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
2022-03-27 19:04:11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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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参考教程-环球网校直播、录播等课程。部分内容使用简写。2021年一次性通过四科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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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管理办法
排除适用:1、消防安全;2、道路交通安全;3、铁路交通安全;4、水上交通安全;5、民用航空安全;6、核与辐射安全;7、特种设备安全。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生产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协助上级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生产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进行综合监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间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安监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总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负责人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1、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生产安全教育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机制,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保证落实。
1、生产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投资人保证安全投入,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3、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单位以外的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人以内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工程的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方能投入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保障正常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单位生产并检测合格后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才能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政府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督促生产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现场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生产单位应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作业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力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及提出意见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从业人员权力和义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报后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
职权:检查权:进入生产单位进行检查,调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对应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紧急处置权: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停业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可以恢复生产;扣押查封权:不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器材及违法生产使用的危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生产场所进行查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检查不得影响正常生产)
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为其保密
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记录在案,并向安监部门报告
检查应各部门间配合检查,采取联合检查形式
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品等措施,无紧急情况应提前24小时通知
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举报;经查属实的应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的,报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转交其他部门处理。涉及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导致事故的,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公益诉讼。
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采取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作出处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曝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预案并建立救援体系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配备救援物资,经常性保养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生产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立即处置及上报,监管部门按要求上报,到场组织救援
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调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1年内组织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与调查处理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责令停业整顿,处3-10万罚款。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和资格,5年内行业禁入;情节严重的,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单位:获利10万元以上,处2-5倍罚款;10万元以下,单处或并处10-20万罚款;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5-10万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检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将场所或设备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或安全条件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获利10万以上的,处2-5倍罚款;10万以下的,处10-20万罚款;个人处1-2万罚款未定立承租合同或未明确双方管理职责或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改正,可处5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处2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以上施工单位非法转让资质的,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处2-5倍罚款;不足10万的,处10-2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处5-10万罚款。
不提供足够安全资金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导致安全事故的,主要人员撤职,对个人处2-20万罚款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责令改正,处2-5万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处5-10万罚款;导致安全事故的撤职一般、较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行业主要负责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罚款,暂停或吊销安全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收入的20%-50%的罚款。
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上一年收入的40%-60%-80%-100%
以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5-2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处1-2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标或行标的;3、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的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5、未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7、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设备;8、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以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处1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距离不符合要求的;2、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紧急逃生通道或标志的,或者封锁的
两个生产单位同一场所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制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改正,处5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直接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处5-10万罚款。
以下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并处10-20万罚款,主要负责人2-5万罚款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危险生产场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3、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5、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6、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定期演练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以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并处10-2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处2-5万罚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2、重大危险源未登记或未进行评估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4、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措施的。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以下行为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50万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2-5万罚款;逾期未改的,处50-100万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5-10万罚款。1、矿山、金属冶炼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2、以上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审批通过的;;3、以上项目未依法施工或未验收合格的。
与从业人员订立免责条款的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处2-10万罚款
拒绝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2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处1-2万罚款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10万罚款;逾期未改的,处10-20万罚款。
发生事故未及时救援的或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给与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的60%-100%收入;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有以下行为的,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1年内4次受到本法行政处罚的;2、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4、拒不执行有安监职责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生产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除承担赔偿外,依法处以罚款1、一般事故处30-100万罚款;2、较大事故处100-200万罚款;3、重大事故处200-1000万罚款;4、特别重大事故处1000-2000万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5倍处罚。
予以关闭由安监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拘留由公安机关处理
生产单位不承认赔偿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足的发现有其他财产的,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矿山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有劳动行政部门参与审查
矿山设计以下设计需符合规范: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其他安全项目
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符合要求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要求的运输和通讯系统
矿山设计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开采或损坏
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标或行标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含氧量进行检测
矿山企业需对开采过程中或开采结束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
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矿产品销售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规定的特殊建设规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工程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国务院规定应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备案,抽查;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严禁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消防职责:1、落实消防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疏散预案2、按照国标/行标配备消防器材及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3、消防设施每年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4、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通畅,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定期组织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本行政区内的消防重点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备案,消防重点单位履行以下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巡查,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同一建筑物内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消防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统一管理;住宅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以下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火灾扑救: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仓库;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4、其他危险性较大,远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大型企业;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远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保证人员和装备
任何人和单位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疏散,临近单位应给与支援,消防救援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消除险情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现场救援,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决定以下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力、燃气、可燃液体,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局部交通管制;4、利用临近建筑物或设施;5、根据需要拆除或破坏相邻建筑物或设施;6、调动相关单位协助救援。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救援队参加火灾以外的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机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管制信号限制,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
国家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急不收取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与扑救外单位火灾损失的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与补偿
以下行为由住建部、消防机构按照职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并处3-30万罚款:1、应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应消防验收的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4、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营业的。未备案的住建部责令改正,处5千以下罚款
以下行为处警告或5百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1、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法
红灯:禁止通行;绿灯:准许通行;黄灯:警示
道路出现路面损毁或交通标志、信号损坏的,交通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交通部门发现应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并通知养护管理部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等设施,无人看守的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占用损坏交通信号灯及标识线灯,道路两侧树木绿化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
因工程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的,还应征得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应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作业,并设置警示标志,施工完毕,迅速清理路面障碍物,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恢复通行。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划人行横线,设置警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机动车通过无信号灯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前方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不得超车和穿插,依次交替通行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征得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允许通行道路,拖拉机不得载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
高速公路限速120公里;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及其他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拦车,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1、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2、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承担责任不超过10%;3、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交通违法处罚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
未悬挂号牌,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应暂扣车辆,补齐手续后及时退还机车。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收缴并扣留车辆,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5千罚款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收缴并扣留车辆,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3千罚款
道路施工作业或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致使行人、车辆遭受损失的,相关职责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车辆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制造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要求的设计文件、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明
进口特种设备应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提前告知
应使用取得许可并检验合格的设备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委托制造单位或资质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后的30天内,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出租期间,使用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进口特种设备应符合我国规范并取得许可;安装维护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明应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登记证书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保证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进行安全评估后办理登记证书变更后可继续使用,加强维保
特种设备共有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受委托人承担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未办理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责任并承担义务
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需求,不合格或未检验设备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有关责任人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全面检查,消除隐患方可使用
电梯维护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一般为厂家,厂家不在的,维保单位负责)
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考核合格,不得在2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检测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监部门职权:1、进入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3、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有严重隐患的查封、扣押;4、流入市场的已报废或达到报废期限设施的查封、扣押;5、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在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形式发出监察指令,消除隐患,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补发监察指令
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检查时,应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
排除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使用特种设备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井用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内车辆安装使用,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
申领施工许可证条件:1、已办理工程用地审批手续;2、规定需要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确定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7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取得施工许可证内3个月开工,可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开工报告6个月内开工,不得延期,应重新申请审批。因故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中止施工少于1年的,报告后复工;满1年的,核验施工许可证。实行开工报告停工的及时报告。
从业人员有提出改进意见,获得防护用品,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建筑法
单行法律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年以下:1、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3、其他严重后果或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3-7年:1、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发生安全事故应报告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3年以下: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2、决定不报、迟报、谎报及指使他人不报、迟报、谎报的;3、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4、伪造、破坏现场、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尸体或受伤人员的;5、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情节特别严重,3-7年:1、导致事故扩大,增加3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
公民、法人等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违法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处罚种类: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处罚应在在规定内。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未制定的法律法规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罚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从轻处罚行为:1、14-18周岁;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应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行为
不予处罚的行为:1、14周岁以下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2年之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到5年),连续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起计算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已经行政拘留的折抵刑期;罚款折抵罚金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晰有证据;公民处200以下,法人处3000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当场处罚。一般程序: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标准:1、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4、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1、要求听证的,应收到告知5天内提出;2、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亦可以委托1-2人代理;6、听证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另有规定除外
作出罚款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可以拒交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采取以下措施:1、每天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2、将查封或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16-18周岁)实行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劳动
禁止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喷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
女职工产假不低于90天
劳动法
试用期:不满3个月:无试用期;3个月-不满1年:1个月试用期;1年-不满3年:2个月试用期;3年以上:6个月试用期。只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最低档工资或合同工资的80%,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协议的需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培训费用,不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不影响正常调薪
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超过2年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情形: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的;4、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合同无效的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合同影响本职工作,或经提醒仍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超过10%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法破产重整的;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1、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因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工作连续满15年,且不足5年退休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制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部门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政府、街道、居委、村委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隐患排查,消除隐患。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制定紧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救援设施,标明撤离通道,定期检测。
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县级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兼职或专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危害程度1-2-3-4:红-橙-黄-蓝;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发布三、四级预警后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责令有关部门收集信息,向社会公布,加强监测和预报工作;3、进行分析评估
发布一、二级预警后采取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准备;2、调集物资,确保随时投入使用;3、加强社会治安维护;4、保障交通、供电、水、气等正常运行;5、向社会发布减轻危害的劝告;6、转移重要财产;7、控制或关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1、依法从严查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2、维护社会治安。
突发事件后公安机关采取措施:1、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2、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4、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设置警戒线。突发事件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出动警力,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秩序。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并在处置结束后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恢复计划,尽快恢复公共设施,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受到自然灾害或发生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救援,封闭危险场所,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因本单位问题引起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上报并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
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实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单位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可能发生急性职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单位应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份工给与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必须停止相关作业,治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国内首次使用或首次进口职业病危害化学材料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毒性鉴定以及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
订立合同时应将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因工作变动存在合同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检查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应综合分析以下因素:1、职业史;2、职业病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书应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章,并由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并妥善安置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适当给与补贴
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职业病人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权力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救助
职业病鉴定机构有以下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超出资质;未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文件1、5000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2、5000以下的,处5000-20000罚款;3、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
职业病防治法
相关法律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许可证的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的颁发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9、有职业病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煤矿企业应以矿(井)为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延期。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经颁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仍应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设计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书面答复。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监察机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验收完毕。书面答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或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责令关闭。
未依法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的,责令限期改正。
以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质证书的;5、职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6、未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
煤矿监察人员发现作业场所浓度超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采取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采矿的,应责令停止作业,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矿长或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的或工人违章作业的,应立即纠正或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煤矿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签署意见;经煤矿申请,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意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的,应随时检查。
煤矿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应出示安全监察证件,监察指令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生产。颁证部门发现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1-5倍罚款。2日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煤矿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行为的,应立即停止生产。
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50-200万罚款,负责人处3-15万罚款。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相关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煤矿,颁证部门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法人或矿长。
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证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人民政府煤矿安监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验收完毕。合格的由验收地人民政府煤矿安监部门主要责任人签字,经煤矿监察机构内审核同意,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颁证部门发还证照,可以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擅自从事生产的,有关部门申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1-5倍罚款。
停产整顿期间,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关闭煤矿达到以下要求:1、吊销相关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周内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带班下井或虚假档案的,责令改正,处3-15万罚款。
预防煤矿事故特别规定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真实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有关安全措施资料;开工报告批准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应报送下列资料给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总承包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和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人员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以下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事故提出意见:1、地下管线的防护;2、外电防护;3、深基坑工程。
建设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保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费。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监部门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1、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及查阅、复制相关资料;2、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3、对不合标准的设备设施责令停止使用;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场所,扣押设备设施及原材料;5、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新改扩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将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情况报建设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收到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管道单位派专人到场指导。
危险化学品生产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证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出厂销售。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应在重复使用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更换并对检查情况做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除外)距离应符合国家规定:1、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机场及通信干线、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禽畜遗传资源保护区、规模化养殖区、渔业水域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港区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如实记录生产数量及流向,被盗或丢失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应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单位应将其存储数量、存储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港区内存储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生产、储存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应具备条件:1、有与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请,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回复。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纪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存储设施;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请;有存储设施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依法进行现场核查,30日内回复。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其他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持本单位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提交资料后3日内给与回复: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拟购买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企业应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购物品品种、数量、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并到工商部门登记。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经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槽罐及其他容器应封口严密。相关人员了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紧急处置方法。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监控之下。运输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长时间停车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7日回复。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安监部门确定。
载运危险化学品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规定需引航的,应申请引航。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演练。并将应急预案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以下情形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标志或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3、符合城乡规划,保持安全距离;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及防爆、防雷、防电符合国家要求;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由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0、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入生产前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收到后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审查,45日内回复。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应依照本条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
烟花爆竹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或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企业应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在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企业应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药建立购买、领用、销售制度,丢失的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申请,30日内回复;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应向县级安监部门申请,20日内回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3日内回复。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机场及铁路安全保护区;3、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区域。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单位,应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20日内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1、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3、燃放作业方案;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规定的证明。
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未经许可燃放或未按规定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5万罚款;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或时间燃放爆竹的或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500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的,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材料,45内核发《民用爆炸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改建、扩建应办理《民用爆炸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基本建设完成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试验或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实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相关材料;30日内进行审查(对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核发《民用爆炸品销售许可证》。销售企业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品。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品种、产量。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品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5日内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说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载明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凭生产许可证购买原料;销售企业凭销售许可证向生产企业购买;使用单位凭购买许可证购买,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销售企业应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许可证的品种、数量销售。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应将购买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销售企业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购买企业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单位将进出口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处境口岸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3日内回复,收货后3日内交回《运输许可证》核销。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20日内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单位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可以从事营业性爆破活动。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爆破作业的,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单位领用、发放记录保存2年。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销毁。发现、捡拾无主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品监督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以下情形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20万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或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品的;3、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4、未按规定保存购买单位许可证、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5、销售、购买、进出口爆炸物品未备案的;6、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生产销售等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的;7、未按规定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适用本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监察不适用房屋建设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不适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有相适应的人员和必要的检测手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高耗能特种设备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原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客运索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别安监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出场或交付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定期自检,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测要求。未检验或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的日常保养由有资质单位或厂家进行,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检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明显位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运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以下情形为较大事故:1、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或1000-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或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1万-5万人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会有关部门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监部门会有关部门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监部门会有关部门调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临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聚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下列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3、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置技术组织,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事故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决定停止执行采取的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备案应急制度的,县级安监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5万罚款;直接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2万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事 故 分 级:一般事故 : 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死 亡 人 数: <3人 : 3-10人 : 10-30人 : >30人重伤(急性工业中毒): <10人 : 10-50人 : 50-100人 : >100人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0万 :1000-5000万: 5000-1亿元 : >1亿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越级上报。
安监部门接报后应按规定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有安监职责的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部门和有安监职责的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和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发生伤亡变化的,及时补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较大、一般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应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参加。
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3、提出处理建议;4、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措施;5、提交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60日。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30日批复,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省、市、县政府15日批复。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1、不立即组织抢救的;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3、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单位以下行为处100-500万罚款;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60%-100%罚款: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做伪证的;6、事故后逃匿的。
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按照以下罚款:一般事故:10-20万;较大事故:20-50万;重大事故:50-200万;特别重大:200-500万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国务院根据行业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用人单位应按实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投资运营。
认定工伤情形: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情形: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保障金)
以下情形不认定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所在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应由省级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核实调查。职工和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到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和单位。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劳动功能障碍分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就近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费、经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非因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标准从工伤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12个月。停止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50%-40%-30%统筹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从工伤保险按月进行支付。
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月-25月-23月-21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90%-85%-80%-75%本人工资。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按照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5-6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月-16月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70%-60%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伤残,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月-11月-9月-7月本人工资。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给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家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超过职工生前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抢险过程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第4个月由工伤保险向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死亡处理。
职工以下情形停止享受工伤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保险,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改的,处欠缴金额的1-3倍罚款。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5000人的,由活动地县级公安机关许可;预计参加人数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有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劳动期间进行产检的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行政法规
类别: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在办法实施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5年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5%并逐步提高。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向注册初审申请延期。每个注册周期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48学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规定;4、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措施;5、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三级培训: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换岗或离岗1年以上应重新培训车间级,班组级。
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委托机构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培训计划纳入年度计划,保证资金。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应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至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要求:1、年满18周岁;2、初中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高中以上学历。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发。操作证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书面申请换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延长至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培训不少于8学时。
考核发证机关受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情形复审不予通过: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2、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有2次以上违章,并经查证确实的;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4、拒绝、阻碍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6、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的,责令改正,可处5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并处5-10万罚款,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2万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安监人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大纲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以上以外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大纲由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制定。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监部门人员和各级煤矿安监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县级安监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国家负责中央总部;省负责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重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有直接责任的应重新参加培训。
生产单位安全培训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由资质的机构培训,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矿井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人员除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有有经验员工带领实习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和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或每年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报安监部门,统计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及时向安监和有关部门报告:1、隐患现状及原因;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暂时难以停产停用的相关生产存储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单位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单位和人身安全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政府和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有条件的自行组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评估。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报告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合格的对隐患进行核销。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申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对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专项预案或将专项预案并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较小的生产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相互衔接,与政府部门、应急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方面的意见。
矿山、金属冶炼和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存储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单位和中等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备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有关生产安全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政府font color=\"#c41230\
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在预案公布2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属于中央企业的,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前述以外单位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还应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监机构。煤矿企业抄送当地煤矿监察机构。
受理备案登记的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逾期不予备案的视为已经备案。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已经取得应急预案备案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演练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等规模以上的其他单位,应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以下情形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归档:1、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调整的;3、安全生产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6、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的。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在1小时之内报告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按以上要求报送外,可以立即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收到报告后逐级上报,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1、一般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监察机构;2、较大事故逐级报至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监察机构;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监察机构。每级上报不超过2小时。安监部门收到通知后还应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巨大事故的,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日续报。
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事故信息举报后,立即与事故单位或下一级机构联系,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接到上级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核查,2个月内上报核查结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应在5日内初步查证,并简要报告上一级部门,详细核实结果2个月内报告。
接到安全事故后,按以下规定立即派员赶往现场。上级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往现场:1、一般事故,县级安监部门、煤矿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2、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3、重大事故,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4、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监察总局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
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较大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6、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以下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单位应进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应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隐患的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暂停施工并报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报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应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0-180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生产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以下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100万罚款,主管人员处2-5万罚款:1、未进行安全评价的;2、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3、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1、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2、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3、实行工程监理的单位依法将工程委托监理;4、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5、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7、依法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档案。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1、按照国家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质量;3、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签章确认,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以下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1、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国家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11、有1-6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1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有效期6年,届满前60日申请延期,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20日内换发新证。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需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新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由有经验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作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尾矿库试运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进行一次全面勘察,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在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可延期6个月。
尾矿库运行到最终设计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单位应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级防护设施,每年至少组织1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材料。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登记的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批发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档案,保留3年备查。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零售经营者应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安监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向生产单位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承担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结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生产单位不得阻挠检测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穿(跨)越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不受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损毁的,管道单位应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管道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巡护制度,配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生产情形的,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管道单位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无法处置的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如:利用管道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等。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危险化学品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有以下行为应及时制止,无法制止的报安监部门: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2、取石、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工程钻探;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发现有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及时制止,无法制止的报安监部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情况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报施工作业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管道单位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安全保护指导: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100米范围内,新改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3、管道中心线两侧200米或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作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情形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辨识、评估及分级: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经满3年的;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安全监控体系: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等功能;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5、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配备2套以上气密性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易燃液体蒸汽的重大危险源,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演练计划并定期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1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1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15天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县级安监部门每季度报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每半年将一级重大危险源报省级安监部门。
以下行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20万罚款;直接主管人员处2-5万罚款:1、未按照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的;2、未按照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4、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建立作业审批制度
工贸企业应对本企业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应按照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将作业方案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监督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工贸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定时检测或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发包给有资质单位,安全管理协议或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工贸企业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承担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承担直接责任。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才、救援器材。
安监部门监督监察时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安监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安监部门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应急管理部颁发;其他非煤矿企业由省级或委托市级安监部门颁发。
重大危险源分为4级,1级最高。
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企业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单位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发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以欺骗、贿赂方式取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危大工程组织专家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名。
其他知识点
部门规章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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