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暂免征收
外籍个人<br>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br>
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br>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依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兔征个人所得税。<br>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