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犯罪客体
概念
是指行为成立犯罪和成立何种犯罪所必须侵犯的某种法益
明确犯罪客体 的意义
有利于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
有利于准确定罪
有利于准确定性
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共同体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即所有法益的集合体。它是一个抽象的法益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是犯罪客体的最高层次
同类客体
指某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益(人身权,财产权 一大类别)
同类客体是对一般客体的具体化
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一具体的法益
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或是相应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与者
犯罪行为通过直接作用犯罪对象侵犯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备的其他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比如非法捕捞罪有时间要求
刑法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以下三种情况不构成危害行为
人在睡梦中或精神混乱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危害行为的分类
作为(不当为而为,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
身体所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能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还违反了某种命令性法律规范
构成不作为犯罪须具备的客观条件(须具有义务是前提)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结合主客观,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了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一因多果)
危害结果的种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
作为要素的危害结果
非作为要素的危害结果(即结果不是所犯罪的构成要素,如无论是否致人死亡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如人格,名誉)
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远近为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如强奸使人受刺激自杀)
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
犯罪方法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即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条件说
无行为就无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条件说的中断(关系的中断则前行为消失)
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可能小则条件关系可能中断,反之不中断
考察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考察介入情况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介入情况是行为人行为导致的,则不中断,如果是独立的则可能中断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