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2023-08-26 20:59: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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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刑法思维导图1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保护法益=保护客体或犯罪客体    
     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  
     保障人权:约束司法机关  
     刑法的解释(刑法教义学)    
     解释对象    
     刑法典(1997.10.1)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负责生产结论)    
     平义解释,例如:公私财物——他人的财物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例如:信件——电子邮件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类推解释    
     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被禁止。注意:类推解释即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严格罪刑法定中又体现了一遍)  
     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扩大解释还能接受,类推解释接受不了)★★★★★    
     例如:1.遗弃罪中“负有抚养义务”——包括扶养义务的其他人(扩大解释)
2.组织卖淫罪“卖淫”——包括男女(扩大解释)
3.传播性病罪“性病”——包括艾滋病(扩大解释)
4.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网上直播卖淫(扩大解释)
    2.组织卖淫罪“卖淫”——包括男女(扩大解释)
3.传播性病罪“性病”——包括艾滋病(扩大解释)
4.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网上直播卖淫(扩大解释)
 反义解释(反对解释):根据正面表达,推导出反面含义  
     解释理由(负责提供论证)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合理    
     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一词多义)  
     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多词一义)    
     例如:1.出售、销售、倒卖、贩卖=有偿转让所有权
2.恐吓、胁迫、威胁、敲诈=恶害相告,使对方产生恐惧
    2.恐吓、胁迫、威胁、敲诈=恶害相告,使对方产生恐惧
 同类解释规则:“例示法”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证明行为无罪时  
     举轻以明重:证明行为有罪时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保护的目的解释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该原则用来保障人权,而非保护法益)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构才能规定法律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法律具有预测可能性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立法(民主主义体现)  
     禁止习惯法,因为违反预测可能性原理(违反自由主义)  
     事前的罪刑法定    
     原则:禁止溯及既往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严格罪刑法定    
     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同时违反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要求:罪刑要明确(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违反自由主义)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出于人道主义)  
     谦抑性(补充性):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和保障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注意:民法与刑法是低位阶和高位阶(适用顺序先后)的关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益侵害性  
     可谴责性(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预防刑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原则:旗国主义(包括航空器和船舶)  
     例外:不包括国际列出、国际长途汽车  
     注意:属地原则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者有其一就属于我国领土内犯罪  
     在中国境外犯罪    
     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3年以下不追究(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3个条件:针对我国公民、犯重罪(3年以上)、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    
     注意:
1.针对未决犯,对于已决犯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2.重审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
  
    1.针对未决犯,对于已决犯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2.重审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无、审判时有,按照有处理  
     行为时无、审判时有,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犯罪论    
     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两阶层  
     定罪方式:三段论    
     大前提    
     主客观    
     记述的构成要件:通过客观即可判断    
     例如:伪造、变造、护照、签证  
     规范的构成要件:需要主观价值判断    
     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成文与不成文    
     成文的构成要件:刑法明文规定    
     例如:抢劫罪“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奸罪“妇女”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刑法无明文规定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积极和消极    
     积极的构成要件:正面表面    
     例如:司法工作人员  
     消极的构成要件:反面否认    
     例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客观和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外在的    
     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主观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内心的    
     例如:过意、故意、目的、动机  
     两阶层犯罪体系    
     客观要件(违法要件):行为的法益侵害(违法性)    
     行为主体    
     自然人犯罪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影响定罪的身份
注意:
1.必须在开始时就具有的(例如:犯罪分子中的组织者就不是);
2.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实行犯),不具有身份的人可作为共犯
  
    注意:
1.必须在开始时就具有的(例如:犯罪分子中的组织者就不是);
2.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实行犯),不具有身份的人可作为共犯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的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是否从事公务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注意: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最、信用卡诈骗最、有价证券诈骗罪(贷款-信用-有价)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原则:一般不要求有法人资格    
     注意:分公司或内设机构需满足2个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例外:私营单位构成犯罪需要法人资格  
     主观条件    
     单位意志    
     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单位领导权力范围内的决定  
     单位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注意:解开单位面纱:1.成立单位目的是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是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区分标准: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单位犯罪,其余都是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定单位直接责任人的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罚单位也罚个人    
     注意:单位不能判决没收财产  
     例外:单罚(只罚个人)  
     单位没了    
     吊销、破产——追究直接责任人  
     被合并——追究原单位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人的身体活动    
     积极举动  
     消极举动  
     有意性:有意实施(主观特征)  
     有害性:有法益侵害(实质特征)  
     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客观上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危险    
     注意:考题中会用主观来诱导考生先入为主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是否开创新的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第二部    
     如:被爱人=实行者,自陷风险需满足    
     主观上:有危险认识能力  
     客观上:有危险控制能力  
     如:行为人=实行者,自陷风险需满足    
     主观上:有危险认识能力  
     客观上:有危险控制能力  
     分类    
     作为    
     注意:“持有”属于作为  
     不作为    
     真正的不作为: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注意:不作为犯中不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也可以是消极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极端注意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
    恐怖主义犯罪;极端注意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作为构成,也可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实害犯(结果犯):犯罪成立达到实害结果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罪  
     具体危险犯:犯罪成立达到现实紧迫的危险    
     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关于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必须刑法明文规定    
     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制猥亵罪没有加重犯的规定);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加重犯的规定);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加重犯的规定);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绑架罪没有加重型  
     注意:主观要件    
     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都是过失  
     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    
     例如: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最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    
     注意: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不同点:是否有法律规定  
     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施行行为,即使用该行为是为达到基础的目的  
     因果关系的判断(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    
     “因”的要求:必须造成危害行为  
     “果”的要求    
     必须现实发生,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规范保护范围    
     一个罪状只能保护一种法益  
     一个注意义务(过失犯罪的)只能保护一类实害结果  
     管辖犯罪内的结果:犯罪结果由管辖范围内的负责人承担  
     介入因素    
     判断标准,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是引发关系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先前行为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分析: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    
     结论: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主要是被害人自杀的问题)    
     原则:被害人自杀(有选择的情况下)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例外: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自杀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行为(主要是阻断救助的问题)    
     原则: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  
     前提:存在救助行为,且能够救活(有效)  
     被害人特殊体质(疾病的发作问题)    
     原则: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注意:即使有引发关系,还需看主观要件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死的越早,对被告越有利  
     行为人是两个人    
     两人为共谋: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两人不是共谋:存疑时有利被告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前提★★★★: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要求是违法行为(法益侵害性)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就是假想防卫    
     1.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  
     2.如果假想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3.如果假想防卫人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无罪处理)  
     客观性:不法侵害只要是客观存在的就行    
     作为/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故意/过失的不法侵害  
     无责任年龄/无责能力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是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结束的内容:要求侵害行为和侵害的危险都结束  
     不法侵害危险的判断    
     判断时间:从行为时判断  
     判断角度:从一般人的视角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不构成正当防卫    
     注意:定罪从事实和结果2个方向分析,一般构成无罪或未遂  
     相互斗殴    
     结论    
     斗殴无防卫——狗咬狗  
     斗殴有承诺——承诺轻伤以下有效  
     对象条件:必须不法者侵害者本人    
     共同犯罪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正当防卫  
     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的帮助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破坏犯罪工具属于正当防卫  
     限制条件    
     必要性: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手段就不过当  
     相当性:比例原则  
     注意:主观上防卫过当必须是对结果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    
     条文属性:是注意规定  
     具体解释:暴力手段必须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程度相同    
     注意:迷奸不算特殊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客观上存在危害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就是假想避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注意:偶然避险(同偶然防卫)  
     “不得已”条件(补充条件)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属于紧急避险)  
     限制条件: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注意: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生命法益不行  
     被害人承诺    
     一般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范围    
     承诺的法益有处分权  
     承诺的法益有一定限度    
     财产可放弃  
     名誉可放弃  
     自由可放弃  
     身体权轻伤范围  
     生命无效  
     承诺的时间:必须事前,事后无效  
     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的事项有理解能力    
     注意:对幼儿、精神病的承诺无效,定盗窃罪   
     承诺的意思表示    
     事实认识错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被害人有坏心思)——承诺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实现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注意: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主观要件(责任要件):行为人的可谴责性    
     罪过形式区分    
     犯罪故意:明知+故意    
     主客观一致原则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有无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    
     有——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放任: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注意:1.必须是明知可能,不是明知必然
2.如果一个罪由间接故意(过失)构成,则一定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2.如果一个罪由间接故意(过失)构成,则一定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已预见+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已预见+不能避免+危害结果)  
     无——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  
     无: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对目标身份有认识错误    
     注意:1.不是目标的种类;2.注意目标的位置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实事求是  
     法定符合说:重在保护法益,严惩凶手(修改案件事实)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先讨论打击错误再讨论偶然防卫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客观阶层    
     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人生果案)  
     具有因果关系,进入主观阶层  
     主观阶层    
     以为A死法,实际B死法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示:前行为(以为死亡)+后行为(真实死亡)    
     观点展示    
     多数说    
     二果一因:重罪吸收轻罪  
     少数说    
     后因一果:数罪并罚  
     注意:前行为必须故意杀人致人昏迷或重伤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示:前行为(预备行为)+后行为(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  
     判断标准:前行为是否着手    
     已着手: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抽象的认识错误:主观想犯罪的罪与客观实际的罪存在不同的犯罪构成(2个罪差距较大)
    
     分别分析法:分别分析+想象竞合  
     考点:包容评价关系    
     人身犯罪的包容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财产犯罪的包容性           
     结论:重罪与轻罪的认识错误,一般定轻罪的既遂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岁  
     相对责任年龄    
     12-1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察院核准    
     注意:重伤与残疾是并且关系  
     14-16: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注意:考试中常一个不负责任的罪带一个负责任的罪  
     八种罪都是故意  
     八种罪是行为不限于罪名    
     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  
     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    
     拟制来的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护人罪  
     拟制来的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时候转化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务定抢劫    
     例外:事后转化抢劫除暴力导致重伤或死亡,不定抢劫  
     八种罪的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  
     减轻责任年龄    
     12-18: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75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责任能力    
     完全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可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完全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    
     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杀人构成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产生幻觉,杀人构成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同时:要求“行为时,所具备的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既遂条件:既遂时的情形与最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明知有病还去做)  
     法律认识错误    
     2种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触犯了行政法律  
     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或应当从宽处罚  
     盗窃者销赃,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形态(时间发展上的问题、犯罪形态无过失)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为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注意    
     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犯意表示无危险  
     2.区分预备犯、犯罪预备、预备行为    
     预备犯:构成预备犯罪的罪犯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    
     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已着手实行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    
     区分标准:是否着手  
     易考情形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盗窃罪:翻院墙不算,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屋里有人进屋才算着手  
     诈骗罪:伪造证件是预备,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制造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是着手(事故后咨询不是)  
     诬告陷害罪:写诬告材料是预备,向机关告发是着手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看物品在途中是否有危险    
     有——寄出是着手  
     无——收到是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未遂犯和不能犯(先客后主)    
     无罪根据:客观上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法考采用客观主义)    
     注意:不能犯做无罪处理是就行为而言,行为人还有其他预备行为则能构成犯罪预备  
     分类    
     对象不能犯:因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构成犯罪    
     区分:对象错误与对象不能犯    
     相同点:主观上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不同点    
     对象错误——行为具有危险性  
     对象不能犯——行为不具有危险性  
     手段不能犯:因手段不产生危险,导致不构成犯罪    
     区分:打击错误与手段不能犯    
     相同点:客观上存在错误的方法  
     不同点    
     打击错误——手段具有危险性  
     手段不能犯——手段不具有危险性  
     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害    
     客观角度:是否客观存在危险(谎称运毒案)  
     时间角度:从行为时来判断(不能从结果倒推)  
     辩证角度:用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判断(不考虑偶然性)    
     注意:即是否具有犯罪的可能性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弗兰克公式)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客观说:根据社会人一般的看法)  
     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  
     认识错误:对能不能犯罪产生认识错误    
     模型1:犯罪人以为无法继续犯罪,进而被迫放弃犯罪——未遂  
     模型2:犯罪人以为已犯罪(实际无法既遂),进而自动放弃——中止  
     注意: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看欺骗的效果是否产生被迫放弃的心理,产生就是未遂  
     特定对象不存在:客观上行为人认为特定对象不存在,只能被迫放弃——未遂  
     中止行为    
     未实行——自动放弃  
     实行了——自动放弃+有效防止(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实际有效性(介入因素)    
     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注意:由于存在前、后行为,需注意数罪并罚的情况  
     犯罪中止的处罚    
     免除处罚的情况——被中止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  
     减轻处罚的情况——被中止的犯罪行为有造成损害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有实害结果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财产无专属性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人身有专属性  
     时间阶段: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  
     因果关系(缺少因果关系,多为未遂)  
     各种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形态不重复):1客观上,犯罪行为结束;2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既遂后不因返回成立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既遂后不因被害人夺回成立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时间呈现终局形态:中止  
     第一时间未呈现终局形态:未遂  
     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时间呈现终局形态:未遂  
     第一时间未呈现终局形态:中止  
     共同犯罪(空间上的问题)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312    
     共犯从属性(多数说)与共犯独立性(少数说)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与实行犯一致    
     注意:教唆犯与帮助犯均无中止  
     角色分类    
     按分工分类    
     正犯(实行犯)    
     从数量上分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客观阶层: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主观阶层    
     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对责任能力不做要求  
     共同犯罪的本质:客观违法是一起的,主观责任是独立的    
     观点展示    
     犯罪共同说(少数说)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从方式上分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相同点:都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不同点:间接正犯对他人具有支配力,教唆犯没有  
     成立条件    
     客观阶层(对他人形成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拐骗儿童罪+XXX罪,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他人可构成紧急避险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君叫臣死)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同强制手段中的第一条)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行为人构成A罪的间接正犯+他人构成B罪的过失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目的(日本屏风案)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帮助犯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  
     (狭义)共犯    
     教唆犯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对已有犯某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相同罪的教唆(早有此意)    
     结论: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对已有犯轻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重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基本犯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情节加重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基本犯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数额加重罪的教唆(心理性)    
     结论: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重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性质相同的轻罪的教唆    
     结论:不构成教唆犯  
     对已有犯重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性质不相同的轻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性质不同的轻罪的教唆犯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且结果与目的一致时,才构成教唆犯的既遂(需要对犯罪人逐个分析)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女友回家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教唆犯)    
     注意:教唆不能犯实施,不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的实施违法行为    
     成立2个条件    
     帮助行为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因意志以为的原因未连接到,则不构成犯罪)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关系)(6个模型)           
     心理性帮助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分析时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是从犯)    
     注意:甲对乙谎称入室偷窃,实则杀人,让乙望风——给乙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注意:提供的工具的中立性,可能构成犯罪(快播案)  
     按作用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  
     共同犯罪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承继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成立承继共同犯罪(一方对另一方之前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事后参与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责任划分    
     结论:中途参与者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和心理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  
     片面教唆  
     片面实行(观点展示)    
     肯定说(多数说):犯罪人行为:构成别人的犯罪行为的片面的实行犯  
     否定说(少数说):犯罪人行为组成:自己的犯罪行为+别人的犯罪行为的帮助犯,想象竞合。    
     注意:否定说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分别分析每个人  
     分析要点    
     真正身份犯中,有身份者才能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  
     有身份者要构成实行犯,必须有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关系上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的保护义务:如果不进行阻止则构成帮助犯    
     注意:该保护义务包括人身和财产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判断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打击错误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犯罪预备  
     罪数问题
    
     一个行为    
     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犯    
     例如:窝藏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掩盖、隐藏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条竞合犯    
     法条关系:包容关系  
     判断标准:触犯A罪,必然触犯B罪,两者法条竞合  
     处理规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两罪名,择一重(靠想象力)    
     与法条竞合犯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不同:两个罪名的关系不同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与法条竞合的动态变化:如果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则法条竞合调整为想象竞合  
     加重犯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概念:两个独立的犯罪,法律规定为一个  
     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  
     与加重犯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法定的,都是升格条件  
     不同点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原生态是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是两个行为,原生态是数罪并罚  
     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注意:前提不遗漏评价法益,否则数罪并罚,关键看罪与罪的性质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小偷不销脏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牵连犯:两个行为,一为手段,一为目的(手段和目的具有通常性)
    
     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处理方法:择重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刑罚措施    
     主刑    
     管制    
     概念:不关押,但限制自由并社区矫正  
     期限:3-2-3  
     社区矫正与禁止令的区别    
     适用领域:社区矫正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在执行时做出
禁止令不包括假释,在审判时做出
    禁止令不包括假释,在审判时做出
 期限:社区矫正与对应刑罚的期限相同
禁止令可以相同也可以短
    禁止令可以相同也可以短
 拘役    
     概念:剥夺自由,短期自由刑  
     期限:1-6-1  
     有期徒刑    
     概念:剥夺自由,长期自由刑  
     期限:6-15-20或25  
     无期徒刑    
     概念:剥夺自由,长期自由刑  
     期限:无期  
     死刑    
     对象限制    
     犯罪时不满18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注意:包括怀过孕或流产的  
     审判时已满75岁    
     例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死缓制度    
     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  
     如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注意:1.附加刑可以单独使用;2.一个罪可有2个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没收范围: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所有的、没有用于犯罪的  
     执行顺序: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债务→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范围: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注意:1.是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
2.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人罪行的,不影响自首
    2.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人罪行的,不影响自首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注意:证据要到人赃俱获的程度  
     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注意:1.法律适用的可以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2.一审判决前的如实供述都有效
    2.一审判决前的如实供述都有效
 特别自首(准自首)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捉捕的嫌疑人、正在服刑的犯人、被告人  
     罪行:供述未掌握的B罪行    
     原则:B罪行与原罪行必须不同种
  
     例外:原罪不成立,供述同种罪行也算  
     区别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吸收一切  
     无期吸收有期  
     有期吸收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有期    
     上线    
     总和刑期≥35,上限为25  
     20≤总和刑期<35,上限为20  
     总和刑期<20,上限为总和刑期  
     下限:单个刑法中期限最高的  
     拘役+拘役    
     最高1年  
     管制+管制    
     最高3年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同类型,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注意:罚金和没收财产种类不同,要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注意:先并的犯罪期限,是已经加重的期限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新煎饼)  
     缓刑: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    
     注意: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减刑限度           
     减刑程序           
     假释    
     条件    
     原则:对判处无期或有期犯罪分子  
     例外:1.累犯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性犯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性犯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例外的例外:1.对例外中的2类人,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有期,不得假释
2.并罚情况下,如2个罪都是例外2中的罪,合并后被判超过10年的,不得假释
    2.并罚情况下,如2个罪都是例外2中的罪,合并后被判超过10年的,不得假释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    
     例如:对职务、财产犯罪不退账款或有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处罚的,不得假释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才能假释,考验期限剩余刑罚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考验期限10年  
     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执行15年才能假释,考验期同上2个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发生阶段不同    
     缓刑: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假释: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成功的效果不同    
     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假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区别    
     考验期内    
     发现漏罪    
     缓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无减  
     假释: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    
     缓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无减  
     假释: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违反规定    
     缓刑:撤销缓刑  
     假释:撤销假释  
     考验期满    
     发现漏罪    
     缓刑: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假释: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又犯新罪    
     缓刑:不能撤销,也不构成累犯  
     假释:不能撤销,也构成累犯  
     追诉时效    
     追究时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    
     不满5年——5年    
     例如:3万以下的诈骗罪、轻伤的故意伤害罪  
     5到10年——10年  
     10年以上有期——15年    
     例如:普通强奸罪  
     无期徒刑、死刑——20年,最高检核准可追究    
     注意:其他档次的过了时效期限就不能追究  
     追诉时效计算    
     起算日    
     故意犯:犯罪着手时  
     过失犯:犯罪结果成立时  
     注意:持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截止日:审判之日  
     注意:对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  
     追诉时效的延长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计算    
     共同犯罪中各算各的  
     追诉时效存在中断与延长的,只使用时效延长  
     两高特殊权利的总结    
     最高法    
     酌定情节特别减轻处罚  
     提前假释  
     最高检    
     特别追诉    
     20年过后,追诉时效的核定  
     已满12不满14岁的,负刑事责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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