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法律篇】
2021-10-07 10:11:59 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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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总和
包含:经济法
社会保障法
环境保护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 ...
还包含:
调整经济的法
民法
票据法
证券法
海商法
保险法
商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
刑法
概念与组成
对世权(对世排一切他)
绝对权
不依赖他人行使
支配权
法律直接规定并赋予的权利
法定主义
不能是行为
不能是肉身(经【合法程序】并已经分享的人体器官除外)
客体必须为特定物
只要物权未变更,可追及第三人并要求返还
追及效力
一物二卖的情况下,不考虑债权,谁登记或先公示物权,物权是谁的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于其他无担保物权债权人
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人可独立于债权存在,并抵抗债权
先设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的抵押权,优先清偿
同一物或法人主体上设的债权,效力平等,平等清偿
先设的物权优于后设的物权(除非后者覆盖前者:转让)
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
对人权(债权债务相对,无债务则无债权)
相对权
需要请求债务人履行
非支配权
除了法律规定的,也是双方约定的
有法定、有意定
只是涉及特定物
客体一般为行为(履行债务:归还、复原、交换等)
债务人非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无法要求追及第三人的财产
无追及效力
债权后于物权(见上)
债权
两类基本财产权利
只有法律可以规定某种物权
种类法定
只有法律可以规定某种物权的内容
内容法定
只有法律可以规定物权的生效时间、生效手续
效力法定
得丧变更法定
保护方法法定
【物权法定】
一物只能有一所有权(但这一所有权可共有)
同一物上不可设置两个相互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其它不动产权利
范围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首次登记
不是转让行为,不需缴税
主体不变,内容变
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需缴税
主体变了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纠正错误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债权消灭,或可以正式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则登记失效
如房产预售登记
预告登记
由法院执行
查封登记
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公示】
物权法原则
=所有权
自物权
以使用价值为目的
标的物限制于物
存续期间固定(约定)
价值形态变化会影响用益物权
以交换价值为目的
标的物不限于物
存续期间依附于主物权
物上代位性:车毁得赔偿
价值形态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
他物权
自物权 VS 他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
主物权(可独立存在)
从属于:债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从属于:所有权
从物权(从属其它权利)
主物权 VS 从物权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法定物权
质权、抵押权
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 VS 意定物权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有期限
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VS 无期限物权
物权种类
处分权是核心权力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排他
独占性
四项全了
全面性
并非四项相加,而是完整的一个整体
单一性(整体性)
存续性
可以通过法定或约定方式设定他物权
弹力性
法律特点
生产
树结果、母畜生
天然孳息
租金、利息
法定孳息
孳息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
国有化、没收(非法财产)
因公法方式获得
捡了块奇石
无主+动产+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先占
两种涂料混在了一起,难以再分开
混合
砖与水泥混在了一起,难以再分开
附合
桃核加工成了核雕
加工
添附
国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遗失物,不是无主物
遗失物应归还失主
遗失宠物、漂流物应归还失主
找不到失主,国家获得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
善意、对价、已经占有
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
NO: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
NO:虽占有、但未登记的:船、车、飞机
YES:货币、不记名证券
常见案例
善意取得
其它方式
原始取得
买卖合同、赠与、互换等
法律行为获得
继承遗产
法律行为以外方式
【合股集资形成新产权】
其它合法方式
继受取得(从原所有权人处获得)
取得方式
抛弃、转让、所有权人死亡
相对消灭(主体消灭、客体还在)
气球炸了、房子烧了、肉被吃了
绝对消灭(客体消灭了)
消灭方式
并不意味有多个所有权,只是多人共有一个所有权
强调【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用益物权】,而不是按比例,但享受【有益物权】时不能损害他人共有利益。
出卖共有份额时,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约定按约定
约定不明或太短:通知送达15日内
约定不明且无法明确通知时间:6个月
优先购买权有效时间:
处分共有财产(含:重大修缮等):2/3以上份额同意
案例:按份共有一台机器设备(大家都能用)
按份共有/分别共有
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平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
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人不得分割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分类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需)
成立原因
共同共有:共同同意才能行使处分;按份共有:按份额行使处分
享有权利
共同共有:必须全体同意;按份共有:2/3份额同意
管理不同
共同共有:必须全体同意才可转让;按份共有:可单独转让自身份额
对第三人
共同共有:关系还在就不能分割;按份共有:随时请求分割或按约定
分割限制
【区别】
共有
自家房子
专有部分
支柱、屋顶、外墙、楼梯、小区门卫、垃圾房、小区内道路、小区绿地等
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随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而一并转让
共有部分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
占有、使用、收益,但是没有处分
NO: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从属性
无需具备前提条件
不与他权利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只与用益物本身相关
独立性
NO:担保物权不限制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限制了所有权人的权利
限制物权
NO:担保物权注重交换价值
注重使用价值
使用目的
不动产
标的物为不动产
法律特征
主体:公民或法人
客体:土地、草原、滩涂、林地、荒地、山岭。不含:市政公用设施、自然资源、地下埋藏物
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的,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2个以上意向者的:招标、拍卖等方式
有偿出让
常用于补偿、安置:严格限制!
无偿划拨
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主体:公民或集体组织
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水面)
特殊: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保护方法:既有物权方法,又可通过债权方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客体: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土地
特殊: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程序才可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
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等)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但地役不是法定而是约定的。
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设立
主要分类
以【清偿债务】为目的,是一种定限物权
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价值权性
权利内容以法定为限,不得超过法定限制
法定性
【最高额抵押】除外(一种约定期限并可能发生多笔债权的抵押)
从属于债权
从属性
与债权绑定,有约定除外
不可分性
赔偿金可代替原标的物
物上代位性
法律特性
绝大部分是意定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上建筑物不可分割抵押
对债务人的保护(禁止流押)
债务到期前,不得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产品半产品及原料、船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含:正在建造的)
可以抵押: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
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的
禁止抵押:
动产
应以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时设立
要求登记的,必须登记才生效
必须转移占有
部分财产质押需登记
NO:不动产
客体:动产、权利
动产质权占有人有权就债务优先受偿!(有别于抵押)
动产质权
有价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股权、基金,可转让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权利质权
质权
留置权法定
比如:把货物委托第三方仓库保管储存,构成留置
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主要为加工、保管合同)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不得留置
留置权
物权法
基于民事权利,而不是行政关系、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
特征
单务:借款合同;双务: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诺成:绝大多数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借用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概述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并自己养活自己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相适应的活动(8+)
NO:无民事行为能力(<8、精神病)
主体合格
公序良俗+不违法
内容合法
无胁迫(无效、撤销)、无误会(变更、撤销)
意思真实
要求书面形式、要求登记等
形式合法
生效要件
无效的合同自始自终没有效力
无效的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其它有效部分
假赠与实买卖的合同,买卖部分仍有效
无效合同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有监护人可追认
无代理权但有被代理人可追认
无处分权但有所有权人可追认
有瑕疵,但经当事人追认后可生效,所以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
重大误解
欺诈手段
趁人之危
胁迫
原因
在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撤销之后自始至终无效
可撤销合同
效力
希望别人承诺
向特定人发出
内容具体明确,含主要条款
案例: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
要约
希望别人要约
向不特定主体发出
内容不具体、不含主要条款
案例: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邀请
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撤销
约定不能撤销,或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的,不能撤销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到达前,可撤回,到达后,不可撤回
承诺
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
缔约过失
合同订立
一次性不能改分期,分期不能改一次性
全面履行
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
诚实信用
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信誉
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
合同履行
与劳务、人身、禁止执行、侵权相关的,不能抵销
互相负有债权债务
抵销
提交法定机关保存后,债务消灭
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人合并
混同
合同终止
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
只有经审判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负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
保证人不享受先诉抗辩权,责任较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交付定金才生效)
一是事前给,一是事后给
定金是担保作用,违约金是违约责任
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
担保形式
合同担保
比如,A欠我100万,还不出,但其实B欠A200万但A就是不去讨要。
代位债务人行使权利
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代位权
比如,债务人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给第三方,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其财产
撤销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法院认定撤销成立,处分财产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权
合同保全
发生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权利转让
发生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必须要债务人同意
义务转让
经对方同意,将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转让:企业合并,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分立,转让给分立(连带责任)
概括转让
合同转让
限于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为:转让
法定变更:不能履行,变更为损害赔偿wgtl
意定变更:双方约定
重大误解、情势变更后显失公平的,诉讼或仲裁解决
合同变更
事后、双方协商
协议解除
事先(不一定发生)、单方行为
约定解除(事先合同中约定)
不可抗力
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且催告也不履行
法定解除
解除权解除
合同解除
合同外的第三人不能【违约】
到期前,明示或默示违约
造成依赖利益损失:养鸡成本(养鸡换牛)
预期违约
到期后,违约
造成期待利益损失:牛(没得到牛)
实际违约
基本上只有不可抗力可以认定为:非主观的过错
第三人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正常债务人应承担的风险,不是不可抗力
违约默认有主观过错,除非能证明主观无错
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
承担违约责任
相抵
受害人过错
免责
合同违约
合同法
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设立
独立财产
有名称、场所
能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法人资格
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依据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以股东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50人以下自然人或法人
按章程认缴,不设最低
货币及可货币估值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都可出资
共同制定章程,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2-200个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按章程认购股本
不限首次出资额及缴足资本时间限制
发起人(或创立大会)制定公司章程
有名称、住所
设立条件
强制注册
设立登记
预先核准
不得转让
保留6个月
标明类型
名称制度
必须有住所
登记住所须惟一
以总公司为登记住所
住所以登记为要件(为准)
住所制度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特殊程序
修改公司章程须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还必须是出席的2/3)
章程制度
基本制度
原始取得 / 继受取得
公司章程
股东出资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公司对股东的登记
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
认定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
选举与被选举权
红利分配权
转让股份的权利
股东大会召集和提案权
会议记录查阅和复制权
会计账簿查阅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请求权
特殊情况下强制解散权
对公司经营建议与质询权
向人民法院诉讼权
权利
缴纳认缴的出资
不得回抽资金
其它章程上的义务
义务
股东
修改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
2/3以上表决权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2/3以上表决权的事项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其它决议
出席会议的1/2以上表决权的事项
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
3-13人
5-19人
董事会
主要行事监督的权利
应包含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不不得少于1/3
>=3人
监事与监事会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犯罪(贪污、贿赂、侵占等)刑满5年内
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未逾5年
清算有责3年内
法代有责3年内
数额较大债务
无任职资格
勤勉与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与高管
+独立董事制度
主要针对:董事会议
关联董事不得参会
要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并经过半数通过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转由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超过30%
+出席的2/3表决权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
须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两个以上股东欲购买的,按出资比例购买
大小禁
转让
连续5年盈利且可分却不分配利润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按章程应解散,但股东大会决议要继续存续的
减少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
股东大会上,股东因合并、分立持异议
用于转换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维护公司价值或股东权益所必需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不得超过10%,经2/3出席的董事会议,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3年内转让或注销
应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要求公司收回股份的情形股份公司允许回购股份的情形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债务继承,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担保
合并
连带责任
分立
可通过修改章程延续
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
合并或分立
被法院或请求法院解散
解散
清算时,组织结构成员仍存在但不再履行职责,全部由清算机构负责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业务
清算补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与补偿金>欠税>欠债>股东
清算
公司法
未经许可,第三人不得使用
专有性
只在该国有效,其它国家无效,除非取得国际条约保护
地域性
有一定期限。专利权不能续展,商标权可连续续展
时间性
本职工作中的发明
虽本职外但是单位交付任务中的发明
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1年内,并与原工作相关
利用单位资金、设备、原料、非公开资料
发明人的单位
YES: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NO:辅助性工作
YES:自然人 NO:课题组、单位
发明人(个人)
合同或继承
委托开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专利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可免费使用
受让人
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经申请,也可成为专利权人
外国人
共同申请
共同发明人
主体
制造品、材料物品
产品发明
制造产品的方法、使用产品的方法
方法发明
发明(重大)
仅指:有一定开头的物品发明。
NO:方法发明
与发明相比,【创造性】要求较低
实用新型(小发明)
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
只涉及外表与形状,不涉及制造和设计技术
外观设计
本身违法、或发明过程违法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方法
原子核变获得的物质
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YES: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动植物品种
不予保护的对象
客体
新颖性
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
创造性
可以应用并有积极效果
实用性
授予条件
有美感
不得与他人权利冲突
署名权
人身权
独占实施权
转让权
在包装上标明专利号
标注权
放弃权
财产权
缴纳年费
单位有义务给予以发明人精神和物质奖励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没缴年费
主动放弃
登记与公告
提前终止
期限
3年后,请求实施却不给,申请强制许可
国家紧急状态
另一项专利已经完全超越了原来的但又依赖于原来的,原来的被强制许可给后者使用
国有企事业的专利,被批准也可允许他人使用
强制许可
内容与限制
直接生产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
仿冒专利外观
假冒专利号
专利侵权
经其许可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发生
临时通过国家领地
科研目的
出于行政审批目的
侵权例外
保护
专利权
自愿取得
药、烟
法定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须先取得商标
强制取得
合同转让+办理程序
继受取得
合法资格
具备法定构成要素、便于识别
国旗、国徽、军、国等禁止
以使用为目的
注册条件
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复制、模仿、混淆、误导、无权代理、不正当抢注)
使用
一次申请可申请多个
注册方法
外国第一次商标申请6个月内在本国申请,依照外国与中国协议(或国际条约),认可其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
独占使用
专用权
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提出续展
续展权
转让核准后,公告
许可他人使用
使用许可权
在产品上印刷
标示权
内容
商标权
工业产权法
协商订立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初次合同制连续满10年且10年内要退休
连续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强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业
临时性
季节性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名称、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其它法定
必要条款
试用期、培训、福利、补充保险、保密
选择条款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单位免除自身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违法的
无效条款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即生效
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
试用期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舞弊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并拒不改正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订的合同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错性解除
患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不能继续胜任工作,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
合同订单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协商未果
无过错,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多赔一个月
非过错性解除
破产重整
经营困难
经营方式重大调整
其它重大变化
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
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
优先留用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解除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预告解除
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或安全
即时解除
劳动者解除
从事职业危害岗位,未进行健康检查或疑似生病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且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的
孕产、哺乳期
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
其它法定
不得解除的情况
期满
退休
死亡
破产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约定价格
限制数量
分割销售或采购市场
限制新技术与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协议
改进技术、改善质量、提升效率、节能环保、经济不景气、对外贸易
豁免情形
垄断协议(卡特尔)
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1/2
两个经营者合计市场份额达到2/3
三个经营者合计市场份额达到3/4
支配地位确认
其中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例外
高价销售、低价购买,显失公平
低于成本销售
拒绝与特定人交易
限定只能与其交易(三选一)
搭售商品
差别待遇
滥用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应当限制、证明利大于弊应豁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
山寨
混淆
回扣
商业贿赂
欺骗
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有奖销售本身合法
不正当:奖金超5万、难以兑奖、内定中奖
不正当有奖销售
诋毁商誉
强链、强跳、误导、强迫卸载、恶意不兼容、破坏网络
利用网络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NO:天然物品不属产品
NO:建设工程不属产品
YES:建筑材料属于产品
未流通
投入流通时无缺陷
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
豁免
产品缺陷
推定责任,由销售者举证
即使无错,销售者也有先行赔付义务(连带责任,事后再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过错
产品责任归责
产品质量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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