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概述
2018-07-03 12:05:2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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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教材(黄风著) 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人法
人
人的概念
homo:生物学上的人
caput:人格
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资格
自由人身份
每个人做他喜欢做的,不由强力或依法禁止做的事情的自然能力
在社会中享有自由权,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除非受到法律和其他强力的禁止
在社会中享有自由权,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除非受到法律和其他强力的禁止
市民身份
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婚姻权,遗嘱能力、财产权和诉讼权的资格
以罗马市民之间的合法婚姻
以罗马市民之间的合法婚姻
家庭身份
家父:自权人
有不从属于任何人的家庭权利,不受任何来自家庭的权力的支配,
充分享受与家庭有关的各项财产的和人身权利
充分享受与家庭有关的各项财产的和人身权利
家子:他权人
处于家父的权力状态之下
人格减等
是上述三种人格在法律上的降低或死亡
最大人格减等
自由人身份的丧失
中人格减等
市民权的丧失
最小人格减等
家庭权的变更
不名誉
是一种未受到损害的或者根据法律或习俗而赋予的尊严状态,
依据犯罪或法律被削弱
依据犯罪或法律被削弱
权利能力
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成为主体的能力
行为能力
子主题
法人
法律认可的,除了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
家庭法
家庭的概念
罗马家庭是指服从与同一家父权力的自由人的集合体。
在狭义的家庭中,只有家父是自权人,其他家庭成员都属于他权人,
当家父丧失自由权或是市民权后,家庭就关系就解除了。
广义的家庭是指曾经处于同一个家父权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即使家父已经死亡但他们仍属于同一个宗族
在狭义的家庭中,只有家父是自权人,其他家庭成员都属于他权人,
当家父丧失自由权或是市民权后,家庭就关系就解除了。
广义的家庭是指曾经处于同一个家父权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即使家父已经死亡但他们仍属于同一个宗族
宗亲
指男系血缘关系上溯及至服从同一个家父的家庭家庭成员,
以家父权为基础,不以血缘关系为必要条件,是拟制的亲属关系
以家父权为基础,不以血缘关系为必要条件,是拟制的亲属关系
血亲
狭义的自然血缘关系,基于母系出身的亲人仅被称为血亲
自然法亲属
自然法亲属
姻亲
指一方配偶与另一方配偶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
是为配偶一方与配偶他方血亲间的亲属关系
是为配偶一方与配偶他方血亲间的亲属关系
亲系和亲等
亲等是亲属间关系远近的等级
家父权
家父对全部家庭成员人身和全家的财产的支配权,在人身方面,家父可以出卖家子,
有权在家子犯有侵害行为时把他移交给受害方,一遍摆脱对自己的责任的追究;
在财产方面,一切财产均归家父所有,家子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归家父
有权在家子犯有侵害行为时把他移交给受害方,一遍摆脱对自己的责任的追究;
在财产方面,一切财产均归家父所有,家子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归家父
因 身份关系而享有权力,排他性、终身性
收养
一个自权人被另一个自权人收养,成为他权人,他的子女也处于收养人的支配下,
成为收养人的孙子女
成为收养人的孙子女
婚姻法
自然家庭
维护两性之间关系和伦理制秩序、繁衍和子女教育的制度
婚姻
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男女之间的结合就是保持不可分离的生活关系
男女以结婚为意愿的共同生活
婚姻的要件
男女双方都有婚意(表示和合意):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
婚姻待遇
男方将女方接到自己家中居住,
即使男方不在自己家中,也认为存在婚意
即使男方不在自己家中,也认为存在婚意
婚姻的前提
没有禁止性条件:如不是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男女双方都要有通婚权
双方都到达适婚年龄:男14,女12
他权人得到家父的同意
订婚
是关于未来婚姻的相互允诺
双方家长的同意,自权人需要获得监护人的同意
订婚是不得小于7岁
订婚人可以随时声明解除订婚
只能同时与一个人订婚
解除订婚后,仍与对方姻亲关系,构成结婚的禁止性规范
归顺夫权的婚姻
时效婚
祭祀婚
买卖婚
不归顺夫权的婚姻
仍处于原父权的控制下,没有到新的父权支配下
婚姻的解除
配偶任一方丧失自由人身份
配偶任一方丧失市民身份
中人格减等 市民法婚姻变为万民法婚姻
配偶间新增亲属关系
家父收养女婿
身份障碍
丈夫选上了元老,而妻子是解放自由人
配偶一方死亡
合意离婚
是指配偶双方或一方失去了结婚的意愿
姘合
姘妇
没有举行婚礼但在家中处于妻子地位的人
没有配偶的男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除了政治上的身份外,满足其他所有婚姻条件的
除了政治上的身份外,满足其他所有婚姻条件的
姘合的子女是亲生子,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同居
男女奴隶之间
或主人与奴隶之间建立的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关系
或主人与奴隶之间建立的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关系
嫁资和特有产
嫁资
妇女因结婚带到丈夫家去的财产
嫁资外财产
是指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在不带父权的婚姻中保留的个人财产
以及,作为他权人的妇女在结婚时保留的特有产
以及,作为他权人的妇女在结婚时保留的特有产
嫁资外财产归丈夫管理但是妻子所有
婚姻赠与
未婚夫向未婚妻实行的赠与
用于保障妻子在婚姻解除后或在守寡时的生活需要
只有在妻子没有过错而且离婚的情况下才所有权会给妻子
特有产
在罗马家庭中,家父拥有对家庭所有财产的所有权的背景下。
为满足家子的经济活动需要,而由家父给予家子
或服兵役等其他原因获得的,归家子个人支配和管理的钱财。
为满足家子的经济活动需要,而由家父给予家子
或服兵役等其他原因获得的,归家子个人支配和管理的钱财。
对于父予特有产的所有权仍归家父,儿子被判罚后,父亲还可只
在其他特有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其他特有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军营特有产(服兵役期间所有权归家子)和外来特有产的所有权归家子
服兵役结束后的所有权有争议
服兵役结束后的所有权有争议
j军营特有产:家子在服兵役期间取得的财产
准军营特有产:家子担任公职期间取得的财物
准军营特有产:家子担任公职期间取得的财物
外来特有产
来源与家子的母亲或母系尊亲属的财产,如:母亲的遗产
监护和保佐
监护
是指针对具有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行的扶助和保护
保佐
是对特定原因而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的人采取的扶助和保护措施
监护与保佐的区别
1、监护是对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基于保护的一种权力
保佐是对被认为不适宜管理财产者的权利代管
保佐是对被认为不适宜管理财产者的权利代管
就是说,监护比较像是权能补充,
保佐比较像是权能限制
保佐比较像是权能限制
2、监护具有普遍性,是针对人身的保护,不得为特定事件指定监护人
保佐具有特殊性,针对财产,保佐人可以为特定事项而指定
保佐具有特殊性,针对财产,保佐人可以为特定事项而指定
3.监护和保佐有时可以并存,例如在法定监护人不适合管理的情况下,
可以另行设置财产保佐人
可以另行设置财产保佐人
担任监护人的条件
有自由人身份,年满25周岁,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
不是聋子、哑巴、精神病患者、女性和文盲
确定监护的方式
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
官选监护
信托监护
保佐的条件
最重要的是具有财产管理能力,儿子甚至能成为父亲的保佐人
各种保佐
精神病人保佐人
浪费人保佐人
不满25周岁的未成年人保佐人
胎儿保佐人
破产保佐人
物法
所有权转移方式
曼兮帕蓄
即要式买卖,是一种转让市民法所有权的古老方式
仿佛远古时候的所有权诉讼
铜式行为
仿佛远古时候的所有权诉讼
铜式行为
拟诉弃权
要式物和略式物都可以
也是一种转让市民法所有权的行为,是以传来名义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表现为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向裁判官出庭,转让人以沉默方式放弃权利
也是一种转让市民法所有权的行为,是以传来名义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表现为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向裁判官出庭,转让人以沉默方式放弃权利
让渡
万民法时期,一般表现为手递手的给付,是一种最简单的所有权转移方式
条件:1、让渡人是让渡物的合法转让人或有资格合法转让所有权的人
2、让渡人和受让人有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没有一个人会因为错误而失去其物”)
(“没有一个人会因为错误而失去其物”)
3、存在让渡的正当原因
(“单纯交付永远不会使所有权转移”)
(“单纯交付永远不会使所有权转移”)
让渡的特殊方式:象征性让渡:交付库房的钥匙
短手让渡:简易交付
长手让渡:山上指羊
证书让渡:拟制交付
占有转移协议:占有改定
短手让渡:简易交付
长手让渡:山上指羊
证书让渡:拟制交付
占有转移协议:占有改定
时效取得
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该物的市民法所有权
条件:1、占有人是合格的权利主体:罗马市民(家父、服兵役的家子)
2、合格物
3、正当原因
4、具有善意
5、经过法定的占有期间:不动物2年,可动物1年
共有物
一切人按照自然法共同享有的不归任何人所有的物品
空气、大海
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和世界主义情怀
看笔记p16
永佃权
一种可以转让并可以转移的物权,它使人可以充分地享用土地,
并承担不毁坏土地并交纳年租金的义务
并承担不毁坏土地并交纳年租金的义务
很晚才出现,一反役权的精神,更像一种所有权
永佃权的土地被永久或无限期的租让
永佃户有类似所有人的地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享有土地
永佃权可以继承和转让,转让的认可税
永佃户应当按年缴纳租金,
地上权
使人充分享有某一建筑物或其中的一部分的,转让并可转移给继承人的物权
债法
债的概念
债为法锁,据之我们有必要被强迫根据我们的城邦的法偿付某物
债的实质不是我们给某物或某役权,而是要他人给予某物、做某事或履行某项义务
实质: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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