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特点
制定法-不是习惯法,由国家制定
义务性法规-具有强制性:纳税人义务与权利不对等,权利为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税法原则
四个基本原则(法公信实)
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看纳税人实质课税能力防止偷税漏税
六个适用原则(4优先、2溯及)
法律优位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法规>规章
新法优于旧法-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级别低的特别法>级别高的普通法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税收诉讼时先纳税再上诉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发生时间为准,程序性问题(征收方法 税收处罚)以新法为准
税法解释
特点
专属性-严格按照法定解释权限
权威性
针对性 普通型和一般性
分类
立法解释:立法机关作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法律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律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税收法规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仅限税收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
行政解释:税务机关作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字面解释:是基本方法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
宪法:税法是部门法依据宪法制定
民法:借鉴民法,原则不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与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程序与手段不同
行政法:不需要双方的意思表达一致,行政法是授权法,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刑法:税法是义务性刑法是禁止性,税收法律责任追究多样而刑法只有刑和财产刑
经济法:税法有经济法属性
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