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李卫东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4-11-04 17:35:08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张海、李卫东等二审民事裁定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详细记录了张海、李卫东等人在二审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程序和裁定结果。这份文件对于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判断案件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案件概况    
     (2020)冀民终716号   二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诉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有利害关系的无独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卫、丁翠梅、刘淑艳  
     撤销对象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海(有利害关系的无独三)  
     被告:李东卫、丁翠梅、刘淑艳  
     主体关系    
     张海是李卫东的债权人  
     李东卫是丁翠梅的女婿  
     李卫东将财产抵给丁翠梅  
     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海与被上诉人李东卫民间借贷纠纷裁判全部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李东卫与丁翠梅签订抵账协议,把其对刘淑艳享有的拆迁补偿抵账给丁翠梅。丁翠梅提起代位权之诉,并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拆迁补偿归丁翠梅所有。因抵顶的财产与张海申请查封的财产为同一项财产,直接影响张海债权实现,为此张海向唐山中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起诉之后,张海不服上诉至河北高院。  
     本院认为:(p13-p15)    
     张海虽不是丁翠梅与李卫东、刘淑艳之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但该判决涉及的拆迁补偿款与上诉人张海申请法院查封的财产为同一项财产,丁翠梅与李卫东之间的抵账行为是否真实有效,对张海的民事权益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张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在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鉴于李卫东与丁翠梅的女儿曹某系夫妻关系,且张海对否认李卫东与丁翠梅之间借款关系的真实性的主张提供了初步证据,因此张海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上诉人张海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原裁定,指令唐山中院审理。  
    
 
 
 
 
  0 条评论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