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2023-11-09 18:40:08 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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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2019新版 考点梳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权利义务性
国家强制性
发的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律规范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特征
宪法
民商事
行政
劳动
诉讼
按依据部门
确认行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
按发生方式
纵向
横向
按法律主体地位
双边
多边
按主体数量
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
按因果关系
种类
资格: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同步)
主体
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客体
潜力和义务
内容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法律关系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
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证监会
部门规章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
中国结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自律规则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考点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人格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按股东人数
母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
按相互之间的组织关系
中国公司
外国公司
按公司注册地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按股份时候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
非国有公司
按是否由国有资本及其所占比重
公司分类
人数不超过50人
股份转让前徐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不可公开募集资金
人数无上限
股份转让相对便捷自由
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种类
公司概述
不具有法人资格
无独立的名称及章程
无独立财产
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有自主的经营权
行为后果及责任自主承担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应以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方式
设立人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公司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的设立
概念:公司组织或活动的基本准则
概念与意义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记载的内容
公司章程
保证
抵押
质押
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对外担保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对于被担保人股东或受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会议
由出席的所持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对内担保
对于上市公司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50个以下股东出资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公司住所
股东跟你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条件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出资形式
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资金额货币出资: 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 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
股东为足额出资的责任
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注册资本制度
全体股东
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权的自愿让与
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公司应注销愿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相应修改公司张车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回购股权
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有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或募集的实收股本(募集设立)
设立方式
订立发起人协议
订立公司章程
认缴资本
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平公正原则
同股同价原则
股票发行原则
股票发行的价格
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发发行的形式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编号
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
记名股票
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不记名股票
股票发行的种类
股东大会应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起止日期4)想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极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股份回购
增减注册资本
公司形式的变更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表决权2/3通过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定义
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牵涉
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其他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监高人员的责任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经营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基本要求
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比如溢价发行股票的溢价款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用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利润分配
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A+B=A
吸收合并
A+B=C
新设合并
A=A+B
派生分立(存续分立)
A=B+C
新设分立(解散分立)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对债券的通知或者公告
债务承担
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手续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节 公司法
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公司是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VS公司
合伙企业的概述
所有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就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企业
投资人数2-50人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部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限制
合伙企业的分类
两人以上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劳务
其他财产权利
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名称中应担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人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
合伙企业改名
更改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人协商决定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事项确定及利润分配
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入伙限制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退伙方式
普通合伙企业入伙、退伙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设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保存及报酬提取方式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经营理念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为本企业担保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合伙事务
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自我交易及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转让 ; 转让的话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合伙人
当然退伙
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者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理债券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的义务
合伙企业清算规则
30日内
接收到通知书
45日内
报纸公告
未接到通知书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事项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算人被确定之日
清算期间活动
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油
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清算后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注销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擅自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合伙企业交易
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清算人违法违规
行政机关工作如违规
违反《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适用范围
发行与交易的三公原则
发行与交易当事人行为准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禁止行为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认的
公开发行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提交申请文件
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三个月内给予核准结果
程序
规则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间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问题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和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
代销
包销
承销业务种类
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承销团和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售期限
代销制度
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上市的条件
上市的申请
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事由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上市的公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在具有上市条件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暂停的情形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股票交易终止的情形
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
上市报告书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债券交易暂停的情形
债券交易终止的情形
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定
发行债券和发行新股还需要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首次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
公司概况
董监高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年度报告
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范围重大变化等各种重大重要变化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该制度对董监高的要求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font color=\"#f68b1f\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责任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的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发行人的董监高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与法定职责 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内幕信息
在font color=\"#f68b1f\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市场的禁止行为
收购人必须在font color=\"#f68b1f\
股票和资金存放
收购规定
协议收购
收购方式
不得少于font color=\"#f68b1f\
收购期限
收购要求
要约收购
其他合法收购方法
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事发之日起font color=\"#f68b1f\
持股比例达到5%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font color=\"#f68b1f\
持股比例每增减5%
持股比例达到30%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中
span style=\"font-size: inherit;\
收购期限届满
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事项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实行font color=\"#f68b1f\
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架构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font color=\"#f68b1f\
因违法违纪行为font color=\"#f68b1f\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font color=\"#f68b1f\
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情形
身份要求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font color=\"#f68b1f\
委托交易
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因font color=\"#f68b1f\
突发性事件处理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从证券交易中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
资金来源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管理人
保存
风险基金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职能
采取全font color=\"#f68b1f\
应当按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业务规则
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
作用
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font color=\"#f68b1f\
存入font color=\"#f68b1f\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四节 证券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font color=\"#f68b1f\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font color=\"#f68b1f\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计算并公告font color=\"#f68b1f\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font color=\"#f68b1f\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font color=\"#f68b1f\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合、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职责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董监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基础设施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那边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
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活动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为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基金管理
通过基金募集行为从基金投资人处获得所有资金总和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基金财产的概念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font color=\"#f68b1f\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
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财产本身的独立性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债权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债务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
基金赔偿的独立性
有利于维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有利于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公开: 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
募集方式和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非公开募集基金:有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生方式不同
只能用于投资上市交易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募基金
可投资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font color=\"#f68b1f\
非公开募集基金
投资范围
基金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负有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其他方式
公募基金的运作方式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font color=\"#f68b1f\
合格投资者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当然合格投资者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
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手续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font color=\"#f68b1f\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基金募集完毕后font color=\"#f68b1f\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font color=\"#f68b1f\
基金的备案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 采用font color=\"#f68b1f\
期货合约: 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 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相关概念
以农产品、金属期货、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商品期货合约
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合约
期货的种类
期货交易所font color=\"#f68b1f\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概述
强筋小麦、白糖、甲醇等
郑州商品交易所
黄金、白银、铜等
上海期货交易所
玉米、塑料、焦炭、鸡蛋等
大连商品交易所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境内四大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职责
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全员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的
期货交易所
期货的概述
保证金交易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
套期保值制度
期货交易规则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主体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的要求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书面
电话
互联网
客户下单方式
期货公司向客户做获利保证;在经济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期货公司隐瞒重要事项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惑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依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途
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收费管理
结算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禁止信贷、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第六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董监高人员具备font color=\"#f68b1f\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有合格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制度
合规制度
人力资源状况
证券公司设立业务范围应当适应的内容
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
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外的职务
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 需要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合规负责人
证券公司组织机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
客户委托资产的管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管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独立性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不得用于提供融资或担保
对资金和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
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职责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客户提款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资产
法定情形
出现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约定情形
约定情形
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资金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不得动用的例外情形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保护
月度报告
定期报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报送
报送分类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font color=\"#f68b1f\
报送要求
信息、材料的报送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信息披露
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监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责令更换董监高或限制其权利
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对经营混乱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违反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任职资格
对违反任职资格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45)
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系统
不得滥用权利
不得超越职权
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正当利益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证券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任职前取得经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监高
任职资格要求
持续监管要求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出席会议董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要求
不得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保护客户秘密
履行法定信息披露
履行公司财务报告披露义务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要求
证券公司治理
组织结构要求
第一道防线: 双人、双职、 双责
第二道防线: 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制衡、监督
第三道防线: 独立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
建立内控的措施
内控的监督、检查、评价机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职业行为
优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
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审议批复年度合规报告
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
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合规管理职责
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发生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则领导责任的董事或高管提出免职建议
监事会或监事的合规管理职责
组织指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充分重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督导提醒公司其他高管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支持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工作
向董事会监管部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听取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的合规意见
督促下属各单位开展自查和配合公司调查
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负责人的职责
保障合规负责人考核和任免的独立性
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知情权
保障合规负责人的权威性
强化合规负责人对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权
明确合规负责人考核公司有关主体的合规管理工作
保障合规负责人及其他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明确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外部支持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原则
管理层及全体工作人员职责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
公司经营不善的信息
证券公司人员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聘用的外部服务商负有保密义务
敏感信息保密要求
与工作人员和签保密协议
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
对公司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控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保密措施
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
利益冲突管理
信息隔离墙制度
第一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净资本
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风控指标
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送阅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净资本等指标变动
风控指标报告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的风控指标管理
内容和覆盖范围
监事会: 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改整
各部门分支机构
子公司
每一位员工
责任主体
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
首席风险官及风险管理部门的履职保障
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
授权管理体系
建立风险指标体系
风险管理应急机制
风险管理与绩效考核
风险管理与信息管理
政策与机制
垂直管理
子公司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要求
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一类专业投资者
法人或者组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的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第二类专业投资者
法人或者组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由普通投资者转化的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确定
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大额交易报告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以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
涉恐名单监控
反洗钱工作
第四节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信托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自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证监会规定的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从业人员范围
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资格条件
应在执业过程中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只能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经办客户账户和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营销人员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客户
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等等等...
证券经纪人
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的款项和财务
向客户提供费油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有关信息
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性规定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
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第五节 从业人员管理
第六节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
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15)
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券商的中介性
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客户资料保密性
特点
接受并执行客户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代理客户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代理保管客户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代理客户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活动
客户和券商委托代理事项
直接:证券公司内部营销人员
委托:证券经纪人
客户招揽
客户服务
营销的主要内容
证券经纪业务
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客户风险成熟能力评估
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回访内容:确认客户身份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例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确认客户开户方式
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回访客户: 回访资料保存不低于3年;新开客户一个月完成;原有客户回访比例应当不第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开户时明确约定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的变更方式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办理见证开户或网上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
一个一码通账户
一个信用账户
一个B股账户
最多三个A股账户和3个封闭式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的开立
有资产托管人由托管人申请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
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
特殊法人与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开立
关键信息变更: 投资者通过临桂、见证方式办理
账户信息变更
注销条件: 账户持有余额为零且不存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账户的注销
账户管理(非重点1分左右)
全面了解客户
对产品或者服务分级
适当性匹配
客户适当性管理
网上委托
电话委托
热键委托
委托方式
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沪股通:买的是上交所的股票
沪股通下的港股通: 买的是联交所的股票
交易的证券: 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沪港通
深股通
深股通下的港股通
深港通
订单设计
订单修改
T+2交收制度
额度控制
回转交易
基本交易规则
沪港通、深港通
前20股交易日资金日均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参与证券交易 24个月以上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范的规定
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
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优化融券交易机制
本方最优价格身边
对方左右价格申报
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20%
上市首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
放宽涨跌幅限制
调整单笔申报数量
交易机制特别规定
科创板
第一节 证券经济
提供的服务内容
投资品种选择
投资组合
理财规划建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设计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
行业研究报告
投资策略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业务种类
服务方式和内容
服务对象
市场影响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报告区别
服务流程
制度规范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报告联系
高管中至少1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从业人员
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有公司章程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申请条件
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申请条件
人员不能同时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概念
基本原则: 客观公正、诚实信用
离开原岗位后6个月内不可面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
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荐股软件
开展业务的有关规定
保存独立性
保持客观性
公正对待发布对象
认真审慎、专业严谨
恪守诚信
信息保密
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收益性
忠于客户利益
不能通过公众媒体作出买入或者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职业行为准则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
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服务
证监会核准
业务资格
最近24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最近24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最近36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收到出发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管、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又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
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类发行需要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形
股票类保荐业务一般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金融债券发行额一般规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
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情形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具备证券自营资质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自营业务含义及投资范围
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执行机构
投资决策机制
必须有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
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账户
投资管理
资金调度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调度
资金
清算
具体操作要求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的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及操作
第五节 证券自营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人员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仅限于在合规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规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
出示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基本原则
具有证券经济业务资格
治理内控风控健全
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最近2年 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重大事件
申请程序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七节 证券公司信用业务
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
柜台市场
第八节 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及柜台市场业务
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业务
协助办理开户
业务范围
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需5个工作日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委托协议
禁止内容
证券公司证件介绍业务
第九节 其他业务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35)
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构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
二级市场犯罪认定和法律责任
考点
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5)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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