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法主观题
2019-10-08 13:41:0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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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法考主观题 知识点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分论
分论概述
罪状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侵<br>犯<br><b>个<br>人<br>法<br>益<br></b><br>
【第四章】<br>侵犯公民<br><b>人身、民主权利</b>
侵犯<br>生命<br>法益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
组织出卖<br>人体器官罪
遗弃罪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br>
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刑讯逼供罪247<br>☆暴力取证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侦查、检察、监管...)
行为对象
(刑事案件)犯嫌和被告
行为方式
刑讯+逼供
只是诱供、指供或者佯装逼供的,<br>不成立刑讯逼供罪
转化犯
过程中致人<u><b><font face="黑体" color="#c41230">伤残</font></b>、死亡</u>的,<br>依照<b><font color="#f15a23">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font></b>定罪,<br><b><font color="#c41230" face="宋体">从重处罚!</font></b>
虐待被监管人罪
侵犯<br>性相关
★强奸罪
构成要件
以暴力、胁迫手段
<b>违背妇女意志</b>,强行与之性交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b>强奸</b>论,<b><font color="#31a8e0">从重处罚</font></b>
需要“<b><font color="#f15a23">明知</font></b>”
从重、加重情节
1.情节恶劣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b><font face="楷体">公共场所</font><font color="#c41230">当众</font></b>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b><font color="#f15a23">轮奸</font></b>的
有未遂形态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br>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既可以是故意,<br>也可以是过失
强制猥亵、侮辱罪<br>猥亵儿童罪
侵犯<br>自由
★★非法拘禁罪
实质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被害人如果没有认识到被侵害自由,不成立该罪
从重处罚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
转化犯
使用<b><font color="#c41230">暴力(拘禁以外的)</font></b>,致人伤残、死亡的,<br>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非法扣押他人,<br>成立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
14-16岁不构成绑架罪
利用<b>第三人</b>担忧人质的意思
包容犯
<b><font color="#662c90">杀害</font>被绑架人的,<br><font color="#924517">故意</font></b><font color="#924517"><b>伤害</b></font>被绑架人,<b><font color="#c41230">致人重伤、死亡</font></b>的,<br>定绑架
绑架罪+<b>故意</b>杀人罪=绑架罪[升格法定刑]
绑架罪+<b>故意</b>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升格法定刑]
★★绑架没有结果加重犯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br>与抢劫罪从一重罪处罚
绑架中<b><font color="#c41230">过失</font></b>致人死亡,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并罚</b><br>(如果题目强调只有一个行为,则择一重)
绑架之外的额外行为致人死亡的,并罚
既遂标准
实力控制人质
★拐卖妇女、儿童罪
构成要件
主观
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前征得了妇女的同意,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拐卖罪+<b>强奸罪</b>=拐卖罪[<font face="楷体"><b>适用<font color="#f15a23">法定刑升格</font>条件</b></font>]
拐卖罪+<b>强制猥亵、侮辱罪</b>=两罪,<b>数罪并罚</b>
结果加重犯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br>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无法包容其他任何行为,<br>有其他拘禁、伤害、强奸<b>都要数罪并罚</b>
拐骗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
强迫劳动罪
侵犯<br>其他<br>人身<br>权利
侵犯名誉
侮辱罪
诽谤罪
侵犯婚姻家庭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未成年权益<br>的保护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br>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其他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五章】<br>侵犯<b>财产权利</b>
共性问题
保护法益
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b>非法<br>占有</b><br>目的
<b><font face="楷体">排除意思</font></b>:<font face="Arial">想据为已有(不想还)</font>
<font face="楷体"><b>利用意思</b></font>:只要不是单纯想毁坏,都有利用意思
对象
<b><font face="楷体">财物</font></b>,包括虚拟财物、债权凭证,可以评价为财物的违禁品
取得型<br>犯罪
转移<br>占有
违反被害人意愿<br>【夺取型】
暴力型
★★抢劫罪
行为
暴力、胁迫<br>或其他方法
仅<b>利用</b>被害人熟睡、昏迷等不能反抗状态的,是盗窃罪
主动让其昏迷、醉酒的,构成抢劫罪
程度
足以排除对方反抗
对于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认定为故意伤害+盗窃<br><font face="楷体">如误将甲当做摩托车车主【实际乙是车主】,对甲实施暴力</font><br>
加重情节<br>【加重刑】
1.入户抢劫
“户”指家庭生活,排除酒店、集体宿舍等
“入户”的目的要具有非法性【不一定是抢劫】
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表现发生在户内
商住两用
非营业时间进入
营业时间进入,但生活区域和营业区域<br>有<b>明显的隔离</b>,行为人去到生活区域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大、中型(如公交、火车、船只)
小型出租车不算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包括运钞车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包括故意、过失杀人
目的
为了取得财物;<br><b><font color="#c41230">如果是灭口等其他目的,定故意杀人</font></b>
不存在犯罪未遂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不包括真军警
7.持枪抢劫的
<b>必须是真枪</b>,但不需要配有子弹
<b>要显示</b>,不需要实际使用
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要求行为人明知
携带凶器抢夺<br>转化的抢劫【267】
主体为14-16岁的人时,也可以转化
携带的目的
随时想使用凶器<br>【但没有用】
如果直接使用/显示了凶器,<br>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事后转化的抢劫<br>【269】
主体
年满16周岁
其他转化犯没有16岁的要求
前罪
盗窃、诈骗、抢夺
主观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对象不限于失主本人
抢劫VS绑架
绑架需要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务的,择一重
绑架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空间距离很近的一般认为是抢劫
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br>临时起意取得他人财务
被害人未失去知觉、不敢反抗
与抢劫罪并罚
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
与盗窃罪并罚
抢夺罪
携带凶器抢夺<br>转化成抢劫
主观上有随时想用的想法
没有使用,否则为<b>直接升级的抢劫</b>
14-16岁携带凶器抢夺,可以转化为抢劫
结果加重犯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司法解释规定)
“飞车夺物”构成<br>抢劫罪的情形<br>【满足下列之一即可】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b>强行逼倒</b>他人
驾驶车辆强枪财务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b>强拉硬拽</b>方法
造成财物持有人<b>轻伤以上</b>后果
平和型
盗窃罪
对象
<b><font color="#c41230">他人占有</font></b>的财物(包括非法占有)
盗窃后<br>处分赃物
原则上,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
例外
<b><font color="#c41230">违禁品</font></b>流转侵犯到新的法益,要数罪并罚
违禁品:<br>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
单纯地隐瞒<br>赃物来源销售
不构成诈骗
有其他欺诈行为可以成立诈骗
定罪的标准<br>【之一即可】
1)数额较大
主观上应认识到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2)入户盗窃
3)多次盗窃<br>(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4)扒窃
5)携带凶器盗窃
<font face="楷体">【注意】区分抢劫的加重情形,盗窃罪是定罪标准</font>
盗窃数额<br>的计算
以被盗物品的实际价格,不管销赃的高低
违禁品
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数额是实际使用的数额
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
失控说:<font color="#924517">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font>
利用被害人<br>瑕疵意志<br>【交付型】
胁迫型
敲诈勒索罪
逻辑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要挟→②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b><font color="#c41230">恐惧</font></b>→<br>③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财产→⑤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行为
少数情况也可能采用暴力手段,但不能达到<br>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否则成立抢劫罪
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br>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法条
《刑法》27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r>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br>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br>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欺骗型
★★诈骗罪
因为被骗而交付(处分)财物,有损失
处分
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
处分权
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
处分能力
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能力
主观上
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
因果关系
因为被骗处分财物【注意时间点:处分财产时被骗】
损失
被害人拿到价值相当的财物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损失;<br>如果是一些赃物,有可能会被追缴,依然有财产损失
诈骗罪VS敲诈勒索罪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法条竞合
不定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有排除性规定
诈骗VS侵占
先实施盗窃、侵占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br>定盗窃罪、侵占罪,不定诈骗罪(因为一法益一保护)
盗窃罪VS诈骗罪
三角诈骗
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
有:诈骗
无:盗窃
暗中掉包
因为没有处分意识,定盗窃罪
调虎离山
应成立盗窃罪
试穿试戴类案件
成立盗窃罪
二重买卖
对取得物权的人不成立犯罪(因为没有损失)
对没有取得物权的人,成立诈骗罪
霸王餐
有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上菜的时候有没有被骗)
不转移<br>占有
有 不法所有目的<br>【侵占型】
★侵占罪
对象
无人占有/自己合法占有的物
死者占有问题
死亡时间,实践中无法精确,<br>所以当场拿,定盗窃;<br>事后拿,定侵占
拒不返还
可以是不作为
可以是积极地欺骗(但不构成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没有 不法所有目的<br>【挪用型】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br>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br>犯<br><b>社<br>会<br>法<br>益<br></b><br>
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放火罪
既遂
目标物独立燃烧
数罪
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br>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邪教组织成员自焚的,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
失火罪
过失是针对<b><font color="#f1753f">结果的过失</font></b>,不是针对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类
★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主体:
主观:只能是过失
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br>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加重结果
①交通肇事后逃逸
需要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br>没有发现撞了人,或者为了躲避家属报复等不构成此加重情节。
②因逃逸致人死亡
酒醉驾车<br>造成严重后果
1)如果是故意心态,一般认定为<br>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果主观上是过失,认定交通肇事罪
3)若醉驾没有发生损害结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劫持航空器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生产、销售<br>伪劣商品类
具体罪名
一般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生产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定未遂
特殊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
危害的是经济秩序,<br>并不需要危害到健康
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犯
假药、劣药的区别在于<b><font color="#f15a23">有没有在许可目录上</font></b>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b><font color="#c41230">食品</font></b>罪
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
抽象危险犯
总结
罪数
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
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2个
生产、销售<b><font color="#f1753f">有毒、有害</font></b>食品
生产、销售<b><font color="#c41230">假药</font></b>
具体危险犯2个
生产、销售<b><font color="#662c90">不符合安全标准</font></b>食品
生产、销售<b><font color="#662c90">不符合标准</font></b>的医用器材
实害犯4个
其余是实害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金融诈骗罪
只能是自然人--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的三个罪:<br>信用卡诈骗罪;<br>贷款诈骗罪;<br>有价证券诈骗罪;
主观
诈骗类犯罪<b>都需要具有非法占有</b>目的
贷款诈骗罪
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主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象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
集资诈骗罪
主观
非法占有目的
对象
社会公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定本罪
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
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恶意透支自己信用卡(非法占有目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骗、捡来的)
按照<br>来源<br>定罪
<b>盗窃、抢劫来信用卡</b>并使用的<br>定<b><font color="#c41230">盗窃罪、抢劫罪</font></b>,数额以实际使用数额
货币类
具体罪名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罪数
<font face="楷体">找出第一个行为的目的,基于这个目的,<br>后续衍生行为都不单独定罪</font>
危害税收征管
逃税罪
主体
纳锐人、扣缴义务人
数额
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
处罚
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br>不予追究刑事责任<br><font face="楷体">(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br>或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font>
抗税罪
转化犯
<b><font color="#31a8e0">使用暴力</font></b>致人重伤、死亡的,应<font color="#f1753f">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font>
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区别:拒不履行判决裁判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的数额≤应交税数额,成立逃税罪
骗取的数额>所缴纳税款的,定骗取出口<b><font color="#f384ae">退税罪&逃税罪,数罪并罚</font></b>
走私
走私<b><font color="#c41230">普通</font></b>货物、物品罪
单向走私
间接走私
代购
其他走私罪
包括
<font color="#16884a" style="" face="黑体">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br>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br>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br>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font><br><b><font face="楷体" color="#c41230">走私淫秽物品罪(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font></b>
需要<b><font color="#c41230">对走私的对象明知</font></b>,否则不构成具体的走私罪,<br>但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包容评价)
走私罪VS逃税罪
法条竞合关系,优先认定为走私<br>【<font face="楷体">走私罪的本质是逃税</font>】
罪数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和<b><font color="#c41230">妨害公务罪</font></b>数罪并罚
武装掩护走私,只定走私,从重处罚
一次走私行为中<b>包括<font color="#f15a23">数种</font></b>走私犯罪行为对象的,应当数罪并罚
扰乱市场秩序
合同诈骗罪
虚假广告罪
强迫交易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非法经营罪
妨害对<br>公司、企业的<br>管理秩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知识产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罪数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b><font color="#f1753f">从一重</font></b>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司法解释观点:同时构成诈骗的,<br> 应以<b><font color="#f68b1f">特别法</font>侵犯著作权罪</b>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
需造成重大损失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公务罪
行为方式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br><br>或者<br><br>没暴力+造成了严重后果
罪数问题
以下两罪包容妨害公务罪:<br>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br>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此罪可以包容轻伤害结果;<br>若造成重伤、死亡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考试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
代替考试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淫乱罪
聚众“打砸抢”
寻衅滋事罪
黑社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实施本罪,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的,<b>数罪并罚</b>
创始人,即便中途退出,也对后续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对其中首要分子的处罚,不一定比其他成员的重,要看具体案情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帮助犯单独定罪
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计算机系统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只有入侵,破坏目的,<br>如果借用计算机系统犯其他罪,择一重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司法秩序
掩饰、隐瞒<br>犯罪所得、<br>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br>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
故意,明知是赃物
行为
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只要增加追赃难度的行为均可构成
法条竞合
洗钱罪、<br>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
窝藏、包庇罪
窝藏:提供处所、财务
<b>包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必须作为)</b>
单纯知情不举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条竞合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br>伪证类犯罪、<br>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br>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法律拟制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汽车等单位的人员,<br>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br>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伪证类犯罪
刑事诉讼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伪证罪
辩护人、诉代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br>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其他人
弄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弄证人
妨害作证罪
民诉/行政诉讼
弄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弄证人
妨害作证罪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虚假诉讼罪
捏造事实提起民诉
脱逃罪
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犯嫌
包括在押途中
既遂标准
摆脱监管控制
没有犯罪对象,但有法益被侵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执行而不拒不执行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毒品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年龄
贩毒年龄:满14周岁即可<br>其他需要16岁
贩卖
有偿转让,可以亏本,但<b><font color="#c41230">赠与不构成</font></b>
为吸食购买不构成,为贩卖而购买才构成
既遂
毒品实际转让给买方,是否获利不影响<br>【违禁品流转就侵犯法益】
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定罪没有数量要求)
从重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r>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毒品<br>再犯<br>制度
前罪
只能是: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br> ②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
不限制,可以是本节所有犯罪
后果
<font color="#662c90">从重处罚</font>、同时符合累犯规定,与累犯并用
淫秽物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牟利目的
<b><font color="#c41230">传播</font></b>淫秽物品罪、<b><font color="#c41230">组织播放</font></b>淫秽音像制品罪
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妨害国(边)境<br>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br>【非法拘禁】、妨害公务
其他不能包容,包括杀害、杀害、强奸、拐卖等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可以<b>包容过失</b>致人重伤、死亡、妨害公务罪
其他不能包容,包括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危害公共卫生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br>强迫卖血罪
转化犯
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
注意和<b>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区分
医疗事故罪
主体:医务人员
主观:过失
非法行医罪
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职业犯:长期行医,偶尔一次不构成
被害人承诺无效
环境资源
盗伐林木罪
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与盗窃罪的区分:危害到森林环境资源
滥伐林木罪
自己所有/有权砍伐的林木
妨害文物管理
倒卖文物罪
牟利目的+情节严重
单位也可犯此罪,双罚制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窃文物后交易,侵犯了多个法益,数罪并罚
故意损毁文物罪
卖淫类
“卖淫”:包括男性向女性,包括同性
区别【强奸】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侵<br>犯<br><b>国<br>家<br>法<br>益<br></b><br>
贪污贿赂
★★贪污罪
构成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br>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r>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r>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br>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br>⑤通过伪造文书等形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立相关职务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br>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br>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br>或对象等于职权无关的条件,<b><font color="#f15a23">不成立贪污罪</font></b>。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行为对象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br>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既遂标准
<b>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b>(转移走)
★☆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br>归个人使用
①将公款归<b>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b>使用的;
②以<b>个人名义</b>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b>个人利益</b>的
+2.用途[之一]
①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是贪污罪
贿赂<br>犯罪
共通性问题
★★受贿罪
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介绍行贿罪
单位贿赂犯罪
单位受贿罪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类
共性问题
司法渎职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其他渎职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br>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放纵走私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侵害国家安全
间谍罪
一般主体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
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 单独定罪
叛逃罪
主体
国家机关<br>工作人员
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br>(旅游期间不算)
掌握国家秘密的<br>国家工作人员
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即可,<br>不需要履行公务期间
不需要危害到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侵害国防利益
军人违反职责
总论
刑法论
刑法解释<br>与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条:<font face="宋体">法律<b>明文规定</b>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br>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font>
内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内涵<br>细则
成文的罪刑法定
1.定罪量刑只能以<b><font color="#c41230">立法机关</font></b>制定的<b><font color="#c41230">成文刑法</font></b>为标准,<br> 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2.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br> 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
3.当存在<b>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b>时,行为人根据习惯法实施犯罪行为时,<br> 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事前的罪刑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
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br>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解释
扩大<br>解释
合理推演
逻辑解释,当然含义
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定义: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br>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
类推<br>解释
定义: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明显超出<b>国民预测的可能性</b>
★效力
法条
【属地管辖权】<br>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br>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b><font color="#f15a23">船舶</font></b>或者<b><font color="#f15a23">航空器</font></b>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br>犯罪的<b><font color="#16884a">行为或者结果</font></b>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br>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br>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b>最高刑为三年以下</b>有期徒刑的,<b>可以</b>不予追究。<br><br>中华人民共和国<b>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br>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b>领域外</b>对中华人民共和国<font color="#f15a23" style="font-weight: bold;">国家或公民犯罪</font><font color="#000000" style="">,<br>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br>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font>
【普遍管辖权】<br>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br>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外国刑事判决<br>的消极承认】<br>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br>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br>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b>可以</b>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外交代表<br>刑事管辖豁免】<br>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溯及力】<br>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br>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br>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br><br>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空间<br>效力
属地管辖
在我国<br>领域内<br>犯罪
1.犯罪地在我国,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案件中,<b><font color="#f15a23">行为地</font></b>与<br><b><font color="#31a8e0">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font>、可能结果发生地</b>都是犯罪地
3.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br>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
特别<br>规定
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大陆刑法: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
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br>的两种情形
立法机关设定特别法
少数民族地区补充或者变通规定
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的,<br>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br>但按照本法规定<b>最高刑为三年以下</b>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上述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本法追究,<br>但已经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保护管辖
1.外国人侵犯我国国家利益/公民利益
+2.按照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行使普遍管辖权<br>的条件包括
1.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br>(贩毒、洗钱、贩卖人口等)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时间<br>效力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br> 新法更有利,适用新法
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已决犯不受时间效力的影响
对外国判决<br>的消极承认
仍然<b>可以</b>追究
已经受过刑罚处罚,<b>可以</b>免除/减轻处罚
犯罪论
犯罪论<br>体系
客观<br>违法
行为<br>主体
自然人
刑事<br>责任<br>年龄
相对刑事<br>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br>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br>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b>应当</b>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b><font color="#c41230">可以</font></b>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r> 过失犯罪的,<b>应当</b>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法查清年龄<br>时的处理
定罪年龄是否达到无法查明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不认为是犯罪
已经到达定罪年龄,但具体年龄无法查明,不影响定罪
刑事<br>责任<br>能力
精神<br>病人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犯罪中<br>精神病发作<br>的处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br>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br>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
A.如果犯罪成功的,成立犯罪既遂
B.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br>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发作期间的行为无罪
生理缺陷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起、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因自由行为<br>(吸毒、酗酒)
指在<b>预见</b>到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b>故意或者过失</b>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丧失或者降低的状态,<br>并在该状态下引起犯罪结果的情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但不知道自己会陷入无意识状态,<b>第一次实施可以认定为过失</b>,<br>如甲第一次醉酒产生幻觉,误以为乙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乙<br>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r><br>但<b>第二次以后就应该认定为故意</b>。
特殊<br>身份
真正身份犯<br>【定罪身份】
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br>司法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br>的区分、确认
国家工作人员<br>的范围P12
①国家机关中<b>从事公务</b>的人员
身份犯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帮助犯,不受身份的影响
不真正身份犯<br>【量刑身份】
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量刑身份只对自己有效,对其他共犯没有影响
单位<br>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资格
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
法定性
不以单位犯罪<br>论处的情形
1.成立主要目的为犯罪
2.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
3.单位名义实际个人利益
4.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行为对象
(危害)行为
分类
作为犯<br>【违反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犯<br>【违反义务性规定】
包括
★不纯正<br>不作为犯
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br>要件
1.有作为义务
2.有履行义务能力
3.不履行义务
4.因果关系
5.具有等价性
不作为也要区分故意、过失
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也有犯罪形态
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br>产生的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包括危险动物、物品、系统等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br>(他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③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br>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br>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①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eg: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被害人
②基于制度/职务产生的保护义务
eg: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
③基于自愿(合同或自愿接受)产生的保护义务
eg:捡拾婴儿者对婴儿有抚养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br>发生领域的支配<br>而产生的阻止义务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
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eg:成年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br> 他负有制止幼女行为的义务;<br> 如若故意不制止,则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不作为的<br><b>认识错误</b>
事实认识错误
属于<b>保证人地位</b>认识错误,没有犯罪故意,但可能有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br>【作为义务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没有错误,只是<br>对自己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无法律上的<br>救助义务有认识错误,<b>不影响定罪</b>
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br>因和果
因
1.必须是犯罪行为,不是(日常)生活行为
2.必须是着手/实行行为
着手标准:<br>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
二重和重叠的<br>因果关系
二重<br>【1+1=1】
已经查明,两个单独条件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br>相互没有意思联络,<b>各自同时发生作用</b>,竞合<br>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重叠<br>【0.5+0.5=1】
已经查明,两个单独条件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br>但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相互没有意思联络,<br><b>结合在一起同时的作用</b> 导致结果的发生。
介入因素
<b>中断了</b>前行为与<br>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论
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
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不需要对结果负责
情形
①前面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犯罪中止
②前面没有中止行为→犯罪未遂
<b>不中断</b>前行为与危害<br>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论
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前行为
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中断因果链条<br>的<b><font color="#c41230">判断标准</font></b>
量的要求--<b>对结果的作用大</b>(贡献率接近100%)
异常要求--<b>独立发生的异常事件</b>(低概率)
客观归责理论和<br>被害人自陷风险
<b>客观归责理论</b><br>【与因果关系<br>理论同样适用】
1.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排除<br>客观归责<br>的情形
①减少了风险
②既没有减少风险,也没有提高风险
③行为人虽然制造了危险,但危险被允许(合法行为)
+2.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排除<br>客观归责<br>的情形
①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br>但结果的发生不是由该危险所致,<br>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
②行为<b>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b>
③行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br>但所造成的<b>结果并不是违反注意规范所造成的</b>
被害人<br>自陷风险
内涵
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b>然自愿实施或参与</b>,<br>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由被害人自己承担风险。
分类
<b>被害人</b>对风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
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b>行为人</b>对风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
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虽然被害人同意了行为,<br>但并不表示同意结果,<br>所以不属于被害人同意
(危害)结果
分类
实害结果
一般犯罪需实害结果的发生才既遂
危险结果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只需达到危险状态就既遂
一行为<br>多结果
原则:想象竞合择一重
分则有特殊规定,直接按其处罚
例:结果加重犯
责任
责任年龄
行为能力
★故意/过失
★故意与过失<br>的区别与联系
直接故意与<br>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b><font color="#16884a">必然或可能会</font></b>)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b><font color="#c41230">希望</font></b>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b><font color="#f384ae">可能会</font></b>)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b><font color="#c41230">放任</font></b>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与<br>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二者都<i>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i>
区分
主观上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b><font color="#c41230">不违背</font>行为人意志</b>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b><font color="#c41230">违背</font></b>行为人的意志
客观上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br><b>没有采取</b>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行为人<br><b>一般会采取</b>避免措施
A.有时,避免措施与加害措施融为一体→过于自信的过失
B.如果行为人同时采取避免+加害措施,<br>且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仍很明显,避免措施微不足道,<br>则<b>仍构成间接故意</b>
★犯意改变
内涵
在犯罪过程中,针对<b>同一性质对象、同一性质法益,<br></b>改变犯罪故意,<b>由此罪转化为彼罪,<font color="#c41230">只按一罪处理</font></b>
预备--实行阶段的转化→吸收原则(实行阶段吸收预备阶段犯意)
预备盗窃,后实抢劫
犯意转化
实行阶段的转化(法益之间有包容关系)→择重的犯意
实施抢夺,终成抢劫
另起犯意
前一行为终局性+另起犯意实施另一行为→数罪并罚
原想入室抢劫,后中止抢劫改强奸
行为对象转换
同一犯罪构成+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罪
原想偷甲的手机,后改变犯意偷了电脑
同一犯罪构成+具有人身专属性→并罚
原想进宿舍强奸甲,后改变犯意强奸了乙
认识<br>错误
事实<br>认识<br>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br>【同一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
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对象不一致,<br>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b><font color="#c41230">主观认错</font></b>了导致的。
☆例:甲向乙邮寄炸弹,但实际上邮寄给了丙;<br>甲系对象错误【√,自己做错了】
具体/法定符合说 结果一致--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br>【方法错误】
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对象不一致,<br>这种不一致是由于<b><font color="#c41230">客观犯罪行为的偏差</font></b>所导致的。
★教唆犯自己没错,实行犯行为错了,是打击错误<br>【实行犯相当于教唆犯的“手”】
法定符合说
故意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
故意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择一重】
因果错误
狭义因果错误
预想的犯罪进程和实际的不一致
对故意的<b>结果犯</b>而言,<br>过失犯、行为犯不存在这个问题
例:甲想把乙推入井中淹死,实际井中没水,摔死了乙
评价
对故意犯罪的<b><font color="#c41230">既遂</font><font face="楷体">没影响</font></b>
事前故意<br>【结果推迟】
实际结果比预想的<b><font color="#f15a23">晚</font></b>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b>第一个</b>)行为已经造成结果,<br>出于另一目的实施<b>第二个</b>行为,<br>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评价
客观题结论
第一个行为既遂
第二个行为如果不具有<b>期待可能性</b>--不予评价;<br> 如果<b><font color="#55beed">具有期待可能性--单独评价,并罚</font></b>
主观题<br>四种意见
①第一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未遂,第二个是过失犯罪,数罪并罚
②第二个行为若是间接故意,则整体行为是故意犯罪既遂;<br> 第二个行为若是过失,则两个行为分别是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
③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b>概括的故意</b>,<br>认定为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④将第二个行为按照<b><font color="#c41230">介入因素</font></b>处理,<br>看是否异常+作用大<br>
不算异常--整体是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在:第二个行为是故意/间接故意/过失,独立评价还是整体评价
结果的<br>提前实现
实际死亡时间比预想的提前
评价
1)主流观点<br>【关键在于是否着手】
已经<b>着手</b>--视为既遂
没有着手+行为对XX结果有过失--犯罪预备+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没有着手+行为对XX结果没有过失--犯罪预备
其他观点
整体评价
<b>2)前行为无故意(过失)<br> 后行为是未遂,<br><font color="#f1753f"> 两个行为做整体评价</font>--想象竞合</b>
独立评价
3)前行为无故意(过失)<br> 后行为是未遂,<br><font color="#31a8e0"> 两个行为做独立评价</font>--数罪共罚
抽象认识错误<br>【不同犯罪构成】
包容评价思维<br>[最终只一行为,定一罪]
主客观一致范围内
故意犯罪既遂
客观超出<br>(主观轻罪、客观重罪)
超出部分<br>过失/无罪
例:想偷钱结果偷到枪支,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盗窃枪支罪;<br> 但发现枪支后予以藏匿,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br>
主观超出<br>(主观重罪、客观轻罪)
超出部分:未遂
具体符合说<br>VS<br>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br>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br>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犯罪既遂
不仅要具体到“<b>人</b>”;<br>还要具体到“<b>是谁</b>”
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br>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要求具体一致
只具体到“人”;<br>不需具体到“是谁”
违法性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量刑,除非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如咨询过 公权力机关】
违法<br>阻却性<br>事由
正当防卫
法条
刑法[20条]: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r>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b>不负刑事责任。<br><br> </b>正当防卫<b><font color="#f15a23">明显超过必要限度</font></b>造成<b><font color="#c41230">重大损失</font></b>的,<b><font color="#662c90">应当负刑事责任</font></b>,<br> 但是<b><font color="#ff99ff">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font></b>。<font face="楷体"><b>【防卫过当只是一种量刑情节】</b></font><br> <br>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b><font color="#0076b3">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font></b>,<br>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b>不负刑事责任</b>。
条件
★起因条件
面临现实的<br>不法侵害
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
+限于具有<b>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有具体受害人</b>的不法侵害
+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无论主观是故意、过失还是无罪过,<br>也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opp:假想防卫--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br> 没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br>正在进行<br>尚未停止
★意思条件
★对象条件
防卫对象:只能是针对<b><font color="#c41230">不法侵害人</font></b>本人的人身/财产
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第三人也可以正当防卫(见义勇为)
★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防卫的限度
★特殊正当防卫<br>【无限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责任<br>阻却<br>事由
违法性认识<br>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特殊的<br>犯罪构成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法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br> 对于预备犯,<b>可以<font face="楷体">比照既遂犯</font><font color="#f15a23">从轻、减轻处罚或者</font><font color="#c41230">免除</font><font color="#f15a23">处罚</font></b>。
犯罪未遂
法条:<b><font face="黑体">已经着手</font></b>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br> 对于未遂犯,<b>可以<font face="楷体">比照既遂犯</font><font color="#16884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font></b>。
☆不能犯<br>与未遂犯<br>的区别
不能犯
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认识错误,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判断“危险性”<br>的标准
1)客观角度
2)行为时的情况
3)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
犯罪中止
法条:在犯罪过程中,<b><font color="#f15a23">自动放弃犯罪</font></b>或者<b><font color="#f384ae">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font></b>的,是犯罪中止。<br> 对于中止犯,<b>没有造成损害的,<font color="#924517">应当免除</font>处罚;造成损害的,<font color="#662c90">应当减轻</font>处罚</b>。
成立条件
预备阶段
自动停止犯罪
实行阶段
实行未终了<br>[没有对受害人产生作用]
自动停止犯罪
已经实行终了
①真诚努力+<br>②避免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br>③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结果发生是因为介入因素异常
共同犯罪
法条
刑法25:【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br>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br>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26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的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责任】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br>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27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br> 对于<b>从犯,<font color="#c41230">应当</font>从轻、减轻处罚或者<font color="#f15a23">免除</font>处罚</b>。
刑法28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b>减轻</b>处罚或者<b>免除</b>处罚。
刑法29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br>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br><br>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另外构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成立条件
时间条件
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br>还没有结束
继续犯既遂后加入,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
VS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br>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没有意志力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br>致使不知情者实施损害行为
4.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
事前无<b>通谋</b>,犯罪结束后加入<br>进行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的,<br>不成立前罪共同犯罪,<b>后面行为单独定罪</b>
若“事先明知/共谋”,则成立共同犯罪,<br>后面行为不单独定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中途加进来的人,不对前行为人先前所造成的加重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主客观<br>统一性
二人以上,<b><font color="#c41230">共同故意+共同行为</font></b>【共谋也属于共同行为;行为可以是不作为】
共同故意
犯罪故意+共同故意【认识到 有人在和自己一起犯罪】
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只能是共同故意犯罪【刑法25条】
例外:交通事故肇事罪
共同犯罪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单独概念
部分犯罪<br>共同说
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未重合部分责任自负
一方没达到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br>二者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区分:间接正犯
一般情况
法条竞合
<b>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b>与<b>盗窃罪、抢夺罪</b>。
法益包含关系
法定转化犯
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br>转化后的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
★实行过限
共犯
共犯从属性理论
中立的帮助行为
帮助犯
<b>明知对方在犯罪</b>+<b>帮助行为对结果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b>
★共犯中的<br>事实认识错误
教唆对了<br>实行错了
教唆犯--打击错误
实行犯--按照自己个人认识错误判断
教唆错了
教唆犯--对象错误
实行犯--没有错误
帮助犯错误
帮助行为本身是打击错误
帮助犯对象认错了--对象错误
★共同犯罪中的<br>身份问题
真正身份犯的<br>共同犯罪
无身份者与<br>有身份者(定罪身份)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成立该类犯罪,<br>但可以与有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犯
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
不真正身份犯<br>的共同犯罪
量刑情节只对有身份的人适用
身份认识错误
如果对定罪身份认识错误的,不构成该罪的故意犯罪
量刑身份没有认识要求,没有认识到也要适用量刑身份
★共同犯罪的<br>犯罪形态
★共犯人的<br>作为义务
单位犯罪
罪数论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br>【包容犯】
理解:法定的多行为,一评价
常考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引诱、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3.<b>组织</b>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包容 {<b>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b>}
4.<b>运输</b>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包容 {<b>妨害公务罪</b>}
5.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其他走私罪不包容妨害公务罪】
6.组织卖淫罪 包容 <font face="楷体"><b>强迫卖淫罪</b></font>、<font face="宋体"><b>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b></font>
集合犯
理解:同种行为,多个
营业犯
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犯罪,如:赌博罪
职业犯
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业务反复实施,如:非法行医罪
转化犯<br>【法律拟制之一】
理解:较轻罪名+法律特定情形=较重罪名
只定后罪,不区分故意、过失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牵连犯<br>【高度伴随性】
受贿后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其他渎职受贿的,数罪并罚)
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诈骗类犯罪<br>前的预备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票证罪,之后进行各种金融诈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犯其他冒充类犯罪
以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标准
吸收犯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出售该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入户抢劫吸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仅定入户抢劫罪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甲乙共同犯罪,甲先是起帮助作用,后来参与进行实行
刑罚论
刑罚概说
刑罚的体系<br>【静态】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得适用死刑<br>【包括死缓】
行为时,<18岁
审判时,怀孕妇女(审判包括整个诉讼到执行)
审判时,≥75岁,<font face="黑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font>
死缓
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独立刑种
★转化
死缓期内 没有故意犯罪
减为无期/25年有期【应当减刑--高院裁定】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
【死缓期重新计算,最高院备案】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执行死刑--最高院核准】
限制减刑
累犯/暴力犯罪+死缓
减为无期,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共27年】
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共22年)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死缓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判决时,对其限制减刑
主刑的起算
死缓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其他是从判决执行之日】
刑期的折抵
<b>管制</b>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br>拘役和有期,一日抵一日;<br>无期、死缓不折抵
附加刑
可以单独适用主刑,可单独适用附加刑,也可主刑+附加刑
种类
罚金
选处罚金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单处罚金
对单位只判处罚金刑
并处罚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处或单处罚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执行
一次/分期缴纳;强制、随时缴纳,可减免缴纳
没收财产
财产刑的对象
个人合法的财产(犯罪根据和所得不算,家属的财物不算)
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财产刑并罚
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刑的,应分别执行
财产刑顺序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于其他债权人);<br>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br>3.<b>其他民事债务</b>;<br>4.罚金;<br>5.<b>没收财产</b>(先罚金,后没收)<br>
优先偿还债务
判决前确定的债+合法+债权人主动向法院请求
剥夺政治权利
单独适用
★1-5年,从判决之日起算
附加适用
任何犯罪都可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于管制
★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附加于拘役/有期
1-5年,执行完毕/假释之日起算
<b>应当</b>附加于死刑、无期、<font color="#99ffff"><b>国安</b></font>
附加于无期、死刑,期限是终身
驱逐出境
刑罚的适用<br>【动态】
量刑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包括司法解释】
酌定量刑情节
不是刑法明文规定,<br>但对量刑仍有重要影响作用
如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br>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
裁量的幅度
从重和从轻
法定刑幅度内
不是以“中间线”为标准,是以没有这类情节的<br>本应该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减轻处罚
法定刑以下(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内)
免除处罚
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不同于无罪)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都是故意犯罪+<br>都是有期徒刑以上+<br>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满/赦免后5年内<br>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只要有一个罪18岁以下,就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
前后罪都是国安、恐怖、黑社会犯罪的三类之一,其他没要求
未成年人也不成立特别累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累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后犯新罪的、均不成立累犯【缓无累】<br>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期满后可以成立累犯
再犯
一般再犯
97新刑法中没有一般再犯的规定
特别再犯
前罪仅限于:<b><font face="楷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font></b>、<font face="黑体">非法持有毒品罪</font>两罪
后罪的范围较广,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毒品类犯罪”
没有时间间隔,没有刑罚轻重的要求
未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基于当然解释,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注意:同时符合累犯规定的,要适用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主动地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如实供述
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已知的同案犯信息)的犯罪事实
如果有欺骗、隐瞒、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不能成立自首
只需要对事实的供述,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特别自首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成立一般自首)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的<br>(选择性罪名、对合犯等密切关联的不属于异种罪名)
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免除处罚
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效果可以及于个人,但要求个人如实交代
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协助抓捕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提供其他案件线索
需经查证属实
其他:阻止他人犯罪、对社会贡献等
重大立功
检举揭发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过了追诉时效/有阻却事由(如未达形式责任年龄),都可以成立重大立功
后果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本罪;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行为人所犯的所有罪
不认定为立功
查禁犯罪职务活动中取得/非法取得/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
数罪并罚
缓刑
行刑<br>【刑罚的执行】
假释
对象条件
<b><font color="#c41230">有期/无期的罪犯</font></b>,包括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拘役不可】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禁止条件
对①<font color="#662c90" style="font-weight: bold;">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font><font style="">,<br> ②(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font><b><font color="#c41230">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font></b>的犯罪分子,<b>不得假释</b><br> (即使被减刑后,也不得假释)
限制条件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考验期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br>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禁止令【假释不禁】
后果
没有漏罪,也没有新罪,也没违规行为
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比缓刑)
有违规行为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已经过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新罪
考验期内<br>犯新罪
撤销假释,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先减后并)
期满后才发现的,也应该撤销假释【区别期满后犯新罪】
考验期满后犯新罪
不撤销假释,按照假释成功处理【可能构成累犯】
漏罪
考验期内发现
撤销假释,并罚(先并后减)
考验期满后发现
不撤销假释,按照假释成功处理
注意:新罪和漏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区别:死缓】
减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
应当减
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缓刑
符合条件的可以对原判刑罚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假释
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限度
减刑没有次数限制
实际执行<br>的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
不≥原判刑期的1/2
无期
≥13年
一般的死缓
≥15年(不含2年的考验期)
限制减刑的死缓
期满后减为无期的,≥25年
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的,≥20年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b>中级以上</b>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br>法院应当组成<b>合议庭</b>审理
对被判处<b><font color="#c41230">无期</font></b>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br>由罪犯服刑地的<b><font color="#f15a23">高级</font></b>人民法院裁定
考点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b>减刑、假释裁定</b>确有错误的,应当<b>另行组成合议庭</b>审理;<br>发现<b>下级</b>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b>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font face="楷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font></b>
注意
减刑不包括死缓减为无期/有期,之后的属于
罚金刑的减免、附加刑的减免都不属于这里的减刑
刑罚的消灭
时效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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