项: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重要只能法制办起草,其他相关部门,原则上要公开,主要负责人都要签字
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审
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直接国务院审批,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实施:30日后实施,特殊情况立即实施(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
备案:30日内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
条文本身有问题,法制办拟定草案,国务院或授权部门解释
具体应用问题,部门和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重大问题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授权制定
内容:目的事项范围期限和原则
期限:不超过5年
完成:满6个月前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
终止:到期或升级(升级成立法,报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授权一般称为:***暂行条例
效力与监督
顺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法规(和部门同级)-自治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特殊变通权)
批准和备案
批准
市州自治州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不是常委会),批准当备案(批准当做已经备案),规章有例外(不找全国人大常委会)
例:广州市规章有八个上级,减掉3个人大,规章不找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还有4个
改变撤销
领导关系
可撤可改:人大领导常委会,政府领导下级政府,政府领导部门
监督关系
只能撤销,不能改变:权力机关监督政府,上级监督下级
冲突适用
同类立法
一般规定新旧冲突,制定机关裁决
法不溯及过往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不同类立法
授权行政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
授权者来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适用部门的要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