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2022-02-08 17:17:2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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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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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一章总则
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不得营利
办学条件:‘有钱、有人、有地、有章程’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
担任校长条件:国籍、定居、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民主管理
管理体制
批准设立之时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教育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人员制度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育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
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前提;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民事责任: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构成犯罪
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内),如记过、警告、降职等
行政处罚(外)如拘留、罚款等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行为较轻,公安机关
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到三年
违法招生
顶替他人入学资格,停止考试二到五年
允许他人冒充本人身份,停止考试一到三年
招生及入学舞弊
责令停止考试一到三年
考生作弊
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组织舞弊
数字相关
第九章
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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