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满分答案笔记(201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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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题满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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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8——章
一.行为效力
效力待定
行为效力需要满足143
民法典143条
乙用其保管的甲公司公章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
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权,故其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只有有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自己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才是自己代理,本案是无权代理,故乙公司不构成自己代理
二.仲裁协议有效么
效力待定,甲公司不追认无效
仲裁条款独立性,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因此影响仲裁条款效力
仲裁法19
乙公司私自加盖甲公司公章,修改仲裁条款,属于无权代理变更合同,效力待定,甲公司可追认也可不追认
本案中,甲公司决绝追认,故变更仲裁条款无效
甲、乙公司的争议无新的仲裁条款,仍应使用原仲裁协议,由a省b市仲裁委仲裁
双方协议需要符合143
民法典143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哪个法院
g省c市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G省C市仲裁委无权仲裁
甲公司对g省c市仲裁委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不适用应裁管辖
应向G省C市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不向原仲裁协议中的A省B市仲裁委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四.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效力、韩某行为
效力待定,被追认后有效,韩某的行为是越权行为
合同符合143
民法典143条
法定代表人人格吸收主义,韩某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由法人负责
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可对抗恶意相对人,不表见代表,韩某被替换,没有变更登记,相对方知情,故韩某的行为不是表见代表
法定代表人韩某越权签订合同,相对方知情的,该合同效力待定
韩某的越权行为可参照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处理,丙公司可追认也可不追认
案涉滨公司通过销售行为对韩某的越权代表行为进行追认,故该合同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
五.解除委托合同
有权
合同符合143有效
民法典143条
丙公司通过销售房屋的行为表明其追认韩某的签约行为,故该合同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
民法典119条
丙公司销售不力,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甲公司享由任意解除权,故其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赔偿。
六.上诉中能否变更影响判决结果的诉讼请求
否
诉讼请求决定一审范围和结果,一审法院审理结果决定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的范围
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受限,应围绕丙公司的上诉请求展开,除非案件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二审法院才会全面审理
丙公司上诉请求应限于对一审判决结果即解除合同不服,但它却提出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并索赔,这属于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
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可一并审理
如另诉合同无效,该诉讼请求会实质性推翻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另诉索赔,法院受理
七.真借假卖,房屋所有权
没有
物权法定
民法典116
不动产基三
买卖合同,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没过户不符合基三,构成要件只有一个
到期无法偿债主张借款合同的债权
争议纠纷是借款而不是买卖
八.担保物权
否
物权法定
民法典116
买卖合同,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案涉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本意是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这属于让与担保合同
未公示不是让与担保权,不符合基3,丁公司不享有让与担保权
无优先受偿效力
即使让与担保合同中约定到期不还债房屋所有权归对方所有,是流让条款无效
九.施工合同解除和抗辩权
1.否,2.有
施工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甲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支付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一方无权提出解除
发包方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无法施工,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方有权因对方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双务合同,发包人主给付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该义务在先
发包人没有付款却要求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作为后履行义务方,可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乙公司停工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违约。
十.受理破产后,法院移送管辖
不能移送管辖,但可以管辖权转移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启动集中管辖,有关债务人的民诉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该法院不可能存在管辖错误,故不能移送管辖
为了方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有关债务人一审民事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依法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民诉法37
十一.进入破产程序,仲裁协议约定事项发生争议
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应由仲裁委仲裁
进入破产程序的仲裁中止
由管理人加入后仲裁继续
十二。先诉本金,再诉利息,是否重复起诉
否
当事人相同,后诉和前诉的当事人都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诉讼标的相同,后诉和前诉的诉讼标的是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利息,而前诉的诉讼 请求是主张本金,故他们不一样,也没有实质推翻前诉判决
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各自都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乙公司不属于恶意人为拆分诉讼请求,没有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判决主文既判力限于本金,没有覆盖利息,故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要利息
另一种观点,构成默认处分,是重复起诉,理由不成立
十三.施工方的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
有优先权
施工合同有效,应该是签约施工人,故享有优先权
民法典143
只要工程合格或部分合格,施工人就享有优先权。本案中乙公司建设的工程合格,其享有优先权
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工程款债权,受优先权保障
优先权包括范围,人工成本,税金,利润
优先权不包括范围,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2019——轮
一.撤销“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诉讼地位
案涉标的是债权人撤销诉讼的法律关系
丙公司是债权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适格
以债务人甲公司和相对人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二.“以物抵债”效力
不是以物抵债协议,是让与担保合同
案涉借款合同是诺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借款未到期签订的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担保,因为债务到期后,当事人才能签以物抵债协议
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让与担保合同,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三要件
民法典143条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依法进行,办公楼是不动产,以不动产设定让与担保权,必须办理过户才能设立
民法典116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将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故乙公司不是让与担保权人
乙公司是普通债权人,胜诉后可申请变价款,不可优先受偿
案涉让与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无效
三.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清偿是否构成撤销权行使的障碍
构成
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有偿逃债行为,甲公司将其1.2亿办公楼单做8000万抵偿给乙公司,抵偿价格未达到市场价格70%,属于价格明显不合理
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清偿债务,有偿逃债行为不影响偿债能力不会损害丙公司的债权
乙公司对甲公司负债并不知情,丙公司起诉撤销权行使的诉讼不能获得支持
四.股东A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背负担保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否
案涉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该保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A以个人名义签订而未与妻子商量,妻子没有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不属于共签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也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也不是共同经营
保证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股东A个人债务
民法典1064
如果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共同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五.“不得转让”的票据,出质的效力
无效
物权法定,出质人可以票据权利出质,为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
民法典116
基3,票据权利自交付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能转让只能换取现金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甲公司不得将汇票出质
案涉质权不设立
案涉出质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当事人对该无效都有过错,负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500
六.债权人有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
否
甲公司和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有效具有约束力坚持相对性,仅约束甲公司和戊公司,而不能约束罗马轮胎公司
民法典119/143.465
戊公司擅自使用甲公司原材料和半成品,侵犯甲公司的物权,故甲公司可主张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戊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主张违约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
甲公司和戊公司主张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合同之债,故他们的财产并没有构成财产混同,且 他们不存在股权或控制关系,故各自独立。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本案中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由当事人附连带责任的事由。故罗马轮胎公司不得要求戊公司就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178
七.获得继续履行的生效判决后,又诉解除合同并索赔的,是否重复起诉
否
前诉和后诉讼当事人相同,都是己公司和甲公司
前诉和后诉讼标的相同,都是己公司和甲公司的轮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前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后诉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合同是矛盾的,故后诉请求会实质否定前诉判决,表面上看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但法院前诉判决既判力具有时间范围,只能对判决时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不能对此后实现发生既判力
己公司基于新的事实即“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已经大不如以前”,起诉解除、退款和赔偿,不构成重复起诉
民法典248
八.债权人请求母子公司重整
是
庚辛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其到期债权不能清偿,故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故债权人可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
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这属于财产混同。可否认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由甲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对外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母子公司重整,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立和受偿方案
九.重整程序启动后,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受理重整后,发生概括保全和概括执行法律效果
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基于“罗马轮胎”的请求而对甲公司财产作出保全措施
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丙公司提起的撤销权诉讼,罗马轮胎公司提起的要求戊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己公司提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上述诉讼继续进行
债权人以诉讼中的债权去申报
十.开始重整后对所有债权人的影响
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债权止息,债权人参与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并分组表决,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8000万借款的债权视为加速到期
丙公司的撤销权诉讼中止后由管理人继续进行,以诉讼中的债权去申报
丁公司申报债权,也可以找保证人股东A承担保证责任,且A没有先诉抗辩权
罗马轮胎公司申请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应解除,其诉讼中止后由管理人继续进行,以诉讼中的债权去申报
己公司的诉讼中止后,由管理人继续进行,以诉讼中的债权去申报。管理人不能撤销甲公司已经交付给己公司的轮胎,这是基于生效判决的交付
庚辛公司也是甲公司的债权人,因为甲公司和子公司对外负连带责任,庚辛公司申报债权,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020——地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张、李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基于债的相对性,甲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履行债务
民法典465
连带责任比较重,需要法定或者约定
民法典178
张某、李某未经公司决议将甲公司财产出资给乙公司,自己取得利益,构成财产混同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故甲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主张是,列甲公司和张、李共同被告
如果甲公司还有其他财产足够偿债,则债权人不可要求张某、李某承担责任
2.丁公司对两台铲车的浮动抵押权能付对抗买受人孙
能
物权法定
民法典116
铲车是动产,乙公司无权处分将丙公司的铲车抵押给丁办理了登记,丁善意取得抵押权,可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311
乙公司登记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业务,其出卖铲车不构成正常经营
民法典404
乙公司无权处分丙公司的铲车给不知情的孙某转移占有且价格合理,孙某善意取得铲车所有权
民法典311
丁公司登记抵押权可追及孙某购买的铲车
3.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权?丁公司若起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①丁公司应先实现动产抵押权,未受偿部分可选择周、钱承担保证责任
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物权法定
民法典116
乙公司无权处分,丁公司不知情,善意取得铲车抵押权
民法典311
钱某和周某的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并且他们是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典688
既有人保,又有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这属于混合担保
民法典392
丁公司应先就主债务人乙公司的动产(包括铲车),实现抵押权
丁公司可选择要求钱某或周某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699
②
丁公司依法享有主债权和担保权,丁公司原告适格
被告列明,可列乙公司、可列乙公司、钱,可列乙公司、周,可列乙公司、周、钱
4.乙公司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戊公司可向谁主张权利?如郑某为保住自己的房屋不被拍卖,主动提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抵押房产价值后,其向关某可主张什么权利
①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先就乙公司的专利实现质权,不足部分选择吴某承担保证责任或选择郑某房屋实现抵押权
案涉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乙公司届期未履行义务,需向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戊公司享有主债权
民法典577
乙公司用专利为戊公司设立权利质权,吴某是一般保证人,郑某用不动产为戊公司设立抵押权办理了登记。
民法典444/681和686/402
戊公司应先就乙公司专利职权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可选择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或者要求实现郑某的房屋抵押权。
民法典392
②郑某偿债后不能要求吴某共同承担
郑某是他物保人,实施了代偿行为
第三担保人吴某和郑某提供的是背对背担保,不存在意思联络
担保解释13
郑某代偿后,只可向主债务人乙公司追偿,但不得要求吴某分担
5.乙公司将丙公司2台铲车卖出后,由于铲车质量和设计缺陷致工人受伤,买受人孙某应向谁主张责任?
买受人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工人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乙公司无权处分丙公司的铲车给孙某,签订买卖合同,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597
铲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构成违约,基于合同相对性,孙某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465
铲车缺陷侵害了工人,工人是原告可诉侵权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乙公司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1202、1203
丙公司原所有权人但不是生产者,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民法典745
工人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导致侵权,工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接受劳务方孙某补偿,孙某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1192
6.乙公司售房是否构成违约?张、李能否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张、李起诉交付40%房产由哪个法院管辖
①不构成违约
案涉张、李与乙公司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合同未约定乙公司不得出卖15%的房屋,故乙公司不构成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
②不能撤销
张某、李某对乙公司的合同有效有债权,乙公司出卖15%房屋交易价格合理
民法典143
乙公司尚有85%的房屋,不会影响张某李某债权的实现,不符合债权人提起撤销权的诉讼条件
民法典539
③由被告乙公司所在地东下市西河区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买卖合同纠纷启动合同规则
案涉协议管辖明确,由被告乙公司所在地东下市西河区法院管辖
民诉法33、民诉解释28
案涉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协议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
7.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少年基金会的捐款?乙公司能否任意撤销对基金会捐款?
①乙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
债权人债权在先+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乙公司后来重整说明其无力清偿债务,其对外无偿捐款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乙公司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乙公司公益捐赠
民法典538
②乙公司无权任意撤销
赠与人乙公司不能主张任意撤销公益捐赠
民法典658
在乙公司破产重整时,乙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穷困抗辩权,暂停捐赠
民法典666
在乙公司破产重整是,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可撤销受理破产前一年内的公益赠与
8.房屋购买人王某,对不符事宜,是否可主张权利?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①可以主张权利
乙公司宣传上的销售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对购房人房屋合同的订立与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成邀约。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违反该合同义务,应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143、577
如果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与宣传内容不符,导致购房合同目的落空,王某还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王某也可以主张受欺诈,撤销合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500
②不能三倍赔偿
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与宣传内容不符事宜,乙公司构成欺诈
观点一,购买住房不是生活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启动3倍赔偿
观点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排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也可以启动3倍赔偿
我认为不能启动。3倍具有惩罚性,民法以损失填平为原则,无明文规定不能启动惩罚性赔偿
10.乙公司开始重整后,张、李是否享有40%的房产取回权
否
乙公司重整程序中,取回权要符合原来条件
破产法76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乙公司基于合法建设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是乙公司责任财产
民法典116、231
只有合同事先约定条件中物债两分之债,乙公司统一依据约定将40%房屋过户给张某李某的合同有效,房屋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143、215
没有过户,事先约定条件中物债两分之物,张某、李某要给予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完成过户登记,本案未过户
还是乙公司的,一物一权主义,利润分配,债权人不是取回权人,基于一物一债主义,房屋仍然归乙公司所有,并非张某李某所有,故不得主张取回
公司法解释14
张、李是内部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观点1一般股东平等受偿,观点2坏股东不能平等受偿
2021——子
1.枫林公司与起诉甲公司、恒通公司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W市H区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起诉要求支付租金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要求恒通公司支付是保证纠纷
从随主,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主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应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违法专属管辖规定无效
由不动产所在地W市H区法院管辖
本案影响不大,由基层法院管辖
2.恒通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后,能否直接以本案判决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
能
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法院判决甲公司, 追偿(判刑)
法院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法院判决具有既判力,法院在本案诉讼中已经明确了恒通公司可以享有追偿权
执行依据明确,恒通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后,根据支付凭证和判决书,具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如恒通公司代偿后再次提起诉讼,将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应驳回起诉。
另一观点,执行依据不明确,不能申请执行,理由不足
3.诉讼中,甲公司提出以60万元的空调设备维修费抵扣租金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反诉
是抗辩
合同有效,枫桥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租金之债,甲公司对枫桥公司享有无因管理,合同或不当得利之债,都是金钱之债
民法典143、121、122
当事人互负金钱债务,不存在不得抵消的情形,则可以行使法定抵消权
民法典586
诉讼中可抗辩可反诉,行使抵消权
抗辩方式,抗辩承认请求事实基础,提出新的事实
反诉方式,本诉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抵消的垫资维修费60万元,虽然枫桥公司不认可,但与本案相关,可通过庭审对事实认定
4.关于30万元是否构成租金,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法院不能形成自由心证,法院应如何判决
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启动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
诉讼标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甲公司主张其支付的30万属于租金,这属于有关合同履行事实,由主张履行义务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
自由心证,对合同是否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事实,法官应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
不能自由心证,则待证事实出于真伪不明,应启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结果意义法律责任后果,不利于承担证明责任一方的主张,即30万不是支付租金
5.丁就汽车损毁遭到的损害,可向谁主张
向枫桥公司主张
因林木折断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本案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推定管理人有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停车场属于经营场所,违法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负过程推定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9
员工不对外,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后可向员工追偿
民法典1191
大风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不存在免责事由,受害人丁也不存在过错
公司不负侵权责任,丁用自己车代表公司签约,该汽车损害不是公司导致,公司不符侵权责任
6.丁所在公司因未能签订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否
根据民法典465条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丁所在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签订保理合同,也没有与枫桥公司签订合同,不得主张合同请求权
民法典465
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乙公司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没有过程,丁所在公司不得主张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500
丁所在公司遭受的该项损失,不是枫桥公司侵权导致,枫桥公司不需要负侵权责任,因为不存在过错,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
民法典1165
本案中不存在无因管理、不存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民法典121、122
该损失属于侵权法学理上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当由丁代表的公司自己负责
7.丙公司是否可以将其租的18层楼转租给戊公司
否
案涉租赁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119、465
该合同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更改硬装,因此丙公司不能重新装修,不是转租理由
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转租,这属于擅自转租,出租人枫桥公司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716
转租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解除后果,租赁合同主张返还和违约责任
民法典235、577
戊公司也可接触转租合同,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
8.枫桥公司吧枫叶写字楼转让给峰塔公司时,甲公司等租赁合同是否直接解除
否
案涉租赁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案涉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民法典725
不存在解除事由,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有权处分,不构成违约责任,承租人合同目的没有落空,无法定、无约定解除事由
即使解除也需要通知,而不是直接解除
9.甲公司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能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涉租赁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726
有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整体出卖整体优先购买
部分出卖部分优先购买
整体出卖与部分优先购买,可分割有优先购买权,不可峰没有优先购买权
②救济
侵犯优先购买权,不能主张无效
甲公司可主张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577、1165
10.恒通公司是否应该为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应该为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应该为丙公司承担保证取决于合同公司是否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
案涉主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保证1恒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提供保证无需决议,该保证合同有效
保证2枫桥公司形式审查决议,保证合同有效,恒通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没有形式审查该保证合同无效,合同公司不负连带保证责任,负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解释17、民法典500
保证合同承诺函,枫桥公司接受无异议,成立
民法典586
保证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保证,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恒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178
2022——融
1.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甲公司主张回购安排无效是否合理
①应当
案涉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从双方约定,特别的约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甲公司到期没有回购,构成违约,没有免责事由
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承担无过错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
甲公司的回购是金钱之债,丙公司可请求继续履行
②否
案涉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没有无效事由
没有违反债权人平等原则
如果甲公司破产,丙公司是破产债权人应平等受偿
没有破产,各债权人都可获得满足
如无效,违反诚信原则
如无效,违法鼓励交易
2.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主张减少违约金是否得到支持?
①是
案涉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甲公司到期没有回购,构成违约,没有免责事由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无过错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甲公司应该支付
②是
案涉可得利益500万元,故损失500万元
违约金具有填平性
高于500万元的1.3倍,即650万元,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案涉约定违约金1000万元,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公司能请求减少
3.张某、孙某提出乙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
否
案涉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李某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格被吸收,签订的担保合同由乙公司负责
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
相对人丙公司做了询问,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
乙公司全体股东微信表示同意对外担保,书面一致同意实质上做出了决议,案涉李某的行为有权担保
张某、孙某是乙公司股东,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代表乙公司在合同或诉讼中提出主张
4.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存在两种观点
连带责任比较重
民法典178
乙公司提供的是保证,属于人保,是无限责任
案涉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观点1
如果把充分且完全的意思理解成不是先由主债务人承担,则属于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连带保证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代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取得法定代位权
观点2
如果把充分且完全的意思理解成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丙公司可将甲公司和一般保证人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时应明确一般保证人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代偿后,享有法定代位权,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5.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
债权质权
物权法定
民法典116
案涉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基2债权+意思主义,李某有债权,是有权处分,债权出质参照债权转让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设立质权
债权设质属于权利质权
债权质权实现时发生混同,李某的债权消灭
李某提供的不是人保,是物保,有限责任
李某提供的是第三人物保,代偿后享有法定代位权,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李某提供的物保,乙公司提供的是保证,他们构成混合担保,内部有意思联络可分担
担保解释13
6.关于乙公司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不予审查,继续审理
案涉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主合同的争议是合同纠纷,存在协议管辖,由协议管辖,签订地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有效
担保从合同由仲裁条款,担保合同纠纷应提交仲裁,仲裁条款独立,即使主合同、担保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
乙公司在答辩期提交答辩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构成应诉答辩
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存在仲裁条款,法院不予审查,继续审理
债权人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应该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7.张某、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乙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
①不能提出合同无效主张
案涉诉讼标的是主合同法律关系和担保从合同法律关系
担保从合同当事人是丙公司和乙公司
坚持合同相对性,程序法上乙公司是当事人适格,股东张、孙不是当事人
民法典465
张、孙也不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提诉讼主张
原告不适格,不是张、孙
本案不存在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
②有权提供证据
案涉焦点问题是乙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存在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张、孙都是乙公司的股东,掌握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向法院提交电子数据
了解案件真相,能够表达意思,就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有利害关系人证言要补强,不能单独定案
8.分析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①证据能力
具有合法性
是合法截图,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禁止规定
具有客观性
截图是客观存在的形式上真实
据有关联性
截图与本案股东会决议有关
微信聊天记录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资格
②证明力
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之一
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但视为原件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补强
有利害关系一方提出的证据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补强
具有证明力没需要由法官自由心证
9.关于丙公司对李某提出的诉讼,结合受理条件法院如何处理?
裁定不予受理
丙公司实现债权质权,发生混同,李某的债权已经消灭
李某没有对丙公司提出请求
原告没有确认之诉的利益,原告不适格
被告是李某,被告明确
诉讼请求具体,是确认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案涉借款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是法院主管范围
地域管辖一般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案涉诉讼标的债权质权消灭后,债权消灭,一般不能确认事实,只能确认法律关系
消极确认之诉存在于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一般不存在确认债的消灭之诉,避免诉讼爆炸
10.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不同观点
连带责任比较重
民法典178
案涉当事人不存在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债具有相对性,乙公司对丙公司负债,应由乙公司承担
丁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乙公司滥用关联关系,与丁公司发生财产混同,存在反向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观点1应承认反向人格否认
丁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是乙公司,否认其人格不存在侵犯其他股东利益问题
鉴于丁公司没有独立财产和独立意志,与乙公司对债权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具有合理性
观点2否认反向人格否认
因丙公司胜诉后可申请执行丁公司股权
我认为,应承认反向人格否认,案涉股东负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无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公平
11.丙公司执行过程追加丁公司、戊公司,法院如何处理?丁公司、戊公司不同意追加如何救济?
①追加丁、不追加戊
反向人格否认追加一人公司丁公司
不能追加戊公司而应启动代为申请执行
②救济措施
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戊公司在法定期限(15日)内,可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异议,法院对异议不审查,异议后法院不对戊公司强制执行
2023——房
1.乙公司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法院未经甲公司同意即裁定准许,该做法是否合法
合法
乙公司是适格原告
起诉后申请撤诉,符合诚信原则
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在辩论终结前
法院不用征求被告意见,更不用甲公司同意
裁定准许撤诉合法
即使在法庭辩论后撤诉,被告只有意见权,没有同意权
2.结合民诉法管辖、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原理,甲公司、李某、王某的各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异议理由1不成立
案涉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约定西河区法院管辖,这是协议管辖
西河区是乙公司住所地,属于密切连接地
生产设备是动产,不是不动产
设备安装后还是动产
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有效
异议理由2不成立
案涉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和培训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约定西河区法院管辖,这是协议管辖
培训合同适用法定管辖,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地法院管辖
乙公司起诉甲公司支付培训费,接收货币一方乙公司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西河区法院有管辖权
异议理由3不成立
案涉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案涉培训合同诉讼标的是培训合同法律关系
案涉2个合同,是2个法律关系,有2个诉讼标的
案涉培训合同是基于买卖合同而订立,他们存在牵连关系,法院能合并审理
诉的客体的合并,法院合并审理后分别作出判决
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矛盾判决
相反观点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2个合同应分别审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异议理由4不成立
合同解除采用到达主义
起诉解除合同也是采用到达主义,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
原告一审撤诉,有程序法意义
一审撤诉后,还可以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原告一审撤诉,也有实体法意义,撤回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没有解除,还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起诉可以诉继续履行,因为买卖合同还在
乙公司是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适格
王某异议不成立
连带责任比较重,需要依法定或者约定
民法典178
王某承认自己对买卖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构成认诺
王某是一人公司股东
王某将一人公司财产转移用于家庭房屋装修
否定甲公司人格,王某对甲公司负债负法定连带责任
培训合同中甲公司对乙公司负债,王某对此负法定连带责任
如果根据题干交代实施,不足以证明王某滥用一人公司独立地位,不能否定甲公司人格,则王某对培训合同不用负连带责任,则王某抗辩成立
我认为,结合本案题干事实,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
李某异议不成立
连带责任比较重,需要依法定或者约定
民法典178
李某没有在2份合同中签字,没有约定连带责任
王某对买卖合同提供的保证是个人负责,不是夫妻共同负债
王某是一人公司股东,转移财产用于家庭房屋装修,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否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后,由王某和李某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是被告适格
如果根据题干交代事实,不足以证明王某滥用一人公司独立地位,不能否定甲公司人格,则王某对培训合同不用负连带责任
我认为,结合本案题干事实,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
丈夫是一人公司股东,妻子是财务负责人,尚不足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
3.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是
连带责任比较重
民法典178
案涉主从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要付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
王某约定连带保证
一人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王某法定连带
李某和王某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产生负债共同连带
如果根据题干交代事实,不足以证明王某滥用一人公司独立地位,不能否定甲公司人格,则王某对培训合同不用负连带责任
我认为,结合本案题干事实,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
丈夫是一人公司股东,妻子是财务负责人,尚不足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
4.培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是
连带责任比较重
民法典178
案涉培训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要负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法人独立地位人格否认,王某法定连带
李某和王某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产生负债共同连带
如果根据题干交代事实,不足以证明王某滥用一人公司独立地位,不能否定甲公司人格,则王某对培训合同不用负连带责任
我认为,结合本案题干事实,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
丈夫是一人公司股东,妻子是财务负责人,尚不足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
5.一次性支付60万元,承担迟延履行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能
案涉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案涉买卖合同分10期付款,分3期以上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截止起诉时未付款60万,未付款超过应付总额20%
催告无果,乙公司反复催告甲公司付款,但甲公司并不配合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没有解除合同,合同仍然存在
乙公司可以要求加速到期,由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60万元,也可要求继续履行
民法典634
继续履行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有权索赔,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民法典583
6.乙公司要求20万元培训费及迟延履行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不能主张20万,能主张5万
案涉培训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未付款构成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
20万已到期
案涉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143
未付款构成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
60万已到期
清偿15万指向不明
无法定无指定无约定
法定清偿抵充,已期、无担保、负担重、到期先后、按比例
民法典560
优先抵充无担保培训费
5万培训费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7.法院查封是否生效
查封裁定生效,查封行为未生效
诉中保全
保全裁定,准予查封
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院没进行登记,只进行公告
公告不是公示
观点1,查封公示是查封行为的生效要件,查封没有生效
观点2,查封公示是对抗要件
我认为,应该采用查封公示生效主义,与实体法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有利于解决纠纷
8.案外人丙银行对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否
物权法定
民法典116
基3,丙公司有抵押权
抵押权预告登记
抵押权优先受偿
执行行为不违法,不能对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不能异议,抵押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先查封在后,查封不影响抵押权
9.王某的唯一住房,丙银行未办理登记,优先受偿权是否影响
否
物权法定
民法典116
基3
抵押权预先登记
抵押权优先受偿
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抵押权
通过诉讼程序执行案涉房屋
申请执行房屋
高端住宅不是生活必须
执行债权人,申请唯一住房
提供廉租房或在执行款中预留相应房租
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生存权的保护来对抗执行,执行程序中法律保障居住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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