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2022-04-18 19:55:4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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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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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4.统治阶级意志 5.以权利义务为基础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
1.规范性-制约行为 2.国家意志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3.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强制性-必须遵守 5.程序性-有程序要求 6.可诉性 7.权利义务性
法的特征
“教育尹志平”:1.指引作用(自己)2.评价作用(他人)3.预测作用(双方如:合同) 4.强制作用(违法者)5.教育作用(一般人)
规范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
规则(具体明确)+原则(抽象笼统)+概念
法的要素
都属于上层建筑
法与政治
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与经济
法律:调整范围较小、强制力保证道德:调整范围较大、社会舆论和自觉保证
法与道德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概念
1.自然人 2.机构、组织 3.国家
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权利(可自主决定)和法律义务(必须做或不能做的)
内容
1.物(所有权) 2.人身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4.行为(如:合同)
客体
三要素
如:《合同法》
法律规范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自然出生死亡、自然灾害、革命战争
法律事件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结婚、签合同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形成变更与消失
法律关系
1.上位法>下位法 2.特别法>一般法 3.新法>旧法
法的效力层次
属人-国籍
属地-地域(驻外使馆、船舶、航空器)
保护-利益
空间效力
1.一经公布立即生效2.公布一段时间生效
生效时间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判的更轻(从旧兼从轻)
犯罪在新法生效前审判在新法生效后
溯及力
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保护相结合
法的效力
法律(狭义):全人大、全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和人常,设区的市人大和人常(只能: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委行署)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的人大
立法权
正式渊源:1.制定法 2.国际条约 3.国际惯例(认可)
非正式渊源:如政策、习惯、判例
法律渊源
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个法律部门,依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
法律部门
国内现行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全人常 扩:全人常的立法解释与法律效力相同有权向全人常提出立法解释的:两央两高两委
立法解释
审判解释
最高法
检察解释
最高检
司法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行政解释
正式解释
与学术挂钩 专家学者
学理解释
一般人
任意解释
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
立法与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 I法律部门 I法律体系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单方面性
法的执行 (执法)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家强制性、被动型
法的适用 (司法)
所有人 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的遵守 (守法)
法的实施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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