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2023-04-13 21:33: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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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特征 2、犯罪形态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分支主题
实行后阶段
实行阶段
预备阶段
犯罪阶段
源于不确定的行为事实基础
不取决于外界条件
——
行为决意
行为人角度确定情况
个别标准
外部情况已表征实现构成要件的开端
具体危及到受保护的法益
客观标准
直接着手
未遂犯—不取决于行为人意志而停止
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尚未实现构成要件
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效果
未造成损害—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减轻处罚
尚未既遂
实行(后)停止的概念
能犯—观察者:行为显得适合于实现构成要件
E想用玩具枪射死F
不能犯—观察者:行为显得不适合...
能犯/不能犯
未终了的—发生在实行阶段的停止
已终了的—...实行后阶段的停止
未终了的/已终了的
具体类型
I.故意中的停止
《刑法》第23—24条预备犯:第22条
直接/间接正犯—自己/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同时...—和他人同时实行行为却无共同行为决意
单独正犯
唆使杀害他人的人→通常不成立杀人教唆
W1指示W2亮出空气枪夺取钱财并使其实施→成立抢夺的共同正犯
共同...
正犯
任一参加者仅按照自己的罪责加以处罚
参加的罪责独立性
他人作为正犯故意且违法地实现构成要件为前提
正犯实施主行为并不必须有罪责
限制从属性
针对正当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无法成立参与
参与不成立的情况
狭义共犯的从属性
从属性
概述
幕后操纵者(正犯)对犯罪工具具体操控
犯罪工具实行行为未过限
行为媒介
需满足行为人要素、犯罪主观条件
身份要素
基本原理
起始点=正犯对其施加影响
犯罪工具不知情
起始点=工具开始实现构成要件
...知情
直接着手的认定
成立间接正犯
成立教唆犯的停止
针对犯罪行为支配
认识错误问题
犯罪工具构成要件错误
正当化认识错误
W1指使未成年的W2去W3的家中偷盗财物
缺乏洞察、行动控制能力
若干类型
单独正犯—间接正犯
共同地实施行为
共同的行为决意
共同实行与意思联络
物理上共同实行、共同正犯相互教唆/进行心理上的帮助从而提高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相互地产生物理上/心理上的影响→需对全部结果归责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起始点=第一个共同正犯开始实现构成要件
整体性考量
起始点=针对每个正犯单独考察
个别性考量
成立过限仅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
不成立过限
共同正犯的过限
成立单独正犯的停止
参加者误认为尚存在共同的行为计划错误者独自开始实现构成要件
误想共同正犯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共同正犯
情夫W4虐待情妇W2的孩子W3并对其伤害;作为母亲的W2看到却未予阻止
作为与不作为方式结合的共同正犯:义务人的共同—综合考虑共谋与结果防止义务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
倾向于实行行为
说服致使实现加重/另一构成要件
策动他人独立地实施行为
确定
完成一确定的故意且违法的主行为(具体行为)
致使主行为人产生行为决意
双重教唆故意
W1要求W2与W3共同殴打竞争对手团伙的任一成员
教唆
W1教W2如何用焊接期打开铁柜;W2便成功地运用到犯罪行为中去
物质性(行为)/精神性(主意)帮助
排斥日常行为
提供帮助
实施并使一确定的故意且违法的主行为达致既遂
对该行为提供帮助
双重帮助故意
帮助
W1教唆母亲W2以不喂养孩子W3的方式将其杀害
对不作为犯的教唆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帮助
不作为与共犯
狭义共犯
从共同关系中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消解
参加与中止
参加的停止
II.参加
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刑法》第25—29条
→基于行为单数的一次违反法规
→数次违反法规
形成数个构成要件的行为
初查
→一罪
→数罪=否定了一罪后的一个结果
出现数次违反法规
竞合
审查顺序
数个动作部分统一组成一个犯罪行为、动作间具有时空上的联系
同种类的、单一的意志决意
基于单一的动机情形
损害财产性法益—损害的量可增加
F1用一连串的脏话严重侮辱F2→一次违反法规
F1用一个词就同时侮辱了F2和F3→数次违反法规
损害高度人身性法益—针对是同一主体时可增加
引发损害的量的增加
自然的
数个具体的动作必须针对同一法益
作为方式上本质是同种类的
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连续犯)
一次违反法规—行为单数
《刑法》第266条与第224条、第198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其中一法规包含另一法规所有要素并且该法规还至少规定一些其它要素
特别关系
《刑法》第153条补充第151—152条、第347条:走私普通物品与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
有其一法规仅在不适用另一法规时补充适用
补充关系
《刑法》第178条吸收第280.2条: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与伪造印章罪
某一犯罪的不法通常为另一犯罪的不法所包含
吸收关系(吸收犯)
数次违反法规—法规竞合
同一行为/行为单数数次违反同一刑罚法规
同种一罪
...同时违反数个刑罚法规
异种一罪(实际上的想象竞合)
概念
适用数次违反的法规中的刑罚幅度
吸收原则—根据处刑最重的法规确定单一刑罚
结合原则—所判刑罚不得低于其他法规规定的最低刑
异种一罪(想象竞合)
刑罚幅度确定
实行行为互相(部分)重合
具体实现需与违反其它法规间存在内部联系
持续犯
任一违反法规都同时部分地实现另一构成要件
被夹结的各犯罪中的一个处刑需重于联系性犯罪
牵连犯
具体情况
一罪
III.竞合
2 犯罪形态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
表述禁止/容许的举止
举止规范
《刑法》第238条:处...有期徒刑
特定情况下法律机关对某人进行刑事追究、惩罚
制裁规范
刑法上的规范
禁止侵害举止/预先保障维护
保护
生命/自由/财产/司法裁判
服从于个人自由发展的人/事物/制度特征
举止规范正当性—法益保护
《刑法》第2条
矫正/无害化/警告性威慑
针对行为人的刑罚预防其再犯罪
特别预防
通过刑罚威胁/刑事判决的执行
消极—针对社会公众的威慑
通过普法/法治宣传
积极—强化对法的忠诚信任
一般预防
限制国家刑罚权确保基本权利自由
限制
制裁规范正当性—刑罚
正当性
I.刑法的正当性
落实于书面
排斥习惯
预防需先行
禁止溯及既往
限缩地解释
禁止类推
勿歧义多义
明确性
罪刑法定:构成要件之机能
仅适用制裁规范
中国领域
船舶/航空器:最初停靠/登陆/入境地
属地
犯罪行为/结果有一即可
域内效力
一般公民: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中国公民
属人
不取决于其行为地是否受刑罚
侵犯中国/公民利益
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
外国人
触犯中国缔结国际条约
犯罪人居住/已进入我国
外国人(国际犯罪)
普遍
其行为地受刑罚
域外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
从旧兼从轻(法定刑)
溯及力(尚未审判)
时间效力
适用范围
《刑法》第6—11条
《刑法》第12条
II.效力范围
《刑法》第3条参考:《刑法》第4—5条
犯罪结果重大性—eg被害人数量
行为样态恶劣性—eg使用凶器种类
故意的程度与内容
构成犯罪的事实
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eg夫妻关系
是否具有计划、发生纷争原因与经过
与共犯的关系、帮助的程度
与犯罪事实联系密切的情况
犯罪人—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其它情况
影响量刑之情况
《刑法》第61条:犯罪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累犯、数罪并罚
从重处罚事由
必要的—无责任能力、中止犯、帮助犯
任意的—防卫/避险过当、错误论、未遂犯、自首/立功
从轻处罚事由
自首/立功:《刑法》第67—68条
处断刑
《刑法》第65—66条、第69—71条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犯罪情节认为未必需要现实地执行刑罚
在一定期间内暂缓刑罚的执行
《刑法》第72—77条
缓刑
量定
"必须立即执行"
减刑:第50.1条、期间计算:第51条
死缓限制减刑—累犯、暴力性犯罪
死刑缓期执行
执行方式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条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特别残忍)
适用对象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程序
对其限制
死刑
《刑法》第48—51条
管制、拘役与有期/无期徒刑
减刑、假释
自由刑
《刑法》第38—47条、第78—86条
主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附加刑
《刑法》第35条、第52—60条
执行
III.刑罚
0 刑法
人的行为、违法性、罪责
所有犯罪均具备的特征
基本的
引导对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经过总论的停止形态、参加修正而产生
修正的
派生
从行为人举止及相应认识探求违法评价目标
行为无价值
...行为引起的结果...
结果无价值
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
猥琐、玩忽职守、报复
须由社会/法律规范来确定的特征
规范的
不满14周岁的、重婚、听力
人/物的自然特征:可运用实证或测算确定
描述的
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论
客观上行为人的举止违反刑法规范
形式意义
社会危害性—基于行为人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实质意义
→正当防卫、防卫性紧急避险
作为被害人所辖风险之结果的举止正当
根据受害人答责原则
→承诺、推定承诺、官方容许
对被害人有益或可接受的举止正当
根据对受害人利益把握原则
→攻击性紧急避险
为保护明显更大利益而侵害较小利益的举止正当
根据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积极证立
自助行为、无因管理
民法领域
强制执行许可
民事诉讼法领域
临时逮捕、血液采集、搜查
刑事诉讼法领域
其它正当化事由
违法性
某个犯罪归属到行为人后作为结果而出现的责难
可责难性—基于行为人对于法律规范的错误态度
→无责任能力的情况
行为人可遵守刑法规范且具备必要的行为能力与动机能力
责任能力
对比促使/抑制意志行为动机之间的强度
据经验判断是否每个人都会像行为人一样行为
整体上行为人动机不可被认为有错误/违背义务
期待可能性
→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
→认识错误、禁止错误
行为人具有对不法的洞察能力
潜在的不法意识
消极证立
罪责
I.总述
出于徇私/徇情(第399条)
特定动机—推动→内心起因
谋取不正当利益(第164条)、非法占为己有(第270条)
特定目的—希望→心理态度
→目的/动机
以意思活动为先决条件
特殊:负有特定义务
单数—自然人
法人、团体—双罚制
复数—单位
→主体
《刑法》第30—31条
仅能由人实施
健康生活的人不得将其弄死/弄病
对实际对象/法益的实际损害(负面改变)
S杀死B→反驳"若B未出生则S不会杀死B"无意义
界定于"改变"的特定时间点
→结果
意志实现相对外界而言
II.行为——价值评价的结果
"无前行为即无后结果":若无某一行为则结果的发生不再可解释
条件理论
其它事件
行为
同样的结果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发生
假设的
R1给H打了一剂致命的毒药;在毒药发作前R2开枪把H打死了
行为被另一事件发生流程所超越
超越的
叠加的多个条件才可解释结果的发生
累积的
互相独立的任一条件都可解释结果的发生
替代的
救助
原因
存在可能阻止结果发生的一条件而此时有人消除该条件导致结果的发生
救助性流程的中断
具体因果流程
IIT.因果关系——结果与意思活动间的连接
明知=对结果有预见
认识因素
有目的地加以追求的事(主要结果)
希望→直接
不以实现结果为导向行事仅认识预想可能的情况(伴随结果)
放任→间接
意志因素
故意
《刑法》第14条
X在驾驶中撞及Y—Y在治疗时被雷击中导致Y死亡→X无法预见被雷击中的因果流程
因果流程客观上可预见(因果相当性)
结果客观上可避免(谨慎义务违反性)
应当预见=对结果无预见
X开车时不小心漏看限速标志路面打滑撞死了正在过马路的Y
对过失无认识:没有采取相应必要措施
疏忽大意
X开车时看到限速标志却相信自己的技术导致Y死亡
对过失有认识:不合理相信有能力避免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
过失
《刑法》第15条法律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现某一独立为刑罚所处罚的基本犯
至少过失地引发另一特别的后果(实现结果加重构成要件)
结合体—结果加重犯
III.故意与过失
积极—不当为而为之:借由意志支配的身体活动促使一结果的发生
作为
行为等价—依法必须保证结果不发生且客观上违反该义务
形态等价—具体的不作为与以作为方式实现构成要件等价
不纯正的=违反禁止规范
父亲O在尚有办法时未救助其即将溺死的孩子
实现明确规定不作为要件的前提条件
纯正的=违反命令规范
消极—当为而不为:对结果的意志上的不阻止
不作为
IV.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行为的犯罪
针对法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针对法益+正在发生的危险
紧急避险
现时性
情形
针对攻击者的防卫
事前判断、对等手段造成尽量小的损害
A用花瓶砸D→D抵抗时花瓶破碎
立即行动的不得已
事前判断、保护法益大于牺牲法益
必要性
规范上合适:基于社会伦理限制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特殊情况
行为须是避险的适当手段
消防员在救援过程中不适用紧急避险
有职责义务的人
适当性
不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遵守时间限制
未明显失衡
对防卫/避险情形的识别
有意识地对攻击实施抵抗/为避险而行事
具备意识
意识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遵照他人意志侵犯其法益原则上不成立不法
承诺
承诺者有充足洞察能力
事先同意、意思表示有效
V在得到C同意后杀死C→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承诺放弃法益具有一定限度
有效性
利益代理—干预他人法空间有利于权利人利益
缺乏利益—干预明显合理的不影响权利人利益
推定承诺
满足成立有效承诺的所有条件
无法克服的障碍、无法及时联络
能肯定预料到权利人也会承诺
V为了灭火潜入不在家的C的家中
承诺与推定承诺
V.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
不负责
Y<12
故意杀人/伤害行为、情节严重负责
12≤Y<14
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责
14≤Y<16
负责
16≤Y
负责、故意/过失从宽
75≤Y
年龄=心智发育不成熟
加以管教/专门矫治
Y<16且不受刑事处罚的
从宽
12≤Y<18
—
鉴定后不负责
完全丧失
精神正常时负责
间歇性
负责、可从宽
尚未完全丧失
精神病
病理性
生理性
醉酒
负责、从宽
又聋又哑/盲人
感官丧失
精神状态=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I蓄意借酒壮胆于当晚杀死J
行为人直接实施行为时无罪责能力、对其无罪责能力负有责任→可成立罪责
原因自由行为
无责任能力的情况
《刑法》第17—19条
X开车时因地面路面坍塌造成交通事故
意外=对结果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对结果有预见、不具有实行操控能力
无法采取谨慎举止
不希望结果发生
意外/不可抗力
行为义务间重要性一致→随意选择履行任一义务
正当化的义务冲突
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
《刑法》第16条参考:《民法典》第180条
未认识到构成要件所规定情况
未认识
因果关系已预见、混淆与因果关系无关的特征
行为客体错误
发生的与预见的因果关系有本质性偏离
因果关系错误
M以杀人故意朝N1开枪却出乎意料地打到N2身上
因果关系未预见、侵害客体与攻击客体在形体上不同
打击错误
不成立故意
医生M错误认为N需要并开出剂量过大的、可致命的药物
误以为实现较轻的构成要件
错误认识
成立故意→从轻处罚
事实认识错误
M不了解其饲养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
缺乏的=未认识行为的不法
直接
M认为其可逾越惩罚权界限责打自己儿子
潜在的=本能认识不法却发生认识错误
间接
禁止错误
错误不可避免→不成立罪责
错误论
VI.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
1 犯罪特征
刑法学I—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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