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
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予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方式
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合意选定给付标的
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予以特定
该选择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选择权行使后不得撤回,效力溯及到债之发生时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
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选择之债,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
依合同发生的选择之债,由当事人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
因其他标的发生履行不能而只剩下一种可给付标的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
简单之债中当事人只能给付约定的标的,不能以其他标的替代。选择之债中的给付标的须以一定方法特定使之转化为简单之债后才能履行
简单之债的给付标的无法履行时发生履行不能,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全部无法履行时时才发生履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