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免征规定
开采原油一级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
减征规定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开采年限超过15年,开采储量20%以下或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br>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 煤炭,减征50%
免征或减征
开采或者生产过程中,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其他减免税规定
既享有减免税政策,又有不享受减免政策的,按产量占比分别核算
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或减税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原则
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缴纳<br>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
视同销售的应当缴纳
从价定率
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计入销售额肿的小关运杂费用,翻去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r>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br>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br>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大多数13%,天然气、地热9%
从量定率
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际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外购应税产品
外购和自产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准确核算,已税可抵,未准确核算,不可抵,一并计税
外购原矿(选矿)+自采原矿(选矿)=销售原矿(选矿) ⇒ 直接扣减!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选矿<br>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 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销售应税产品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br>按此申报纳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底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人
1、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单一纳税)<br>(资源税强调的是境内开采活或生产,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十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3、中外合作开采在2011年11月1日前订立合同,有效期内,缴纳矿区使用费;合同期满后缴纳资源税
税率
固定比例税率
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 钼、中重稀土
幅度税率
幅度比例或幅度定额税率
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砂石、石灰岩、其他粘土
1、实行幅度税率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br>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原矿或者选矿
纳税人自行开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资产原矿加工为选矿销售,或者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应按照选矿产品计征<br>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
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