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2021-09-11 19:00:5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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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各省自主命题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1] 二级造价师是由原全国造价员取消后,新增的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同时应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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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4《合同法》相关内容
合同订立
合同形式和内容
合同订立程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三、承诺的期限 逾期承诺为新要约
要约不得撤回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条件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纯获利益合同;智力适应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①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
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①中止履行: ②部份履行: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协议变更
法定变更
合同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合同债务转让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为合同债务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
标的物提存
(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补救措施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三)损害赔偿1、赔偿损失。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3、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不可抗力
合同争议解决
和解与调解
仲裁
诉讼
5《价格法》相关内容
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价格行为
经营者权利
(1)自主制定属 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 价规定的幅度内制 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产品范围内的新 产品的试销价格, 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 侵犯其依法自主定 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禁止性行为
串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哄抬物价、诱导消费相同商品价格歧视、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违反法律
政府定价行为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
《施工合同法律解释一》相关规定
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
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价款支持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不合格,不支持价款
工程价款利息计付
当事人对欠款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银行利息无效合同垫付利息有约定,支持返还,高于银行利息除外,没有约定垫付利息,不支持利息从应付价款日起,实际已支付工程日,提交竣工日,当事人起诉日
工程竣工日期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计价标准与方法确定
工程量确定
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约定期内不予以答复,设为认可
《施工合同法律解释二》相关规定
开工日期争议确定
(1)开工日期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监理人未发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约定、开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3)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合同约定于投标文件等不一致
当事人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不一致,当事人一方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经达成结算协议请求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共同委托的鉴定人已经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
咨询意见的效力
鉴定意见的效力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甲级企业资质标准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乙级企业资质标准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承接
业务范围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概预算编制、合同价款确定、经济纠纷鉴定、造价信息服务
执业
企业分支机构
分支设立30日内备案分支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复印件租赁合同
跨省区承接业务
承接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律责任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虚假材料警告,1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欺骗、贿赂不正当取得,警告,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经营违规责任
未取得资质出具文件无效,警告,责令整改 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不计算办理证书变更手续,1万以下罚款5000以上2万一下罚款 设立机构不备案工程、跨省区不备案
其他违规责任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出借证书超越资质承接工程同时接受两个招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造价业务法律禁止的行为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
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一级 大专5年,本科4年 硕士3年 博士1年
二级 大专2年,本科1年
考试科目
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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