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诉法考
2019-08-26 16:13: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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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刑诉法 法律考试 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诉讼过程
立案
标准
有犯罪事实,需追剧刑事责任
符合管辖范围
材料来源
【所有人都可以】报案
知晓犯罪事实
【被害人以外的人】举报
知晓犯罪事实+嫌疑人
【被害人】控告
知晓犯罪事实+嫌疑人
犯罪人自首
公检法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线索
立案监督
被害人对<br>不立案不服
公安复议、复核<br>检察院申诉<br>法院自诉
无先后顺序
检察院监督:<br>要求公安7日内<br>书面说理
不成立
应当立案的:通知15日内立案
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立即撤销
公安机关不服: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侦查
原则
比例原则
司法控制
对非法...救济
侦查行为
讯问 犯嫌
询问 证 害
勘验 检查
搜查
查扣查冻
鉴定
技术侦查
通缉
辨认
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
逮捕阶段
对于不批捕应说理
需要补侦的,应同时通知公安
审查起诉
退回<br>补侦
主体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期限次数
每次一个月,以2次为限【即使改变了管辖】
补侦后果
经过一次补侦的,可以不起诉/继续补侦
经过2次补侦的,证据仍然不足的,<b><font color="#c41230">应当不起诉</font></b>
自行<br>补侦
主体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
期限<br>【不重新计算】
没有次数限制,但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br>
审判阶段
补侦主体
只能由检察院,不能退回公安【必要时公安可协助】
法院不能主动退回,<br>除非审判期间,被告提出新的立功线索,<br>法院可以主动建议检察院补侦<br>(如果是已经有的自首、坦白、<br>立功证据材料,而检察院没移送,<br>法院应当通知检移送)
期限次数
每次1个月,2次为限
后果
在补侦延期审理后,检察院不申请恢复庭审的,<br>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
侦查监督
起诉
自诉
审查起诉
应当讯问犯嫌,应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代的意见
期限
非法证据<br>的监督
无管辖权
同案犯<br>潜逃
遗漏<br>同案犯
发现新犯罪
退回补充侦查
2次补侦,<br>又发现新的犯罪
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过时效、特赦、告诉、死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刑法中减轻情节)
存疑不起诉<br>【证据不足】
一次补侦后,可不起诉【也可退回补侦】
两次补侦后,应当不起诉
附条件<br>不起诉
同时具备:<br><font face="楷体" color="#16884a"><b style="">未成年人+分则四、五、六章犯罪+<br>可能一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罪表现</b></font>,<br>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不起诉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br>有重大立功/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br>最高检核准
程序
不起诉的宣告必须是书面的,应当公开宣布,一经宣布即生效
送达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送达公安机关
应当送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代
后果
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解除侦查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br>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br>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救济
公安机关
先向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只能申诉,<font color="#c41230">不能自诉</font>
被不起诉人
【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对酌定不起诉 向原机关申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应当起诉,没有救济
审判
一审
简易程序
只适用于第一审、基层法院
★比如无期、死刑的就是中院审,<br>不可能是简易程序
案件范围
清楚充分+认罪+同意(都同意,包括法代和辩护人)
排除
<b><font color="#c41230">盲聋哑、半疯傻、社会影响大、<br>不认罪、可能不构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font></b><br>【没有未成年】
审判组织
3年以下可独任庭/合议庭
3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其他都可以简化(不是删除)、最后陈述不能省
期限
3年以下:20天
3年以上:一个半月
简转普
情形: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应当转普
重新计算审限
民诉是继续计算
速裁程序
只适用于第一审、基层法院
案件范围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r>+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br>+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排除
盲聋哑、半疯傻、<font color="#c41230"><b>【未成年</b>】</font>、社会影响大
共同犯罪中,<b>部分被告人<br></b>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b>有异议</b>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法代没有就附民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审判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理程序
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b>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b>
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
10日以内审结
可能判处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转为简单/一般程序
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责;<br>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br>其他不宜用速裁程序的
普通一审
受理
公诉:都应受理
自诉:不符合条件的,<br>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br>裁定不予受理
公诉:都应受理
庭前<br>审查
庭前<br>会议
审判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法庭调查
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br>③讯问、询问被告人--④询问被害人--<br>⑤询问证人、鉴定人--⑥出示<br>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法庭辩论
被告人<br>最后陈述
评议和<br>宣判
一审中<br>的撤诉
一审审限
程序的中断
法庭秩序
二审
上诉期
判决10日,裁定5日(<b><font color="#662c90">附民部分按照刑诉</font></b>的10天、5天)
上诉
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b>法代</b>
<b><font color="#16884a">辩护人和近亲属</font></b>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民诉讼当事人及法代可以<b><font color="#c41230">对附民部分上诉</font></b>
♣被害人不能上诉
形式
书面/<b><font color="#f15a23">口头</font></b>
途径
上诉状既可以提交原审法院,也可提交上级法院
抗诉
撤回
全面审查
没有例外,审查不一定要开庭,审查不一定能认定
上诉不加刑<br>[本身没例外]
自诉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加刑
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否则不得加刑,即使有错,只能<b>维持后通过再审纠错</b>
开庭
★应当<br>开庭
1.抗诉
2.被告被判死刑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br>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br>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3.要调查事实证据的
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br>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自诉案件<br>二审
反诉
告知另行起诉【不调解】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和解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撤销一审裁判
附民<br>二审
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刑上诉/抗诉(不生效)<br>民未上诉(期满生效)
民有错:再审
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民上诉/抗诉(不生效)<br>刑未上诉(期满生效)
刑有错:再审
民受影响,不二审,去再审
新增的民事的请求或反诉:【调解】不成,<b>告知另诉</b>
结果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改可发回
只能发回一次
事实清楚,法律错
应当改判
程序错
应当发回
★<b>对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br>没有次数限制</b>
审限
2+2(<b>死刑、附民、交、集、流、广</b>)+x
再审
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代、近亲属;有<b><font color="#31a8e0">利害关系的案外人</font></b>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受理机关
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法院
申诉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时间
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应当受理(不一定再审)
例外
无罪/法定期申诉没有被受理
启动主体
生效法院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
上级检察院
向同级法院提 再审抗诉
再审<br>不停止执行
例外:被告人可能无罪,或刑期届满的【会引起国家赔偿】,可以<b><font color="#c41230">中止执行</font></b>,<br> 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再审的<br>强制措施
谁启动,谁决定
不加重
除了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的刑罚
死刑<br>复核<br>程序
逐级上报、3名审判员、<b>应当</b>讯问被告人、全面审查
死立执
最高院
不开庭
结果
<font color="#5c5c5c">原则上有问题的都</font><b><font face="黑体">发回</font></b>
改判
一人数罪(其中一罪必死,改判其他)
共同犯罪(其中一个必死,改判其他)
纠正后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b>瑕疵</b>,<br>但判处被告人<b>死刑并无不当</b>的
死刑<br>缓期<br>两年
高级人民法院
原则
基本同二审,死缓核准也<b><font color="#f1753f">不得加刑</font></b>
★处理结果
原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正确
应当裁定核准
原判事实或法律有瑕疵,但判处死缓并无不当
可以纠正后 【判决/裁定】核准
原判适用法律有错,或量刑过重
应当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可以依法改判
复核期间出现异响定罪量刑的<b><font color="#c41230">新</font></b>事实、证据
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可以审理后依法改判
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执行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监狱
公安机关
未成年犯管教所
社区矫正机构
死刑立即<br>执行程序
发现罪犯怀孕
停止/暂停执行,<br>层报最高院
应当改判
可能还有其他犯罪;<br>判决可能有错;<br>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停止/暂停执行,<br>层报最高院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br>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院院长<br>【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财产刑顺序
<font face="楷体">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权>退赔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font>
减刑、假释
无期以上,高院管辖;<br>其他中院(没有基层)
假释:应当提讯<br>减刑:可以提讯
特别程序
未成年<br>刑事案件<br>诉讼证据
保护
辩护
应当强制辩护
逮捕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
讯问
逮捕应当讯问
讯问应通知法代或合适的成年人<br> (女未成年人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关押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不公开审理
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br>但未成年/法代/辩护人不同意的不能适用
少年<br>法庭
犯罪未满18岁,立案未满20岁
年龄同上,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中其他人移送中院,未成年犯可以不移送,<br>在少年法庭继续审理【级别管辖的例外】
犯罪<br>记录<br>封存
犯罪未满18;<br>5年以下(数罪并罚/累犯 在5年以下也可以)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br>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附条件<br>不起诉
<font color="#9999ff">未成年人+分则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br>+1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font>,<b><font color="#f15a23">可以</font></b>附条件不起诉
当事人<br>和解的<br>公诉
适用
A.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年以下<br>B.过失犯罪(渎职过失除外)+7年以下;
例外: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结果
侦查阶段
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审查阶段
检可以向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酌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
法院<b><font color="#c41230">可以</font></b>从宽处理
和解<br>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盖法院印章
范围
可以就<font color="#f1753f"><b>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b></font>,<br>对<b>定罪量刑证据等无权和解</b>
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法院应当制作附民调解书
全部履行后
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支持;<br>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缺席<br>审判<br>程序
一般适用
A.被告人在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br>B.最高检核准的【国、恐】犯罪
可以向法院<br>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责的
法院开庭审理
程序
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最高院指定的中院
合议庭
送达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通过条约、司法协助等方式
按要求到案
按一般程序进行
未按要求到案
法院应开庭审理,<br>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辩护
被告、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提供法援
判决书
送达:被告+近亲属+辩护人
上诉
被告/近亲属可以提起
☆辩护人经<font color="#662c90">被告/近亲属同意</font>,可以提起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审理中到案
法院应当 <br>重新审理
<b><font face="楷体">判决生效后</font></b>到案<br>【交付执行前】
法院应告知罪犯<br>有权对判决、<br>裁判<b><font face="宋体">提出异议</font></b>
提出异议
法院应重新审理
未提出异议
法院应交付执行
交付执行后<br>提出异议
按照再审申诉处理,不一定能重新审理
其他<br>适用<br>情况
因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6个月,仍无法出庭+<br>被告及其法代、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br>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依法判决
<b>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b>,但有证据证明<br>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无罪的,应依法判决
再审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作出判决
犯嫌、被告<br>逃匿、死亡案件<br><b>违法所得的没收</b>
适用对象
A.<b><font color="#f15a23">贪污、恐怖</font>等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后<font color="#c41230">不能到案</font></b>+依刑法应当追缴
B.犯嫌、被告<b><font color="#662c90">死亡</font></b>+依法应当追缴
没收对象
非法财物
申请
公安只是向检察院提意见书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
【犯罪地/犯嫌、被告人居住地】+<b><font color="#c41230">中院+合议庭</font></b>
审查中,<br>在逃者到案
检察院应终止审查,<br>并将案件退回公安、监察机关处理【不直接转化】
程序
公告
六个月
<b><font color="#662c90">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font></b>,否则可以不开庭<br>(但无论是否开庭,都要合议庭审理)
程序转化
诉讼程序中被告<br>跑了(中止)<br>死了(终止)
检察院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r>【法院不主动转化】
没收程序中自动投案<br>或者被抓获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br>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不需回避】
结果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b><font color="#c41230">裁定</font><font face="楷体">予以没收</font></b>;<br>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b><font color="#c41230">裁定</font><font face="楷体">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font></b><br>
不服
犯嫌、被告的近亲属和<b><font color="#f15a23">其他利害关系人,</font></b>可以上诉
检察院可以抗诉
裁定生效后<br>有错
人到案
起诉
没错就维持,有错就撤销
人死了发现错误
只能再审纠错
强制<br>医疗<br>程序
实施暴力+危害公共/人身安全+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继续危害可能性
申请
公安机关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是启动主体,只有法/检可以
检察院
作出不起诉决定
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检察院申请的,精神病人称为被申请人
法院
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没有检察院申请,<br>法院不可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在公诉中主动启动的,精神病人称为被告人
程序
应当法律援助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应通知被申请人/被告的法代到场
应当组成<b><font color="#f1753f">合议庭,可能不开庭</font></b>(被申请人可以不出庭)
二审发现<br>可强疗
可发回/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
期限
<b><font face="黑体" color="#c41230">一个月以内</font></b>作出决定【<font face="楷体" color="#662c90"><b>没收违法所得是裁定,强制医疗是决定</b></font>】
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决定,只能复议】
解除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br>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b><font face="楷体" color="#f1753f">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font></b>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br>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b><font color="#80bc42">六个月后</font></b>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b><font color="#7dcdc2">应当</font></b>受理
检察院<br>监督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br>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br>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涉外刑诉<br>与司法协助
基础理论
刑诉法概述
渊源
自宪法起,很广
刑诉法--刑法
工具价值 VS 独立价值
制定的 目标&任务
刑诉基本理念
刑诉基本范畴
职能
控诉、辩护、审判
价值
秩序
公正
效益
目的
根本目的:维护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构造
古代:弹劾式、纠问式
现代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混合式
刑诉法<br>基本原则
侦、检、审,专门机关 依法行使
严格守 法 程序
法、检,依法 独立 行使职权
<b><font color="#f15a23">公检法</font></b>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检 法律监督
各民族 语言 诉讼
犯嫌、被告 获辩护
告知+提供条件
未经判决 不确定有罪
仅体现了无罪推定精神
保障 诉讼参与人 诉讼权利
自愿 <br>认罪认罚<br> 从宽
批捕
考虑认罪认罚情况
侦查
讯问时告知,记录+随案移送
审查<br>起诉
告知
认罪认罚<br>具结书
应提量刑建议
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br>应当<b>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b>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无需签署
盲聋哑、半疯傻
<b><font color="#f15a23">未成年</font></b>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期限
符合速裁程序的<b><font color="#c41230">10日</font></b>内做出决定,<br>可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延长至<b><font color="#c41230">15日</font></b>
审判
告知
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合法性
量刑
一般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
例外
1.不构成犯罪
2.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4.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的不一致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br>或被告/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
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不调整,或调后仍明显不当,法院应依法判决
其他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检可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显、时、特、告、死
追究外国人刑责适用我国法;特殊 外交
具体制度
专门机关<br>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检法+军队保卫部门、国安、监狱、<b>监察委</b>
当事人【6类】
公诉
被害人
权利遭侵,可报案/控告
不服的救济
公安不立案
检察院不起诉
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
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
犯嫌
自诉
自诉人<br>【对比被害人】
可随时委托诉代
上诉一审未生效判决
同被告自行和解/撤回起诉
除公诉转自诉外,可接受调解
被告
除公诉转自诉外,有权对自诉人提反诉
最后陈述权,不可省,不可替代
附民
附民原告
可对民事部分上诉
附民被告
可对民事部分上诉
特殊:单位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除最后陈述外,全权代理
很独立,可违被代意志,独立上诉
2.诉讼代理人
代理对象:除犯嫌、被告外的当事人
公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
没收/强制医疗程序,不审查犯罪,其中都是诉代,而不是辩护人
3.辩护人
4.证人
刑诉中只能是自然人;知情则有义务
要求: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5.鉴定人
排除范围
适用回避
6.翻译人员
没利害关系,适用回避
专门机关的人员和保障程序进行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br>如:<b><font color="#c41230">见证人</font></b>、保证人、近亲属、<b><font color="#c41230">有专门知识的人</font></b>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
中国海警局
国安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罪犯+监狱内犯罪
监察委
一切职务范围
立案、调查
检【可以立案】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br>A.非法拘禁<br>B.刑讯逼供<br>C.非法搜查<b>等</b>
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br>+重大犯罪+省以上检察院决定
法 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br>【纯自诉】
1.侮辱诽谤 2.暴力干婚3.虐待 <b><font color="#c41230">4.侵占</font></b>
可公诉/自诉<br>【交叉】
有证据+轻微【3年】
公诉转自诉<br>【本质是公诉】
可和解,不可调节、反诉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能自诉
管辖权竞合
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监察机关
其他机关发现职务犯罪,应当移送给监察机关
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br>一般应当由<b>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协助</b>
公诉中<br>发现自诉
纯自诉: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其他(交叉/公转自):直接进行立案侦查
自诉中<br>发现公诉
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b>另案移送</b>给侦查机关
审判管辖
级别
<b>中院</b>:<b>国</b>、<b>恐、无</b>期、<b>死</b>刑、<b>没</b>收违法所得、<b>缺</b>席
移送管辖
上可审下
下移上
无期、死刑应该移
重大复杂新类型,法律适用可指导,可以移上
上接下,不可再移给下
部分涉及上级管辖,全案上移【未成年不可上移】
地域
以【犯罪地法院】为主,【被告居住地】为辅;网络犯罪全选
共同管辖
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必要时才是主要犯罪地)
指定管辖<br>【不能违背<br>级别管辖】
不明时,先协商,再层报共同上级
有管辖权但不能行使时,报上一级法院
上一级法院管或指定管辖
案件移送,公诉退回检察院,自诉按移送正确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回避
适用人员
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书记翻译鉴定人
申请主体
当、法、诉、辩
申请时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审判
申请方式
口头/书面
回避理由
身份不当;违法违规;跨越阶段
例外
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死刑复核的,原合议庭成员不需回避
决定主体
回避决定
效果
审查期间,暂停工作【侦查人员除外】
复议期间,不停止
回避效力
先前行为效力待定
谁决定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
辩护类型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援辩护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不是辩护,仅有一定辩护职能
<font face="楷体">绝对禁止</font>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受限
相对禁止
1.公检法国监现职+陪审员
2.有利害关系
3.外国人+无国籍人
4.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证
身份【被告监护人/近亲属】+被告委托,法院<b><font color="#f15a23">可以准许</font></b>
辩<br>护<br>人<br>的<br>权<br>利
阅卷权
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许可/批准
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起
范围
所有案件材料,内部讨论除外
方式
灵活;不限时间次数
法院可派员在场协助
会见、通信权
律师【带三证】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经许可
侦查期间见<b><font color="#c41230">国、恐</font></b>,应经侦查机关许可<br>【侦查机关事先通知看守所】
侦查机关应及时审查会见申请,<br>在<b>3日</b>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b>书面</b>答复辩护律师
看守所应在48h内安排见到
<b>侦查期间不能核实证据</b>【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可以监视,不能监听
调查取证权
非律师辩护人无此权利
向被害人一方取证
对方同意+法/检批准【应签准许调查书】
向其他证人取证
对方同意即可
辩护律师可申请法、检代为取证(律师可在场)
书对书,口对口,3日内回复
提出意见权
一般:<br>应当问应当听
审查起诉
二不开庭
未成年人
申请排非
律师意见应当听
特殊
审查批捕 两可以
死刑复核应当问 可以听
侦查终前 律师意见可以听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罪,现侦查机关及其下回避
律师还需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
其他权利
(非)律师都可申请:解除超期羁押、取保候审
经<b>被告人同意</b>,提出上诉
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辅助工作
★律师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辩护人<br>的义务
证据开示
无罪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
罪轻的证据:不需要告知
保密
原则上应该保密
例外:正在实施/准备实施 国安、公共、人身犯罪
应当及时告知机关
已经结束的应当保密
辩护分类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br>但是<b>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b>
自诉案件:随时
告知时间
各机关第一次接触到嫌疑人时就要告知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
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法律援助辩护
前提:没有委托辩护人(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也属于有了辩护人)
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程
只能由律师提供法理援助辩护
申请
申请主体:本人及近亲属
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b>应当</b>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通知<br>法律<br>援助
★应当<br>通知
三机关:盲聋哑、半疯傻、【审判时】未成年、死无期
法院:死复核、强医疗(法律帮助)、缺席审判
三机关:盲聋哑、半疯傻、【审判时】未成年、死无期
法院<br>可以<br>通知
①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有辩护人
②造成重大影响
③检察院抗诉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派驻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
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br>由<b>值班律师</b>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br>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br>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b>法律帮助</b>
法、检、看守所应当<b>告知</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b>有权约见<br></b>值班律师,并为约见<b>提供便利</b>
★拒绝辩护
被告人<br>拒绝辩护
应当提供<br>法援的被告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
最终必须有辩护人(自行委托/法院指定法援)
其他类型
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接两次
第二次拒绝后直接自行辩护
辩护人<br>拒绝辩护
应当准许
拒绝辩护的,应当宣布休庭,留十五日(计入审限)给新的辩护人准备辩护
代理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地位
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代言人)
区别辩护人
辩护人独立地位,可违背被告意志
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
委托时间
公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随时
刑事证据
证据
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供述和边界
6.鉴定意见
7.勘检辨侦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分类
规则
★非法证据<br>排除规则
原则上,只要是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要禁止;<br>但为了<b>平衡实体公正</b>,并不是所有的都需排除,要达到一定的<b>程度和标准</b>
犯嫌<br>供述
应当排除<br>没有例外
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变相肉刑+遭受<b>难以忍受的痛苦</b>+<b>违背意愿</b>
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威胁+遭受<b>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b>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刑讯逼供
受刑讯逼供影响<br>的重复性供述
原则上应该排除
例外
侦查期间因为非法证据<b>更换新的侦查人员</b>,<br>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br>认罪的法律后果,犯嫌<b>自愿供述</b>的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br>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嫌、被告自愿供述的
证人证言&<br>被害人陈述
应当排除<br>没有例外
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
物证<br>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能够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
权利保障
举证要求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辩方只需要提供线索,不需要证明非法性】
申请<br>调查<br>取证
可以申请调查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验记录等材料
与证明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说明理由
排除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应当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证明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br>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
收集、审查与运用
刑事证明
照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强制措施
针对 犯嫌/被告的强制性方法
特征
主体特定
只能是公安(包括其他侦查机关)、检、法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主体是公民)
【几机关决定/几机关执行】
拘传(3/3)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1)
拘留(2/1)
逮捕(2/1)
对象唯一
只能是:犯嫌、被告
对证人强制到庭,对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是强制措施】
目的具有预防性
不是惩戒性措施
临时性
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解除
种类
拘传
主体
三机关都可决定、执行
其他四种都只有公安机关可以执行
时间
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
对比传唤
取保候审
主体
对象
保证
★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并用
保证金交银行统一账户,<br>保证金考虑<b><font face="宋体">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font></b>【不是当地经济水平】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羁押<br>必要性<br>审查
办理机关:办案机关对应的<b>同级</b>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部门】
初审
依申请<br>初审
主体:犯嫌及其法代、近亲属、辩护人(看守所建议)
义务: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br>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立案初审
经过初审,在<b>3个工作日</b>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依职权<br>初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br>(1)本院批准逮捕和<br>(2)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嫌、被告,<br>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
可能具有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检察长批准后立案
无理由或理由明显不成立;没新理由再次申请
检察官决定不立案
审查形式
可以公开审查【涉三密的除外】
审查结果
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保、监居条件
应当建议释放、变更
预备中止;从犯胁从;过失犯罪;防避过当;恶小初犯;<br>小孩老人;和解履行;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唯一抚养;一年缓刑
可以建议<br>释放、变更
结案
有继续羁押必要
由检察官决定<b>结案</b>,并通知办案机关
无继续羁押必要的
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的名义,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br>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立案后<b>10个工作日</b>内做出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侦查<br>羁押<br>期限
普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提请<br>延长
程序
第一步:案情复杂、不能终结--经<font color="#c41230" face="楷体"><b>上一级检察院</b></font>批准,延长1个月;
普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步:案情复杂、不能终结,交集流广、重大复杂,<b>10年以上</b>--<font face="楷体">经<b><font color="#c41230">省级</font></b>检察院批准,再延长<font color="#c41230">2个月</font></font>
第四步:特殊原因,由最高检报请全人常批准,无限延长
公安机关应在期限<b>届满7日前</b>提出,并<b>书面</b>呈报有关延长的主要案情和理由,<br>人民检察院应当在<b>羁押期限届满前</b>做出决定。
重新计算<br>羁押期限
发现另有【<b><font color="#c41230">重要罪行】</font><font face="楷体" style="" color="#00a650">要是重罪</font></b>,自<b>发现之日起</b>重新计算【公安报检察院备案】
身份不明
犯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调查其身份;<br>侦查羁押期限<b><font color="#f15a23">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font></b>,但不停止侦查取证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确无法查明身份的,<br>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
提起
程序
期间、送达
期间
送达
主体:公检法
对象: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
种类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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