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以下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不同作特别说明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信披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妆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4、信披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br>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5、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披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6、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的,应当保证内容一致。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7、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br>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8、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农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br>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9、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br>事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10、交易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1-6为《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7-10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7-10上交所及深交所创业板一致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信息披露事务管制度的内容P72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制度应当包括:
2、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程序
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