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伙企业(不难,确保全拿分)
2019-08-03 10:51:4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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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制度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述
性质:非法人组织,无企业所得税
分类
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
1.全部财产
2.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约定分担规则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3.普通合伙人,按约定分担规则追偿(按份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1.全部财产
2.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
2.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
1.实质条件
1.数量:2个以上(>=2)
2.资格
国独、国企、上市及公益性事业、社团部的不得成为
3.书面合伙协议
(1)最初:协商一致
(2)修改补充:约定---,协商一致
4.认缴或实际缴付
(1)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协商确定
(2)需评估:全体协商or评估机构
5.名称(“普通合伙“)和经营场所
6.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形式要件
1.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
2.约定合伙期限,应包括期限
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有独立和完整性
(1)除法律另规,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
(2)清算前,转移or处分企业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财产转让与出质
(1)对外转让:约定---,一致同意
(2)同等条件,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
(3)外人依法受让,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人
(1)对内转让:通知
(1)出质
一致同意??
YES: 行为有效
NO: 物权行为行为无效
事务执行
形式
1.全体合伙人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非代理)合伙企业
(2)特殊:约定---,一致同意
名
地,范围
不动产
财产权利
担保
聘外人经营管理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同等权利
2.内部限制
内部限制不对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4.查阅
5.异议权
(1)分别执行事务,执行人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暂停事务执行,依照决议办法做出决定
(3)不按照规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
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义务
1.报告
2.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绝对不得)
3.与本企业交易
约定OR一致同意;否则不得做交易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总结3
一致同意
过半数
约---,一致同意
约定---,>
2.无法定要求
(1)约定
(2)未约定OR约定不明,合伙人一人一票AND全体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担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人OR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约定---,一致同意
2.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不得“代位”,不得“抵消”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1)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人民法院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转让他人,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自然退伙
通知退伙
协议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客观)
除名(主观)
退伙的生效
1.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2.除名
(1)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起
(2)有异议,接到通知之日30日内,想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的效果
1.继承OR退伙结算
(1)普通合伙人死亡OR宣告死亡,按约定OR一致同意,继承
(2)向继承人退还财产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未取得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继承人为无民事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退伙结算规则
3.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原因
(1)合伙期满,不再经营
(2)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满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目的已经S实现OR无法实现
(6)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OR被撤销
2.清算人
全体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半数同意,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合伙人,OR委托第三人
出现解散事由30日内未确定清算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通知、公告以及申报债权的时间
清算人被确定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知,AND60日内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OR未接到通知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
4.清偿顺序
费用---工资社保---税款---偿债---分配剩余财产
5.清偿期间,不得开展与清偿无关的经营活动
6.原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OR重大过失,无限责任OR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归纳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
(1)执业活动故意/重大
肇事者:无限/无限连带
非肇事者:有限
(2)一般债务
无限连带
其他特殊
特殊领域
特殊名称
“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风险
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执业风险基金单独立户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合伙人
2个以上50个以下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仅为有限合伙人,解散;仅为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国独、国企(全民所有制属于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团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名称
“有限合伙”
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强制补缴
未按期缴纳,应补缴并承担违约责任
运营
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提取方式
不视为执行事务(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
1.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建议经营管理
3.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审计报告
5.涉及自身利益,查阅会计账簿
6.利益受侵害,主张权利或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督促其行使OR以自己名义诉讼
8.为本企业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人对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
利润分配
除另有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与本企业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除约定
从事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除约定
财产份额
1.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除约定
2.转让:可转让,应提前30日通知
强制执行:通知全体合伙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重大变化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1)死亡
(2)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选宣告破产
(3)丧失相关资格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不得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
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
4有限合伙人责任
(1)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新入伙的,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的债务
(3)退伙,基于退货前的原因发生债务,以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
5.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约定---,一致同意
大总结
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外部责任
普通合伙
所有合伙人:无限连带
特殊的普通合伙
职业活动故意/重大
肇事者:无限连带
非肇事者:有限
其他:所有合伙人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无限
有限合伙:有限
合伙人性质
普通合伙人:无限;有限合伙人:有限
非肇事者:有限
有限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未普通合伙人且交易
各种法定决议规则
全体一致
普通合伙人
出质
死亡,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被认定为无民事OR限制民事,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
除名合伙人
合伙协议的书面订立
过半数同意
解散时指定合伙人OR委托第三人为清算人
约定---,一致同意
委托合伙人执行事务的以下事项
(1)名称
(2)范围场所
(3)不动产
(4)财产权利
(5)担保
(6)聘用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修改OR补充协议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
新合伙人入伙
普通变有限,有限变普通
普通合伙人与企业交易
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享有合伙人资格
约定---,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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