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知识框架笔记总结
2022-10-18 17:14:5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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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知识框架笔记总结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amp;lt;bramp;gt;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性质: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980-1-1第一部刑法
刑法的创新和完善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任务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编→章→节→条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无效)
按效力分类
文理解释(字面解释)
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
补正解释
反对解释
体系解释
类推解释
论理解释(实际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概说
概念: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法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固定领土
流动领土
属地原则
3年以下倾向性不追究
属人原则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当受到处分的
我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件
保护原则
海盗罪
毒品犯罪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
酷刑罪
恐怖主义犯罪
其他战争罪行
适用对象
或引渡或起诉
普遍原则(适用于国际公约)
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
从旧从轻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违反刑事法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刑事违法性)
刑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方面)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
实质概念(揭示犯罪的本质现象,从社会内容上描述)
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相结合
混合概念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惩罚性
具有犯罪的三个特征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
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侵害私法益与侵犯公法益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
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隔时犯与隔地犯
其他
犯罪的分类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方面
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到了犯罪所必需的的程度才可以称为犯罪要件
必须由我国法律规定
由一系列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要件定义
犯罪构成
分支主题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概念
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直接客体
根据犯罪客体包含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是受到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概念
客观实在性
可知性
特征
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和犯罪分类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刑法所规定的而具有法定性
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危害行为amp;nbsp;
危害结果
时间
地点
方法
对象
具体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含义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有体性
有意识性
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性
社会性
有害性
直接实行
把他人或本人的行为(灌醉自己)当作工具利用来实行犯罪
间接实行
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
分类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如用刀枪棍棒、交通工具等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实施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实施方式
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通常为身体上的静止、消极,但不是绝对的,如逃税罪中的逃税行为
表现形式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刑法261条遗弃罪
职务与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值班医生、消防员、扳道工人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受雇保姆基于合同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成人带小孩外出、交通肇事中肇事司机撞伤人后明知伤者可能死亡不救助的、丢失枪支不报告
利用他人实施的不作为
义务来源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逃税罪
不作为
作为说amp;nbsp;
不作为说
择一行为说
独立行为说
持有
危害行为
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因果性
侵害性
现实性
多样性
构成结果(定罪结果)和非构成结果(量刑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害结果
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
物质结果与非物质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种类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amp;lt;bramp;gt;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客观性
相对性与绝对性
原因和结果的先后顺序性
关系条件性
复杂性和多样性
特性
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性质
简单因果关系
复杂因果关系
必须有另一原因介入
介入原因必须是异常原因,通常情况下不会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
中途介入的原因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
中断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罪的其他客观条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独立呼吸说
自然人
行为能力说
承担责任能力说
折衷说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概述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辨认能力
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控制能力
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内容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标准
精神标准
不认定犯罪(香港)
不处罚(澳门)
法律效果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未满18的未成年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精神发病的影响
不具备完全的形式责任能力
残疾人因能力的缺失
不具备的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下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负相对刑事责任种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负完全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
年龄
心理学标准
医学标准
精神病人
正常时期间歇性精神病人
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
完全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精神障碍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功能丧失
负责任
生理醉酒
不负责任
病理性醉酒
针对病理性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无过错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和状态
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
仅仅对犯罪实行犯(正犯)有要求
法定身份:军人、国家工作人员
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职业、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和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
类型
从宽处理
不成立犯罪
不适用死刑
从宽适用缓刑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
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否定说
肯定说
学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外资公司)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范围
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
合格的单位
单位意志(主观居多,存在过失)
为了单位的利益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以单位的名义
由单位成员实施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四种情况
我国实行双罚制
仅处罚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
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
可分也可不分主从犯
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判处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对单位所处的罚金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及规则
单位犯罪
故意、过失、动机及目的
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人的心理态度
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
对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所持有心理状态
故意或过失通称为罪过
对刑法理论意义amp;nbsp;
对定罪的意义(故意、过失)
对量刑 的意义
对司法理论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认识说(外延过宽)
希望说(外延过窄)
容忍说
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明知”“会”
违法性不必要说
必要说
责任说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有了认识,就意味着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了认识。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推定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但也有例外。行政犯中的对新法规的认识问题存在。
我国刑法界
故意内容是否包含违法性认识
认识要素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意志要素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
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主观上不是希望或放任,就不存在故意。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是犯罪故意的基础。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构成要素
必然+希望
可能+希望
直接故意
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针对某一犯罪对象侵害,放任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必然+ 希望,间接故意:可能+放任。
直接故意—— 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会排除万难实现犯罪目的。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听之任之,满不在乎。
直接故意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只是犯罪形态不同(既遂、未遂),影响量刑。间接故意下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影响定罪。一刀下去就走,死亡了,故意杀人。没有死亡,故意伤害。amp;lt;bramp;gt;
两者的区别
犯罪故意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⑴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⑵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分离。amp;lt;bramp;gt;
主观上
危害结果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客观上
没有预见
有责任预见
根据实际情况预见
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不是能力不足
疏忽大意的过失
已经预见
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比较清楚 amp;nbsp; amp;nbsp; 过于自信:比较模糊
认识因素方面
间接故意:放任,不否定 amp;nbsp; 过于自信:否定
意识因素方面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总是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
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合理信赖不等于轻信能够避免)。
合理信赖原则
有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但该行为属于社会允许的范围。只要行为遵循了行为规则,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即使最终导致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
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监督过失
认定
犯罪过失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损害是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
不可抗力事件
行为在客观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amp;lt;bramp;gt;
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没有故意或过失
损害结果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反对态度
共同点
认识因素上,不可抗力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不同点
与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lt;bramp;gt;
行为人标准说
通常人标准说
国家标准说
标准
期待可能性问题
指不允许被告人以欠缺主观过错为辩护理由,只要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法定的行为或造成法定的结果,法院就可对其定罪量刑的一种刑事责任追究方式
绝对严格责任
是指刑法规定的,不要求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存在主观过错,但被告人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以自己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来作为一种“善意辩护”理由。在相对严格责任情况下,被告人可以无过失等理由进行辩护,其辩护理由可以影响到罪名是否成立
相对严格责任
一有法定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问题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二者都是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和前提,犯罪促使目的形成
二者有时有直接联系,反映的需要一致
关系
二者内容、性质、作用不同
目的和动机有时反映的需要不一致;犯罪目的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影响量刑。amp;lt;bramp;gt;
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不同
一个动机可能有几个目的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amp;lt;uamp;gt;amp;lt;bamp;gt;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amp;lt;/bamp;gt;amp;lt;/uamp;gt;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客体的错误
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犯罪未遂(野兽、雕像当仇人)
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将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了防卫,根据实际情况定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具体目标错误,对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对象的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工具的错误(按犯罪未遂论)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犯罪未遂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四种情况
因果关系的错误
认识错误
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的刑事违法性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救行为
正当业务,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具体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力承诺的损害
法令行为
正当行为概述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解释
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防卫认识
防卫目的
防卫挑拨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amp;lt;bramp;gt;聚众斗殴行为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措施
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防卫意图
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发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防卫起因
在面对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不法侵害人将其财产作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通过毁损其财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危险
即使防卫行为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但仍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也可能是正当防卫
防卫效果的表现
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
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以过失犯罪论
没有对不发侵害的第三人进行防卫
防卫对象
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事先防卫
侵害者自动终止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
不法侵害者丧失侵害能力
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
已经结束四种情况
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
防卫时间
必需说
基本相适应说
相当说
无限度防卫
防卫限度
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
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面过失说
疏忽大意过失说
排除直接故意说
排除过失说
故意与过失说
罪过形式
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损害较小的利益
本质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决定避险的无罪过性
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认识,包括正在发生危险的存在、认识到这种危险只能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损害较小的利益可以达到避险效果。避险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必要的损害后果等有基本认识。
避险认识
希望以避险手段希望达到的结果。只能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目的
避险意图
危险的来源
危险的现实性
正在发生现实危险
不得已
损害另一法益
处遇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避险起因
危险正在发生或者近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的直接危险。正在发生尚未结束。amp;lt;bramp;gt;
避险时间
避险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较小的)合法权益
避险对象
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限度
迫不得已
避险限制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amp;lt;bramp;gt; 不能将此款理解为: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特殊的主体所有避险行为的禁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情况区别对待。
避险禁止
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就有的损害的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队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害
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条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危险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避险来 源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自然力量、动物侵袭等。
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避险损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条件不同。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下。而正当防卫则不要求。amp;lt;bramp;gt;
限度标准不同。避险保护利益须大于避险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应当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amp;lt;bramp;gt;
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经承诺的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
被害人的承诺
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
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通过自救行为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者之间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是紧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自救行为不是紧急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所以,正当防卫作为辩解事由,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正当防卫必须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经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态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和自救行为之间在时空上有较明显的间隔。
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正当行为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我国1980年6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 (我国1992年10月15日加入)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 (我国1992年10月15日或30日加入)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我国1993年4月加入)
《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6月19日华盛顿)(我国1994年1月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年) (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我国2006年12月29日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我国2006年12月29日加入)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我国2006年12月29日批准)amp;nbsp;amp;lt;bramp;gt;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 amp;nbsp; 代表人:宾丁、李斯特
法益侵害说
犯罪是对权利本身的侵害 amp;nbsp; amp;nbsp;代表人物:费尔巴哈
权利侵害说
犯罪不是对法益的侵害,而是在于对义务的违反。 代表人物:德国纳粹
义务违反说
法益侵害说和义务违反说的折衷
犯罪的本质
实体法
证据法
程序法
犯罪的特征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最广义的指人地点一切行为,如《刑法》第12条规定中的行为
广义的行为是指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指犯罪这种行为,如《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行为
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如《刑法》第15条规定中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含义
《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实行单罚的单位犯罪:妨害清算;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
单位之间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amp;lt;bramp;gt;
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醉的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强迫职工劳动罪,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的立法例,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罪也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但是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新增加司法考试内容(单位犯罪)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罪过是对特定危害行为与特定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
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中,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罪过的有无以及罪过的形式与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准,而不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为准。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任何过失行为必须导致法定的实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
当客观构成要件事实与行为人主观认识内容不一致时,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需要根据有关理论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如果无法认定故意,行为人对客观内容有过失的,可能成立过失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否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不同的罪过形式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补充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mp;lt;bramp;gt; 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其罪行具体触犯的岔规范或所符合的具体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时要考虑:过当程度、权益性质、防卫目的、罪过形式等因素。
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
预备犯
中止犯
犯罪预备
未遂犯
犯罪实行
既遂犯
实行以后
犯罪阶段
犯罪过程amp;nbsp;
特征amp;nbsp;
过失犯罪的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有几类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一着手就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限制条件的情节犯(不存在未遂)、结果加重犯等(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具体个案上,突发性直接故意一般不存在犯罪预备。只有未遂、中止、既遂。
并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的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存在范围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主客观条件是根据和核心问题。犯罪的完成形态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而犯罪的未完成的形态是犯罪的修正构成要件。具备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有机结合。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行为人在犯罪意思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必须具备犯罪的意思
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构成既遂犯的时间条件。准备和未完成都不能是既遂。
必须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既遂犯的实质要件
犯罪目的实现说(无法解释举动犯、危险犯)
犯罪结果发生说(无法解释举动犯、危险犯)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最科学)
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的犯罪
一定的危害结果出现,没危害结果不可能构成既遂
危害结果表现是有形的、物质的、客观的,无形的和精神性的危害结果不行
危害结果必须是法定的,至于是否与行为人希望的危害结果一致不影响定罪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定结果犯
危害结果是否产生不影响定罪,只影响到犯罪的完成形态,影响量刑
结果犯既遂
以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而不管事实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如诬告陷害罪
特点
举动犯既遂
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两者都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举动犯罪活动的既遂以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到既遂状态。有时要达到量变到质变的程度,如脱逃罪
与举动犯
行为犯既遂
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行为人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存在着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
尚未造成实害犯中的危害结果如果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则构成实害犯,不是危险犯
它不同于举动犯,举动犯只要行为人实行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危险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行了一定的犯罪行为,还要求行为具有足以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
它不同于行为犯,理由同上
它不同于结果犯。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与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的区别
危险犯既遂
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定罪及判决书中不用写犯罪既遂
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区别对待。杀人数量、盗窃数量等,要求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处罚情节尤其具有法定处罚情节时,注意引用相关条款,要求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它是直接故意犯罪发展阶段中的一个初级形态。出现在犯意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中断状态。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构成预备犯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amp;lt;bamp;gt;预备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不是预备犯主观的愿望,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amp;lt;/bamp;gt;
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
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处罚原则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行为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
犯罪行为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结果发生前的犯罪中止
时间性条件
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
行为人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是自动性的实质内容
如果不存在任何外在的物质障碍,行为人也没有因外界因素受到精神强制,这种情况下放弃犯罪,应当认定犯罪中止
如果存在外在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人放弃犯罪意图,若行为人放弃犯罪,应当认定犯罪中止
外界因素虽然客观上不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但由于行为的认识错误或者受到精神上的威胁,因而停止犯罪,不构成中止犯。应当以预备犯或未遂犯论处
外界因素虽然客观上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但行为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因素的存在,而是出于害怕、悔悟停止犯罪,构成中止犯。
外界因素按其性质和作用看,不仅在客观上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而且行为人主观上也认识到难以完成犯罪。被迫放弃不能认定中止犯
被外界因素介入
自动性条件
犯罪人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有效性条件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不仅有十类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可能变化
形势变化,同类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可以改变
同类客体注意点
刑法总论知识框架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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