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2023-08-26 20:59: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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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思维导图1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
保护法益:保护法益=保护客体或犯罪客体
保障人权:约束司法机关
刑法的功能
刑法典(1997.10.1)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解释对象
平义解释,例如:公私财物——他人的财物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例如:信件——电子邮件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被禁止。注意:类推解释即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严格罪刑法定中又体现了一遍)
例如:1.遗弃罪中“负有抚养义务”——包括扶养义务的其他人(扩大解释) 2.组织卖淫罪“卖淫”——包括男女(扩大解释) 3.传播性病罪“性病”——包括艾滋病(扩大解释) 4.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网上直播卖淫(扩大解释)
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扩大解释还能接受,类推解释接受不了)★★★★★
外框
类推解释
反义解释(反对解释):根据正面表达,推导出反面含义
解释技巧(负责生产结论)
文理解释
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一词多义)
例如:1.出售、销售、倒卖、贩卖=有偿转让所有权2.恐吓、胁迫、威胁、敲诈=恶害相告,使对方产生恐惧
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多词一义)
同类解释规则:“例示法”
体系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合理
举重以明轻:证明行为无罪时
举轻以明重:证明行为有罪时
当然解释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保护的目的解释
解释理由(负责提供论证)
注意:比较的事情必须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刑法教义学)
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构才能规定法律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法律具有预测可能性
思想基础
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立法(民主主义体现)
禁止习惯法,因为违反预测可能性原理(违反自由主义)
成文的罪刑法定
原则:禁止溯及既往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事前的罪刑法定
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同时违反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严格罪刑法定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违反自由主义)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出于人道主义)
明确性要求:罪刑要明确(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注意:民法与刑法是低位阶和高位阶(适用顺序先后)的关系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谦抑性(补充性):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和保障
确定的罪刑法定
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该原则用来保障人权,而非保护法益)
法益侵害性
可谴责性(主观恶性)
预防刑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
报应刑/责任刑(对应已然事实)
刑法的原则
原则:旗国主义(包括航空器和船舶)
例外:不包括国际列出、国际长途汽车
注意:属地原则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者有其一就属于我国领土内犯罪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3年以下不追究(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3个条件:针对我国公民、犯重罪(3年以上)、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原则
在中国境外犯罪
空间效力
注意:1.针对未决犯,对于已决犯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2.重审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
原则:从旧兼从轻
行为时无、审判时有,按照有处理
行为时无、审判时有,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
刑法论
两大功能之间的冲突:优先保障人权
定罪标准:两阶层
例如:伪造、变造、护照、签证
记述的构成要件:通过客观即可判断
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规范的构成要件:需要主观价值判断
主客观
例如:抢劫罪“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奸罪“妇女”
成文的构成要件:刑法明文规定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刑法无明文规定
成文与不成文
例如:司法工作人员
积极的构成要件:正面表面
例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消极的构成要件:反面否认
积极和消极
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客观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外在的
例如:过意、故意、目的、动机
主观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内心的
客观和主观
大前提
定罪方式:三段论
犯罪构成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影响定罪的身份注意:1.必须在开始时就具有的(例如:犯罪分子中的组织者就不是);2.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实行犯),不具有身份的人可作为共犯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的身份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是否从事公务
自然人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注意: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最、信用卡诈骗最、有价证券诈骗罪(贷款-信用-有价)
分类
注意:分公司或内设机构需满足2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原则:一般不要求有法人资格
例外:私营单位构成犯罪需要法人资格
主体条件
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单位领导权力范围内的决定
单位意志
单位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注意:解开单位面纱:1.成立单位目的是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是犯罪
主观条件
成立条件
单位犯罪
区分标准: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单位犯罪,其余都是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定单位直接责任人的犯罪
注意:单位不能判决没收财产
原则:双罚,罚单位也罚个人
例外:单罚(只罚个人)
处罚
吊销、破产——追究直接责任人
被合并——追究原单位
单位没了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行为主体
积极举动
消极举动
有体性:人的身体活动
有意性:有意实施(主观特征)
有害性:有法益侵害(实质特征)
特征
客观特征(思想无罪)
注意:考题中会用主观来诱导考生先入为主
客观上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危险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是否开创新的危险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主观上:有危险认识能力
客观上:有危险控制能力
如:被爱人=实行者,自陷风险需满足
如:行为人=实行者,自陷风险需满足
第二部
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
注意:“持有”属于作为
作为
注意:不作为犯中不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也可以是消极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注意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
真正的不作为: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作为构成,也可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
例如:1.房东有告知租客的义务2.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有管理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备
例如:1.军官对士兵2.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
注意: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关系
例如:1.甲乙抢劫丙,乙欲强奸丙,甲负有阻止义务2.甲知乙有癫痫,通过吵架引发乙的癫痫,致乙死亡,甲有救助义务3.甲抢劫后逃跑,乙紧追不舍,迫使甲跳河有生命危险,乙有救助义务
注意:甲递给乙刀用于观赏,乙用刀刺伤丙,甲对丙无救助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须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或防卫过当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注意:若第一顺位作为义务人不救助,则不能期待第二顺位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亲属关系、临时监护人)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如:甲乙丙相约登山,一人遇难时,另外两人有救助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要求1.实施了资源救助的行为;2.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了依赖)
特定关系
注意:义务是客观要素,如主观上不知道,则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两个条件:1.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2.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判断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例如:甲在车间操作不当,致使乙被机器压伤,濒临死亡,甲不救乙,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条件:履行义务后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注意: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死亡原因
不履行(不为)
注意:有无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履行到什么程度是两个独立问题
等价性(程度)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犯(结果犯):犯罪成立达到实害结果
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具体危险犯:犯罪成立达到现实紧迫的危险
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注意:绑架罪没有加重型
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制猥亵罪没有加重犯的规定);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加重犯的规定);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都是过失
例如: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最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
注意:主观要件
法定性:必须刑法明文规定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不同点:是否有法律规定
注意: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
“因”的辨认: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施行行为,即使用该行为是为达到基础的目的
因果关系的判断(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结果加重犯
危害结果
“因”的要求:必须造成危害行为
必须现实发生,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一个罪状只能保护一种法益
一个注意义务(过失犯罪的)只能保护一类实害结果
规范保护范围
管辖犯罪内的结果:犯罪结果由管辖范围内的负责人承担
“果”的要求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不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是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结论:二因一果
二者作用都大
第二步分析:谁的作用大
异常:先前行为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判断标准,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原则:被害人自杀(有选择的情况下)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例外: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自杀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主要是被害人自杀的问题)
原则: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
前提:存在救助行为,且能够救活(有效)
第三人行为(主要是阻断救助的问题)
原则: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注意:即使有引发关系,还需看主观要件
被害人特殊体质(疾病的发作问题)
介入因素的种类
行为人是一个人: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死的越早,对被告越有利
两人为共谋: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两人不是共谋:存疑时有利被告
行为人是两个人
无法查明的案件★★★★★
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
客观要件(违法要件):行为的法益侵害(违法性)
前提★★★★: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要求是违法行为(法益侵害性)
1.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
2.如果假想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3.如果假想防卫人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无罪处理)
现实性: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就是假想防卫
作为/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故意/过失的不法侵害
无责任年龄/无责能力的不法侵害
客观性:不法侵害只要是客观存在的就行
无论什么情况下的不法侵害都可对其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事前防卫
结束的内容:要求侵害行为和侵害的危险都结束
判断时间:从行为时判断
判断角度:从一般人的视角
不法侵害危险的判断
事后防卫
如果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是防卫不适时
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认识不要说——正当防卫
注意:定罪从事实和结果2个方向分析,一般构成无罪或未遂
防卫认识必要说——不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
斗殴无防卫——狗咬狗
斗殴有承诺——承诺轻伤以下有效
结论
相互斗殴
意思条件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正当防卫
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的帮助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共同犯罪
破坏犯罪工具属于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必须不法者侵害者本人
必要性: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手段就不过当
相当性:比例原则
注意:主观上防卫过当必须是对结果有过失
限制条件
必要性是第一位,相对性是第二位
构成要件
条文属性:是注意规定
注意:迷奸不算特殊正当防卫
具体解释:暴力手段必须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程度相同
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就是假想避险
起因条件:客观上存在危害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注意:偶然避险(同偶然防卫)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属于紧急避险)
“不得已”条件(补充条件)
注意: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生命法益不行
限制条件: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紧急避险
承诺的法益有处分权
财产可放弃
名誉可放弃
自由可放弃
身体权轻伤范围
生命无效
承诺的法益有一定限度
承诺的范围
承诺的时间:必须事前,事后无效
注意:对幼儿、精神病的承诺无效,定盗窃罪
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的事项有理解能力
事实认识错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被害人有坏心思)——承诺有效
承诺的意思表示
一般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实现承诺
注意: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
违法阻却事由
主客观一致原则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犯罪故意:明知+故意
希望: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注意:1.必须是明知可能,不是明知必然2.如果一个罪由间接故意(过失)构成,则一定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放任: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已预见+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已预见+不能避免+危害结果)
反对
有——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
无: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
无——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
有无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同点:都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
间接故意:放任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想结果发生
不同点: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判断标准: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注意:常见错误是将应当预见当做已经预见
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相同点: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意外事件
不同点:有无预见的可能性
判断标准:1.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能力;2.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具体环境)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相同点: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
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不可抗力
不同点:有无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判断标准:1.行为人的避免能力;2.客观上有无避免条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区分
罪过形式区分
注意:1.不是目标的种类;2.注意目标的位置
对象错误:对目标身份有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实事求是
法定符合说:重在保护法益,严惩凶手(修改案件事实)
观点展示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先讨论打击错误再讨论偶然防卫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人生果案)
具有因果关系,进入主观阶层
客观阶层
以为A死法,实际B死法
主观阶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二果一因:重罪吸收轻罪
多数说
后因一果:数罪并罚
少数说
行为公示:前行为(以为死亡)+后行为(真实死亡)
注意:前行为必须故意杀人致人昏迷或重伤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案例:
行为公示:前行为(预备行为)+后行为(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
已着手: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判断标准:前行为是否着手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案件中都有2个行为
分别分析法:分别分析+想象竞合
人身犯罪的包容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财产犯罪的包容性
考点:包容评价关系
结论:重罪与轻罪的认识错误,一般定轻罪的既遂
抽象的认识错误:主观想犯罪的罪与客观实际的罪存在不同的犯罪构成(2个罪差距较大)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要件(责任要件):行为人的可谴责性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岁
注意:重伤与残疾是并且关系
12-1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察院核准
注意:考试中常一个不负责任的罪带一个负责任的罪
八种罪都是故意
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
拟制来的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护人罪
例外:事后转化抢劫除暴力导致重伤或死亡,不定抢劫
拟制来的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时候转化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务定抢劫
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
八种罪是行为不限于罪名
八种罪的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14-16: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相对责任年龄
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
12-18:应当从轻或减轻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75
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年龄
完全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可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人和盲人
生理性醉酒——完全负刑事责任
不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完全无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
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杀人构成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产生幻觉,杀人构成故意犯罪
吸毒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
特殊人群
同时:要求“行为时,所具备的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既遂条件:既遂时的情形与最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明知有病还去做)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责任能力
注意: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
法律认识错误
2种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无罪
自然犯一般都违法(不知法,不免责)
法定犯如果听信有权机关的答复无罪
法律后果
法定犯:触犯了行政法律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或应当从宽处罚
盗窃者销赃,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
责任阻却事由
两阶层犯罪体系
记述的要素
事实判断:是否有法益侵害
违法阶层(客观)
规范的要素(例如:猥亵、诽谤)
价值评价:行为人对法益侵害是否有可谴责性
责任阶层(主观)
为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犯意表示无危险
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预备犯:构成预备犯罪的罪犯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2.区分预备犯、犯罪预备、预备行为
注意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键在于自动性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
犯罪预备
已着手实行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区分标准:是否着手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盗窃罪:翻院墙不算,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屋里有人进屋才算着手
诈骗罪:伪造证件是预备,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制造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是着手(事故后咨询不是)
诬告陷害罪:写诬告材料是预备,向机关告发是着手
易考情形
有——寄出是着手
无——收到是着手
隔离犯的着手:看物品在途中是否有危险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特殊问题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
注意:不能犯做无罪处理是就行为而言,行为人还有其他预备行为则能构成犯罪预备
无罪根据:客观上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法考采用客观主义)
相同点:主观上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行为具有危险性
对象不能犯——行为不具有危险性
不同点
区分:对象错误与对象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因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构成犯罪
相同点:客观上存在错误的方法
打击错误——手段具有危险性
手段不能犯——手段不具有危险性
区分:打击错误与手段不能犯
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
手段不能犯:因手段不产生危险,导致不构成犯罪
客观角度:是否客观存在危险(谎称运毒案)
时间角度:从行为时来判断(不能从结果倒推)
注意:即是否具有犯罪的可能性
辩证角度:用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判断(不考虑偶然性)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害
未遂犯和不能犯(先客后主)
犯罪未遂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客观说:根据社会人一般的看法)
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
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弗兰克公式)
被害人是熟人:普通熟人是中止,亲属是未遂
害怕处罚:害怕当时被抓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是中止
常考情节
模型1:犯罪人以为无法继续犯罪,进而被迫放弃犯罪——未遂
模型2:犯罪人以为已犯罪(实际无法既遂),进而自动放弃——中止
注意: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看欺骗的效果是否产生被迫放弃的心理,产生就是未遂
认识错误:对能不能犯罪产生认识错误
特定对象不存在:客观上行为人认为特定对象不存在,只能被迫放弃——未遂
自动性
未实行——自动放弃
实行了——自动放弃+有效防止(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中止行为
注意:由于存在前、后行为,需注意数罪并罚的情况
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实际有效性(介入因素)
免除处罚的情况——被中止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
减轻处罚的情况——被中止的犯罪行为有造成损害
犯罪中止的处罚
犯罪中止
未完成形态
有实害结果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财产无专属性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人身有专属性
行为对象的转移
时间阶段: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
因果关系(缺少因果关系,多为未遂)
既遂的认定
犯罪既遂
完成形态
终局形态(形态不重复):1客观上,犯罪行为结束;2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既遂排斥中止:既遂后不因返回成立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既遂后不因被害人夺回成立未遂
第一时间呈现终局形态:中止
第一时间未呈现终局形态: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时间呈现终局形态:未遂
第一时间未呈现终局形态:中止
未遂排斥中止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各种犯罪形态的联系
犯罪形态(时间发展上的问题、犯罪形态无过失)
共犯从属性(多数说)与共犯独立性(少数说)
注意:教唆犯与帮助犯均无中止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与实行犯一致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312
单独正犯
客观阶层: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对责任能力不做要求
犯罪共同说(少数说)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共同犯罪的本质:客观违法是一起的,主观责任是独立的
共同正犯
从数量上分
直接正犯
相同点:都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不同点:间接正犯对他人具有支配力,教唆犯没有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拐骗儿童罪+XXX罪,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他人可构成紧急避险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君叫臣死)
强制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同强制手段中的第一条)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行为人构成A罪的间接正犯+他人构成B罪的过失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目的(日本屏风案)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法定身份: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帮助犯
客观阶层(对他人形成支配力)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
间接正犯
从方式上分
正犯(实行犯)
结论: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对已有犯某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相同罪的教唆(早有此意)
结论: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轻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重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基本犯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情节加重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基本犯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数额加重罪的教唆(心理性)
结论:不构成教唆犯
对已有犯重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性质相同的轻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性质不同的轻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重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性质不相同的轻罪的教唆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且结果与目的一致时,才构成教唆犯的既遂(需要对犯罪人逐个分析)
注意:教唆不能犯实施,不构成教唆犯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女友回家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
帮助行为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因意志以为的原因未连接到,则不构成犯罪)
成立2个条件
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的实施违法行为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关系)(6个模型)
心理性帮助
注意:甲对乙谎称入室偷窃,实则杀人,让乙望风——给乙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分析时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是从犯)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注意:提供的工具的中立性,可能构成犯罪(快播案)
客观行为给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判断标准
中立的帮助行为
帮助犯
(狭义)共犯
按分工分类
共犯独立性说:对教唆者、帮助者的定罪应独立判断
结论:实行犯在预备阶段,则共犯只能在预备阶段找犯罪形态。反之(实行犯中止-共犯未遂)
共犯从属性说:如果实行者没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那么教唆者、帮助者也不构成犯罪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
按作用分类
角色分类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成立承继共同犯罪(一方对另一方之前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事后参与
参与时间
结论:中途参与者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承继共同犯罪
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和心理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犯罪参与时间
片面帮助
片面教唆
肯定说(多数说):犯罪人行为:构成别人的犯罪行为的片面的实行犯
注意:否定说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否定说(少数说):犯罪人行为组成:自己的犯罪行为+别人的犯罪行为的帮助犯,想象竞合。
片面实行(观点展示)
片面的共同犯罪
分别分析每个人
真正身份犯中,有身份者才能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
有身份者要构成实行犯,必须有实行行为
分析要点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关系上的作为义务
注意:该保护义务包括人身和财产
先行行为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的保护义务:如果不进行阻止则构成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判断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分析:打击错误
教唆犯或帮助犯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共同犯罪(空间上的问题)
例如:窝藏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掩盖、隐藏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犯
法条关系:包容关系
判断标准:触犯A罪,必然触犯B罪,两者法条竞合
处理规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法条竞合犯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不同:两个罪名的关系不同
与法条竞合犯的关系
与法条竞合的动态变化:如果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则法条竞合调整为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两罪名,择一重(靠想象力)
加重犯
一个行为
对立关系
包容关系(法条竞合)
中立关系(想象竞合)
总结:罪名关系
概念:两个独立的犯罪,法律规定为一个
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
相同点:都是法定的,都是升格条件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原生态是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是两个行为,原生态是数罪并罚
与加重犯的关系
结合犯
注意:前提不遗漏评价法益,否则数罪并罚,关键看罪与罪的性质
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小偷不销脏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总结:盗窃罪销脏有2种1.正常销脏,事后不可罚2.欺骗型销脏,对买家构成诈骗罪
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处理方法:择重
牵连犯:两个行为,一为手段,一为目的(手段和目的具有通常性)
两个行为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升格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升格(前罪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偷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它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升格
刑法中的结合犯
罪数问题
犯罪论
概念:不关押,但限制自由并社区矫正
期限:3-2-3
适用领域:社区矫正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在执行时做出 禁止令不包括假释,在审判时做出
期限:社区矫正与对应刑罚的期限相同 禁止令可以相同也可以短
社区矫正与禁止令的区别
管制
概念:剥夺自由,短期自由刑
期限:1-6-1
拘役
概念:剥夺自由,长期自由刑
期限:6-15-20或25
有期徒刑
期限:无期
无期徒刑
犯罪时不满18
注意:包括怀过孕或流产的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例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审判时已满75岁
对象限制
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
如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制度
死刑
主刑
注意:1.附加刑可以单独使用;2.一个罪可有2个附加刑
罚金
没收范围: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所有的、没有用于犯罪的
执行顺序: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债务→财产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附加刑
刑罚措施
非刑罚处罚措施
刑罚的体系
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量刑情节
累犯
注意:1.是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2.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人罪行的,不影响自首
范围: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注意:证据要到人赃俱获的程度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自动投案
注意:1.法律适用的可以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2.一审判决前的如实供述都有效
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一般自首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捉捕的嫌疑人、正在服刑的犯人、被告人
原则:B罪行与原罪行必须不同种
例外:原罪不成立,供述同种罪行也算
罪行:供述未掌握的B罪行
特别自首(准自首)
区别
自首
死刑吸收一切
无期吸收有期
有期吸收拘役
吸收原则
总和刑期≥35,上限为25
20≤总和刑期<35,上限为20
总和刑期<20,上限为总和刑期
上线
下限:单个刑法中期限最高的
有期+有期
最高1年
拘役+拘役
最高3年
管制+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前行为执行完毕之后才执行管制
同类型,合并执行
注意:罚金和没收财产种类不同,要分别执行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注意:先并的犯罪期限,是已经加重的期限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新煎饼)
数罪并罚
先解决漏罪,后解决新罪
注意: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
刑罚的裁量
减刑限度
减刑程序
减刑
原则:对判处无期或有期犯罪分子
例外:1.累犯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性犯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例外的例外:1.对例外中的2类人,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有期,不得假释2.并罚情况下,如2个罪都是例外2中的罪,合并后被判超过10年的,不得假释
条件
例如:对职务、财产犯罪不退账款或有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处罚的,不得假释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
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才能假释,考验期限剩余刑罚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考验期限10年
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执行15年才能假释,考验期同上2个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缓刑: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假释: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发生阶段不同
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假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成功的效果不同
缓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无减
假释: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发现漏罪
假释: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又犯新罪
缓刑:撤销缓刑
假释:撤销假释
违反规定
考验期内
缓刑: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假释: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缓刑:不能撤销,也不构成累犯
假释:不能撤销,也构成累犯
考验期满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假释
例如:3万以下的诈骗罪、轻伤的故意伤害罪
不满5年——5年
5到10年——10年
例如:普通强奸罪
10年以上有期——15年
注意:其他档次的过了时效期限就不能追究
无期徒刑、死刑——20年,最高检核准可追究
法定最高刑
追究时效期限
故意犯:犯罪着手时
过失犯:犯罪结果成立时
注意:持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起算日
截止日:审判之日
注意:对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
追诉时效计算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延长
共同犯罪中各算各的
追诉时效存在中断与延长的,只使用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计算
酌定情节特别减轻处罚
提前假释
最高法
20年过后,追诉时效的核定
已满12不满14岁的,负刑事责任核准
特别追诉
最高检
两高特殊权利的总结
追诉时效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罚论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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