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2021-07-29 12:04:06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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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社会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的特征: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规范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之间的关系
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
法律通过其制定、执行和遵守过程,影响和阴道人们遵守一般的社会规范,从而使一些不受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疏导和整合,使之处于一定的秩序状态
法律将一些重要的社会规加以确认,作为保护对象,在这些对象遭到破坏时,法律将采取制裁等保护措施,施加于一定的人和机构,而使原来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重新回到其所应有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状态
法律通过直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使这些关系本身具有发了的性质和意义,由此而形成有条不紊的状态,即法律秩序
法与秩序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法与自由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与正义
法的价值
法的概述
概念: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假定条件: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可为模式
应为模式
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式的部分
法律后果
构成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定义务
按规定不同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按确定性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定
任意性规则
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分类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则和准则
普泛性地体现在一切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
当具体的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时,法律原则依然具有效力
当法律规则的内容有明显漏洞时,法律原则以补漏的方式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当法律规则之间出现冲突时,跟进法律原则的一般规定来协调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
当法律规则的内容出现模糊时,借法律原则以明晰之
当法律规则对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具体规定调整对策时,通过法律原则来续造相关的规则
效力体现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凉菜“”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是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从内容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
从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从适用方式上
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范
也称作部门法体系。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经济根源
政治根源
其他因素:人文、地理等等
法产生的根源
国家的产生
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从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过程
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道德规范的分化和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比较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法的演进与法系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驶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法治原则
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
民主原则
科学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子主题
特点
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基本原则
法的执行
具有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试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法的适用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独立原则
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
法的遵守
法的实施
法的运行:立法和法的实施
法是社会的 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法律的本质
法以社会为基础
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利益冲突。进而保障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有经济基础所决定
法的发展不会及其特点叶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
法有特殊的强制性
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
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作用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经济
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做制度化表现
政治突出体现社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证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的区别
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与政治体系
法与政治功能
法与政治角色行为
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
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与宗教的联系
法与宗教的区别
法与宗教
法与社会
法理学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成文宪法典
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度、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性法律
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构、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下来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
指行驶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宪法判例
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的概念和渊源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特征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成文的与不成文的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分类
中国宪法的发展
宪法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工人阶级是领导力量;工农联盟都是阶级基础。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和内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的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人民民主代表大会制度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我国的选举制度
内涵和类别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
分配制度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
国家的基本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想象中难受和应尽的跟本责任。
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平等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六大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
监督权
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社会经济权利
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负责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性质、产生和任期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最高监督权
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性质、产生、任期
公布发了、发布命令权
外交权
荣典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主席
性质和组成
执行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提出议案权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
宪法
定义
狭义与广义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刑法的任务
独立性,广泛性,严厉性,最后性
刑法的特征
要求定罪处罚的依据具有较高的法律形式,排斥习惯法
尊重刑法用语字面的普通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未犯罪行为的,即使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得定罪处罚
罪行法定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行相适应原则/罪行均衡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适用效力
刑法概述
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惩罚性
特征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客观方面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排除犯罪性行为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形态
成立的条件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分类及其责任形式
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强制方法
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实体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进行惩处。
刑罚分包由法律授权的特定机关执行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目的
概念、特征、目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附加刑
刑罚的种类
量刑原则与情节
累犯
自首
数罪并罚
缓刑
刑罚的裁量
行刑
减刑
假释
刑罚的执行
刑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侵犯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概述
刑法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刑罚标准,追究犯罪行为,是犯罪者承担形式法律责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星海诉讼费是规定形式诉讼程序的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此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犯罪侦查部门等
专门机关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侦查权、检察权、审批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与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立案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审判管辖
管辖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她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处理案件
适用情形
回避的程序
回避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指定辩护
种类
律师
犯罪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辩护制度
回避与辩护
主体的特定性
对象的唯一性
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目的具有预防性,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非惩戒性措施
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拘传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强制措施
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
强制措施与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条件
立案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侦查
审查起诉
提起诉讼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不起诉
起诉
庭前审查
开庭前准备
法庭审判
第一审程序
上诉
抗诉
提起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相关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一年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
执行机关
执行
形式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程序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是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
内容
客体
要素
发生、变更与消灭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
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概述
人身权、财产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债和债权
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其他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履行
债的解除
提存
债务免除
混同
债的终止
债权
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人设暖是一种乜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拆产利用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类型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
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
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依法产生、消亡
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
以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必备条件
始期与终期
性质上的限制
法律上的限制
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始期与终期的不同
范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
民事主体
明示形式
默示形式
形式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合法
有效要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湿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需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的标的
须依代理权
须为本人计算
法律要件
直接与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般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
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的计算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时候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历任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驶请求权的障碍
发生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
中止时效的发生时间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终止
诉讼时效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程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结婚
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家庭关系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诉讼离婚
离婚
婚姻法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原则
集成的开始以及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 顺序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
民法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概述
管辖恒定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裁定管辖
当事人概述
原告和被告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范围和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估计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程序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的申请
裁定及执行
裁定的最终处理
先予执行
行为主体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构成要件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对方还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监督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
公司法概念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法人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是社团法人
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分类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类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一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上的当事人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概念和种类
票据金钱债权包含两次请求权
票据金钱债权的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转让的结果对债务人仍然有效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行驶
付款
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记在事项欠缺
保全手续欠缺
票据权利的消灭
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涂销
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权利
出票
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驶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
票据丧失与补救
票据法
自愿公平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概述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
商法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调整对象
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责任政府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其他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构成要素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经常具有重合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正义,大多由行政机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性政策性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概述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型证券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强制性,不可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全仁权,行政检察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签订权,行政复议权,等等
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行政主体的新闻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一张,避免行政失当
行政职责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中央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公务员
行政主体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处罚
常见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监督救济
立法救济
复议救济
行政赔偿救济
诉讼救济
途径
范围
参加人
行政复议
行政救济
归责原则
范围及方式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
功能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们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管理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调控市场主体形成的经济关系
调控市场运行形成的经济关系
从宏观角度调控经济形成的经济关系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
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概述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主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监督权
消费者的权利
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
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保证质量的义务
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的义务
合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保密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与经营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直接税和间接税
从量税和从价税
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中央税和地方税
价内税和价外税
税法
劳动法
经济法
国际法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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