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读书笔记
2023-05-07 08:53:2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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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汇票
银行本票
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支票
均可,但划线了只能转账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支票要点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
更改的无效
出票日期非大写数字
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不一致
数字有误
票据无效
基本分类
支票金额
可授权补记
100万元原则上
300万元一定要
强制使用
出票人名称
票据到期日
必须记载事项
不超过1年
电子
不超过6个月
纸质
出票
也是票据转让行为
性质
未到期
未记载“不得转让”
等等
贴现条件
万分之五
日期“算头不算尾”
贴现利息
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异地则均+3天
贴现期限
贴现
国内信用证
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的出票及贴现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支票
出票人和收款人
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保证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抗辩事实对抗持票人
票据当事人
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
支付功能
异地
汇兑功能
远期票据到期才付款 用将来的钱
信用功能
债务抵消
结算功能
远期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融资功能
票据功能
已承兑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条件
12日内
第13日起则不一承担止付责任
受理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注意
挂失止付
人民法院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逾期未申报者,法院除权判决
流程
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
票据丧失后立即
均可选择
通知后付款人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
60日
一般
不超过90日
涉外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
公告期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可起诉判决的人民法院
判决
公示催告
无需公示催告
利害关系人明确
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对 出票人 的权利
2年、6个月、3个月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自出票日起2年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被拒绝付款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一致
票据权利时效
10、1、2、10
step1起算点;step2时间
自出票日起10日
自出票日起1个月
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
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票据总类
否则视为拒绝付款!!!
当日足额付款
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
付款人付款
背书不连续
拒绝付款
出票人
承兑人
仅对2类人有追索权
超过付款期限
票据责任-提示付款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本票可无
付款人名称
支票可无
必须记载
仅汇票必须
但若没有亦不能说明票据无效!!!
付款日期
双方所在地
相对记载
出票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非转让背书
无则无效
签章
必须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日期
相对
记载事项
持票人写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人未写明被背书人名称
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拉卡拉处签章
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粘单
背书
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
背书连续
条件无效 背书有效
附条件
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
不得转让等事项
限制背书
不得进行的背书
因为其他都是“即期票据”
仅商业汇票
适用范围
到期日前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无须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票据
未按规定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承兑
收到提示承兑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受理承兑
记载承兑
承兑程序
视为拒绝承兑
附有条件
承兑
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
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无效保证
“保证”字样
下列事项未记,则
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被保证人名称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日期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保证
票据行为
到期后追索
汇票被拒绝承兑
死亡、逃匿
破产
因违法实验室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到期前追索
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追索对象
金额+利息+费用
追索内容
适用情形
票据追索
经济法-支付方式-票据
票据里除了支票都2年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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