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2020年2月新文件
2020-02-24 11:02:1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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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疫情税收政策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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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内容
  免征进口环节关税(2020.1.1-2020.3.31)    
     需满足公告2015年第102号和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已征收的应免税款退还(2020.9.30之前办理退税手续)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进项抵扣:申请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已申报进项抵扣: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关税和消费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进口关税  
     6号公告进口物资范围、免税范围、受赠人范围有所增加  
     增值税(2020.1.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改、工信部门确定    
     名单确定范围和程序:财金〔2020〕5号  
     需明确是否受纳税信用等级等退税条件制约(见2019年39号、45号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收入,免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纳税人提供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收入,免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需明确必需生活物资范围  
     单位和个体户将资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注: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2020.1.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注:无金额限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改、工信部门确定  
     具体执行口径,是否参照2018年46号公告,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等。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注:不能仅根据企业登记注册行业判断,主要看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企业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扣除(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为扣除凭证)  
     个税(2020.1.1-)    
     个人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2019年89号公告(群团)和69号公告(社团)公布了名单,且在省级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即可,无地域限制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扣除(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为扣除凭证)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个税。    
     背景文件:财社(2020)2号参加疫情防控人员范围大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薪收入,免个税  
     自由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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