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投资方不确认所得
文件:财税(2009)59号、公告(2010)4号、财税〔2014〕109号
若以股权或资产对外出资同时满足1、2类处理条件,可由投资方(转让方)选择处理方式,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可确认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4)116号、公告(2015)33号
必须是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投资
现金补价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比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非股权支付处理方式
申报制
3、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适用递延纳税,暂不确认所得
文件:财税(2016)101号、公告(2016)62号
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技术入股后又以现金增资,然后转让股权,笔者建议视同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权先转让,股权成本加权平均计算,不合并计算
把技术转让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合并处理,部分转让部分缴税
递延纳税股权转增股本:适用免税(居民企业之间)或不征税(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政策
备案制:在完成投资后首次预缴申报备案,在年度申报时填表
后续转让递延纳税股权时,自行申报缴纳,笔者认为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减免优惠政策,实际执行中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