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十题
2026-01-10 09:55:0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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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主观题满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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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名画去哪了
一
1.取画行为(对原主人)
观点1构成盗窃罪
1.只占有外形物
2.未占有保管物
3.平和手段取出保管物
4.构成盗窃
观点2构成侵占罪
1.既占有外形物也占有保管物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
变成自己所有
构成侵占
2.卖画行为(对买家)
观点1构成诈骗罪
1.画是非法财物
2.有权利瑕疵
3.买家购买有财产损失
4.卖家谎称是自己的画,有欺骗行为
5.买家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6.构成诈骗罪
观点2不构成诈骗罪
1.买家用低价格购买高价格财物
2.没有财产损失
3.卖家谎称是自己的画,有欺骗行为
5.卖家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6.不构成诈骗罪
二
观点1不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房产是不动产
房产无法实施转移占有
房产证受刑法有限保护
对犯抢劫罪、入户盗窃罪、多次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予以保护
普通盗窃的房产证不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观点2构成三角诈骗
对房屋产权实施转移占有
房屋主人是受害人
工作人员有处分房屋产权的权利
用伪造的材料,是工作人员处分房屋产权
工作人员是受骗人
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观点3构成盗窃罪
工作人员没有处分产权的权利
办理业务需要根据产权人指示进行办理
对盗窃的房屋产权不知情
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我认为
构成盗窃罪
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地位
利用工作人员不知情进行房屋产权处分
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
三
观点1不构成犯罪
司机劳务不是财产
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
下车逃费行为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
但不构成盗窃罪
观点2构成诈骗罪(车费)
车费是财产性利益
能够成为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对象
不想支付车费的意图乘车
构成诈骗罪
观点3构成诈骗罪(司机有偿劳务)
司机预设报酬的劳动,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是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
骗取司机的有产劳动
构成诈骗罪
四
观点1(侵占罪)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所有
构成侵占罪
观点2(不是侵占罪)
名画作为贿赂物,国家应予以没没收
丧失所有权
没有返还请求权
不构成侵占罪
偷偷卖卖租租
一
1.偷欠条
观点1构成盗窃罪
欠条是刑法有限保护财物
进入他人家中偷回属于入室盗窃
刑法予以欠条保护
构成盗窃罪
观点2不构成盗窃
欠条是证明债权的证据
债权有财产价值,欠条没有财产价值
偷欠条不等于偷债权,欠条无法被刑法保护
不构成盗窃罪
2.偷轿车
观点1,构成盗窃罪
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
盗窃罪不要求非法所有的目只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有人偷回合法占有的轿车,虽然没有非法所有目的,但又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盗窃罪
观点2不构成盗窃罪
所有权人偷回自己的财物
没有非法所有的目的
成立盗窃罪要求非法所有的目的
因此,不构成盗窃
二
王某的行为
1.构成演示隐瞒犯罪所得罪
2.拒不归还
观点1构成侵占罪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占有
构成侵占罪
观点2不构成侵占罪
汽车是不法原因获得
对方没有返还请求权
不构成侵占罪
吴某的行为
1.盗窃汽车,构成盗窃罪
2.打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3.使用暴力后拿手机
观点1不构成抢劫罪
没有事实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实施暴力是故意伤害
虽然进入无法反抗的状态
主观上没有抢手机的想法
观点2构成抢劫罪
拿走手机属于取材行为
取财行为是基于之前的暴力行为
制造王某无法反抗的状态
可以构成抢劫罪
观点3构成盗窃罪
拿走手机属于队伍平和手段
没有对物使用暴力
在拿走手机时也没有对人使用暴力
仅构成盗窃罪
观点4构成抢夺罪
盗窃罪要求手段具有秘密性
拿走手机行为具有公然性
在拿走手机时没有对人使用暴力
构成抢夺罪
三
第一次卖房行为
1.对房主吴某
观点1不构成盗窃
房产是不动产
无法实现转移占有
不构成盗窃
观点2构成盗窃
房屋产权被转移
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移给第三人
转移占有可以转移给自己或者转移给第三人
构成盗窃罪
2.对夏某
观点1构成诈骗罪
房屋产权有瑕疵
欺骗夏某是代理卖房
夏某出于错误认识支付价款
存在财产损失
构成诈骗罪
观点2不构成诈骗罪
夏某看到房价优惠
用低价格买到高价格的房产
没有财产损失
不构成诈骗
第二次卖房行为
对公司
观点1构成盗窃
房产证有公司保管
没有事先占有
将他人占有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构成盗窃罪
观点2构成侵占罪
公司借名卖房
房产证是买房人的名字,属于事先占有
但是有协议房屋产权归公司
所以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出售给第三人
构成侵占罪
对夏某
观点1构成诈骗罪
房屋产权有瑕疵
欺骗夏某是代理卖房
夏某出于错误认识支付价款
存在财产损失
构成诈骗罪
观点2不构成诈骗罪
夏某看到房价优惠
用低价格买到高价格的房产
没有财产损失
不构成诈骗
四
对夏某
观点1不构成盗窃罪
并没有将房屋转移占有
房屋出租有租金、但房屋未出租
没有租金,即没有占有租金的财产利益
盗用房屋仅使用居住功能,未占有夏某财产性利益
不构成盗窃
观点2构成盗窃罪
盗用夏某的房屋
盗用使用房屋便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有盗用行为便占有夏某财产性利益
构成盗窃罪
对童某第一次不构成诈骗、第二次构成诈骗
第一季度,童某支付房款并使用
没有财产损失
不构成诈骗
第二季度,童某刚支付完房款未使用
有财产损失
构成诈骗罪
孔某的悲催人生
一
1。多次盗窃车牌,构成盗窃罪,属于多次盗窃
2。留字条,不构成敲诈勒索,该行为不会使车主产生恐惧心理
3。偷回轿车的行为
观点1,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保护法益是他人的占有事实
孔某的行为侵犯了曹某对轿车的占有
所有权人不能对抗合法占有
观点2,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所有权,
孔某市所有权人
偷回的做法没有侵犯他人所有权
不构成盗窃
4。杀人的行为
观点1,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从一般人角度看,孔某行为具有致命危险
成立故意杀人罪
人没有死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观点2,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后鉴定没有致命危险
是手段不能犯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
1。导致胎儿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帮助自杀
观点1,不构成犯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
实行者无罪
帮助者无罪
孔某市自杀的实行者,不构成犯罪
因此帮助其自杀也不构成犯罪
观点2,构成犯罪
自杀者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生命应绝对保护
帮助犯构成犯罪
3诬告行为
观点一,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人生自由
公民有权放弃自己的人身自由
属于承诺放弃
不构成犯罪
观点2,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保护法益除了个人法益外,
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也应被保护
构成诬告陷害罪
4。在监狱构成诈骗罪,骗取的是隽语的食物
三
1。没有逃税的目的,第一次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严某市教唆犯
华某主观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目的
客观事实了虚开发票行为
主客观一致评价
3袭击严某的行为
观点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有袭击行为
造成致死危险
掉河里不异常
袭击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观点2 构成故意伤害你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
不仅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又因果关系
还要求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命性
拿木棒袭击本身缺乏致命性
四
1华某对金某不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成立本罪要求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由于金某五分钟便死亡
死亡结果不能归在逃逸行为
应归前面的撞击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水域肇事后逃逸
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2对魏某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将魏某放进麦田离去
构成不作为犯罪
如果履行救助义务,能够避免死亡结果
未履行义务,并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
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3对孩子构成遗弃罪,而非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没有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
未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
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遗弃罪想象竞合则以重罪论处
云某和一堆女的的故事
一
1.云某构成绑架罪
带有取材的目的
控制他人人身自由
实力控制了苏某
构成绑架罪既遂
2.云某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暴力手段
致使对方丧失反抗能力
构成抢劫罪
另一方面,也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为了进一步实力控制苏某
构成绑架罪既遂
云某构成强奸罪既遂,与绑架行为是两个行为,并罚
云某抢劫名表既遂
观点1认为
在绑架期间
事实抢劫
想象竞合择一重
观点2认为
绑架罪已经持续
抢劫手表的行为是新的行为
英国并罚
云某构成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云某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二
1.云某构成绑架罪既遂,因为实力控制了葛某
2.云某杀害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关于绑架既遂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观点1并罚
杀害要既遂,才能结果加重
本案是未遂
观点2结果加重犯
不要求既遂
有杀害行为,未遂论处
3.云某构成脱逃罪既遂
4.云某对婴儿构成绑架罪既遂
带着不法要求威胁侵害婴儿
侵害了婴儿的人身安全
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
5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客观上绑架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对死亡持放任态度
构成故意杀人罪
绑架+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6范某射击行为与婴儿死亡也有因果关系,但是属于职务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
1云某对彭某
观点1构成拐卖妇女罪
侵犯人格尊严
放弃无效
观点2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人格尊严可以放弃
2对婴儿
构成拐卖儿童罪
具有牟利目的
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无法评价对价
有抚养能力和意愿
不会侵害儿童人身法益
四
1、云某不构成赌博罪
2.构成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云某是教唆犯,昌某是实行犯
3.马某死亡
关于昌某
客观上行为和死亡有因果关系
引发心脏病发作
主观上对死亡存在过失
在非法拘禁期间
使用拘禁之外的暴力
该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关于云某
主观拘禁
没有教唆伤害或者伤害
昌某实行过限
4.对小苗不构成绑架罪
没有剥夺小孩的人身自由
打电话要到钱
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金某归来
一
金某构成诈骗罪
银某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银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
1.童某获得10万元构成贪污罪,理由是
10万元不属于银某合法所有
实际是公款
童某利用职务之便
将这笔公款交给银某
银某又交给童某
这属于变相贪污
2.童某将15万元批给银某,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
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童某带着为银某公司非法占有的目的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处分给银某公司
构成贪污罪
三
第一次给钱
童某构成受贿罪,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
童某对银某实施恐吓行为
使银某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并不对立
可以想象竞合
银某不构成行贿罪,
因被勒索而交付财物
工程款是正当利益
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不构成行贿罪
第二次给钱
童某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童某没有以恶意相通告威胁银某
银某并不是出于恐吓处分财物
银某构成行贿罪
银某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交付财物
构成行贿罪
第三次给钱
童某
观点1,童某仅构成受贿罪,童某利用职务之便
观点2,童某仅构成敲诈勒索罪,童某带着 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恐吓行为
观点3,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因为二者不是对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银某构成行贿罪
虽然童某被勒索给予财物
但是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
四
1关于田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观点1 ,否定意见
受贿罪保护法益是职务的公正性
由于田某没有违法任何事情
没有侵害职务 行为的公正性
不构成受贿罪
观点2,肯定意见
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
田某收取银某财物
田某的职务行为被收买
构成受贿罪
2.田某构成诈骗罪
带着非法占有目的
隐瞒真相欺骗银某
银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造成财产损失
田某构成诈骗罪
如果田某同时构成受贿罪,则构成诈骗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银某不构成行贿罪
主观上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客观获得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
五
1.关于田某索贿的既遂标准
观点1,认为未遂
受贿罪既遂标准是收到贿赂
田某未能收到贿赂
构成受贿罪未遂
观点2,认为既遂
索贿型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完成索贿行为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
田某实行索贿,就侵害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
构成既遂
2.田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田某带着非法占有目的
实施了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关于6万元
田某构成受贿罪既遂
在收受型受贿罪中,收到贿赂就构成受贿罪既遂
此后退款不影响既遂结论
银某行为构成行贿罪
银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田某行贿
只要将贿赂交付给田某
就构成行贿罪既遂
此后又收到退款,不影响既遂结论
主动行贿型行贿的既遂
不要求行贿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
所以银某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结论
万恶的洪某
一
转化型抢劫罪
观点1;不构成
普通盗窃200元自行车
不构成盗窃罪
转化型抢劫要求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观点2:构成
有盗窃行为
转化型抢劫前行为只有是盗窃行为
对盗窃数额不做要求
有盗窃自行车的行为
构成转化型抢劫
抢劫致人死亡
观点1: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致人死亡必须是抢劫实行行为,即强制手段和取材行为
放枪行为不属于事实行为
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构成抢劫和过失致人死亡
数罪并罚
观点2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致人死亡只要求在抢劫期间致人死亡
放枪虽然不是抢劫实施行为
但是在抢劫期间
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二
1.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骗领银行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使用银行卡诈骗,购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商家使用暴力
观点1构成时候转化抢劫罪
洪某使用假信用卡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觉有财产犯罪属性
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被追后使用暴力、
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
观点2不构成转化抢劫罪
盗窃、抢夺、诈骗才能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
信用卡诈骗罪不在其中
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罪
三
观点1不构成盗窃罪
属于买短乘长
一般犯罪行为
不值得刑法惩罚
不构成犯罪
观点2构成盗窃罪
盗窃的是铁路公司的有偿服务
该有偿服务是财产性利益
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观点2构成诈骗罪
编造理由
欺骗检票员
骗免车费
构成诈骗罪
四
对黄某
观点1构成诈骗罪
欺骗黄某
多支付10万元
黄某遭受财产损失
构成诈骗罪
观点2不构成诈骗罪
10万元是中间人手续费
黄某没有财产损失
不购车诈骗罪
对银行职员
观点1构成诈骗罪
洪某隐瞒真相
银行职员多支付5千元
银行遭受财产损失
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观点2不构成诈骗罪
洪某没有核对义务
银行职员错误处分
洪某得到财物,属于不当得利
银行职员索要
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五
黄某对白某
观点1 构成盗窃罪
股份属于财产性利益
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
没有侵犯公司财产
侵犯的是白某的财产
构成盗窃罪
观点2构成职务侵占罪
股份在公司名下
是公司的财产
侵犯的是公司财产利益
黄某是财物经理,有职务身份
构成职务侵占罪
黄某对公司
观点1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侵占、盗窃、诈骗
黄某是财物经理
利用职务质变
骗取公司财产
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2构成诈骗罪
职务侵占的实行行为仅是侵占
黄某实行行为是诈骗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构成诈骗罪
洪某行为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毒品 黑社会 恐怖 走私 贪污 金融管理 金融诈骗
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构成洗钱罪
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普通的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不构成洗钱罪
一个手机引发系列犯罪
一
1.苏某与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苏某诈骗王某的行为
观点1苏某构成诈骗罪
王某对苏某有三千元的债权
属于财产性利益
被刑法保护
苏某骗免债务
王某错误认识
处分债务
有财产利益损失
苏某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
观点2苏某不构成诈骗罪
王某的财产性利益属于非法财产性利益
法秩序不保护对销赃款的请求权
不构成诈骗罪
逃出收费站的行为
观点1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要将他人占有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苏某并没有将收费站的债权转移自己占有
逃费行为过多,过于扩大刑罚范围
刑法在此保持谦抑性
观点2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是正对有形财物
收费站收费属于无性的财产性利益
苏某的行为导致收费站丧失当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对收费站而言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的损失
盗窃财产性利益不要求转移占有
只要求苏某取得财产性利益
据此苏某构成盗窃罪
二
1.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拿走银行卡取款行为
观点1定盗窃罪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
当场拿走有死者短暂占有
盗窃使用卡定盗窃
盗窃卡主存款债权
盗窃银行的现金
观点2侵占+信用卡诈骗罪
死者没有短暂占有
定侵占
后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
三
观点1构成盗窃
存折是刑法有限保护财产
入户盗窃存折,刑法予以保护
构成盗窃罪
盗窃后使用存折取款不需要定罪
将取款数额视为盗窃罪的既遂数额
观点2盗窃存折构成盗窃,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
偷走存折只是偷走债权凭证
并未偷走债权
取款行为才造成财产损失
受骗人是银行职员
受害人是金某
属于三角诈骗
诈骗罪吸收盗窃罪
四
观点1
1.挂失行为(掐卡行为)构成盗窃罪
掐卡前没有事实占有两万元
掐卡行为导致阴谋无法支配2万元
将他人占有转移自己占有
构成盗窃罪
2.取款行为
观点1对银行构成诈骗罪
苏某不是所有人
没有取款权限
诈骗行为对象是银行现金
对银行造成损失,银行是受骗方
阴谋是受害方
属于三角诈骗
观点2不构成诈骗
2万元在苏某卡里
苏某有取款权限
没有骗银行
观点2构成侵占罪
掐卡前占有卡内2万元
将掐卡行为和取款行为一体看待
即将阴谋所有苏某占有的2万元,转移为苏某占有
构成侵占罪
周某的犯罪生活
一
1.赵某抽拉出大额纸币构成盗窃罪
2.赵某盗刷钱某银行卡,构成盗窃罪,属于扒窃。
银行卡免密使用
没有获取银行卡信息资料
没有通过信息资料而使用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
转移微信余额资金,构成盗窃罪
拒不归还资金构成侵占罪
周某取走现金
观点1,对银行构成盗窃罪
不是资金的所有者
非法占有
观点2,对银行不构成盗窃罪
有取款权限
可以取走
二
1关于汽油
观点1构成侵占罪
将加油站所有
车主占有
变为自己所有
观点2不构成侵占罪
加到油箱转移所有权
完成交付
既有所有权也有占有权
交付后没有所有权
有债权
2关于油费
观点1不构成盗窃或者抢夺罪,
要求转移占有
未转移占有
观点2构成
行为对象是财产利益
3偷回汽车行为
子主题
所有权不能对抗合法占有
盗窃金额不是汽车金额,是维修费财产性利益
观点2不构成盗窃罪
所有权能够对抗合法占有
不是他人所有的财物
不构成盗窃罪
4.对房主构成侵占,对买家构成诈骗
对房主侵占罪
擅自抵押是行使所有权
出卖也是行使所有权
都构成侵占罪
对买家
观点1构成诈骗罪
财产有瑕疵,有财产损失
观点2 不构成诈骗罪
价格低于价值没有财产损失
三
1.骗取出境证据,使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罪
盗取手机后,使用暴力,不转化抢劫罪,没有当场使用暴力
摆脱徐某,不转化为抢劫,对抓捕人没有使用暴力,受到重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四
构成抢夺罪,逃跑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转化抢劫罪,导致冯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撞警察的行为
观点1不构成转化抢劫
转化抢劫要有现实抓捕者
经常不是现实抓捕者
观点2构成转化抢劫
转化型抢劫不要求有现实抓捕者
周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入户盗窃,不知道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蒋某为了使周某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构成普通抢劫罪,属于片面实行犯
五
向杨某收款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杨某不是受害人,不构成诈骗罪
对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
观点1构成盗窃罪
盗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
将他人财产转移自己占有
观点2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受骗人是杨某
受害人是甲公司
受骗人处分的财物既包括被害人财物,也包括自己财物
六
1.周末构成行贿罪,秦某构成受贿罪
秦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秦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金木水火土
一
1.金某对银某构成盗窃罪
金某有调包行为
银某没有失去占有
金某将银某所有并占有的手机转移为自己占有
构成盗窃罪
2.金某对童某构成诈骗罪
金某卖假手机,有欺骗故意
童某处于错误认识答应购买,并处分财产
事后发现是假手机,有财产损失
金某构成诈骗罪既遂
3.金某盗窃专卖店手机,构成盗窃罪,退货构成诈骗罪,整体一个行为,不需要并非,重罪吸收轻罪
二
观点1掐卡与取款一体化看待,构成盗窃罪
卡内资金是金某非法所得
属于黑吃黑
刑法不允许黑吃黑
观点2
掐卡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卡内资金是非法所得
掐卡行为,客观帮助司法机关追赃
是降低危险的行为
取款行为
构成诈骗罪,诈骗对象是银行的现金,没有取款权限
有取款权限,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构成
有帮助上游犯罪人的意思
金某市侵害上游犯罪人的犯罪所得、
构成财产犯罪
构成
不要求有帮助上游犯罪人的犯罪所得
只要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三
1.水某拒不归还资金,对木某构成盗窃罪
关于水某的取款行为
观点1构成盗窃罪
不是水某的资金
没有取款权限
使用ATM机取走银行现金
构成盗窃罪,盗窃银行的现金
观点2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形式标准,资金在水某卡里
水某有取款权限
3.买车行为
对土某构成侵占罪
将土某所有
水某占有的汽车
擅自处分
构成侵占罪
对霍某构成诈骗罪
用正常 市场价格买到权力有瑕疵的财物
存在财产损失
同一行为构成侵占罪和诈骗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四
1.何某将车抵押构成侵占罪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擅自处分
2.欺骗霍某行为构成诈骗
霍某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利益
何某片面返还
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
何某对霍某的侵占罪和诈骗罪不需要并罚
霍某实际遭受了一份财产损失
按重罪吸收轻罪来处理
关于偷换二维码行为,受害人不是顾客,是餐厅,,客户付款属于有效地履行对餐厅的债务
观点1,对餐厅构成诈骗罪
受骗人是顾客
受害人是餐厅
构成三角诈骗
观点2,对餐厅不构成诈骗罪
在餐厅不知情的情况下
代为行使餐厅对顾客的债权
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
赵某教唆犯罪录
一
1.赵某和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2.关于赵某和钱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观点1,行为共同说,构成
二者有意思联络
一起殴打孙某
属于共同犯罪
因此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
二者对死亡结果均应负责
在主观要件上,二者对死亡结果均存在过失
观点2,部分犯罪共同说,不构成
二者过失致人死亡,不构成共同犯罪
需要故意和故意,二者是过失和过失
需要单独处理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二者对死亡结果均不负责
二者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3.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犯)未遂
被害人承诺放弃生命
该承诺无效
3.关于赵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
观点1,肯定意见
实行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教唆者也构成教唆犯
观点2,否定意见
被害人是教唆者
对自己的违法实施不用负责
二
1赵某是否是教唆犯
观点1,否定意见,不是
实行者构成正当防卫
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观点2,肯定意见,是
实行者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构成故意伤害
教唆者构成教唆犯
2赵某对吴某的行为
1.赵某构成贩卖毒品的实行犯,吴某不构成帮助犯,因为不知情
2.吴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知道赵某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
3.关于赵某教唆吴某
观点1,构成间接正犯
赵某欺骗吴某
对吴某有支配了
吴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能够成为实行犯
观点2,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赵某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无法构成挪用公款的间接正犯
教唆犯不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吴某在客观上属于挪用公款的实行犯
三
1.赵某构成行贿罪,贾某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
2.关于吴某受贿罪
观点1,吴某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吴某没有亲子实施收钱行为
观点2,吴某构成受贿罪的教唆犯,仅实施了教唆,不要求对妻子有支配力
观点3,吴某构成受贿罪的直接蒸发, 受贿罪实行行为是权钱交易行为,收钱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已达成权钱交易行为
3.贾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关于赵某送药的行为
观点1,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客观要件上,一起制造死亡结果
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主观上具有帮助杀人的故意
观点2,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共同具有犯罪故意
虽然赵某有故意,但贾某没有犯罪故意
只有犯罪过失
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
钱某的第一次参与
观点1,钱某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的承继共犯
钱某只需对自己参与之后的行为负责
自己只参与取材行为
因此只构成盗窃罪
观点2,构成赵某的抢劫罪的承继共犯
钱某明智赵某实施抢劫
仍然参与其中
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对死者死亡结果是否负责
观点1,对死亡结果负责
既然构成抢劫罪的承继共犯
对抢劫罪导致的死亡结果也应负责
观点2,对死亡结果不负责
死亡结果是参与职前的暴力行为
对该暴力行为不用负责
钱某的第二次参与
赵某与钱某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钱某帮助赵某实施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赵某是实行犯,钱某是帮助犯
赵某与钱某不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钱某不需要对参与之前的盗窃行为负责
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
即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
最终赵某定转化型抢劫罪
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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