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2025-11-20 15:29:3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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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法考刑法知识要点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1 解释对象是现行刑法规范
2 解释效力,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
3 解释方法包含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
(1 解释对象是现行刑法规范
2 解释效力,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
3 解释方法包含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在词义射程范围之内
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类推解释
在词义射程范围之外
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解释理由(提供论证理由)
文理解释
在文理上说得通
体系解释
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即一词多义
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即多词一义
同类解释规则,即兜底规定的含义应提取前项共同特征
当然解释(两个事项必须性质相同,程度不同,例如人和动物,性质不同)
论证无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不是罪,轻更不是
论证有罪(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是罪,重的更是
目的解释
刑法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结论提供理由,即刑法保护的的法益
两者区别和关系
解释技巧只能择其一
解释理由越多论证越充分,可并存多理由
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则结论不可采纳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犯罪就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力,优先保障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用以保障人权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通过国民预测可能性保障行动自由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罪刑
禁止习惯法,违反预测可能性原则,应当禁止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要求,简单罪状如故意杀人,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不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期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只在其他法律无济于事适用,作为补充和保障。与民法为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实务中要看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要件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广义罪刑法定包含罪刑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标准=法益侵害性(已然事实)+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未然事实),依法益侵害性作出的刑罚为报应刑,依人身危险性作出的刑罚为预防刑。人身危险性应作个别化判断,如盗窃用于赌博或治病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中国境内
属地管辖,我国领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旗国主义,国旗+航空器与船舶;列车,长途车不属于
旗国主义,国旗+航空器与船舶;列车,长途车不属于
犯罪行为地
共同犯罪角度
实行行为地
教唆行为地
帮助行为地
犯罪形态角度
实行行为地
预备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共同犯罪角度
整体结果地
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地
犯罪形态角度
实害结果地
危险发生地
中国境外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境外犯罪,轻罪不追,国工、军人必追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境外犯罪,满足对中国或中国人且犯重罪(最低量刑3年以上)且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对象是未决犯,即发生在旧法,审判在新法。再审程序从旧。
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无到有,依司法解释
有到新,从旧兼从轻
刑罚论
犯罪论
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区别于四要件,行为人是自然人即可),定罪原理分两个步骤,事实判断->价值评价,要遵循客观主义先判断客观要件;"犯罪"的阶层概念,满足两阶层的犯罪应付刑事责任,但存在阻却事由不定罪,但仍构成阶层的犯罪
(客观)违法阶层,事实判断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不考虑责任能力和责任年龄等责任阻却事由
真正身份犯,也称定罪身份
开始犯罪时就具有的身份,过程中形成的不属于
只针对实行犯,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作为共犯与定罪身份人构成共同犯罪;此处的实行犯包括间接正犯,没有定罪身份则不构成实行犯和间接正犯
不真正身份犯,不影响犯罪成立,影响量刑,也称量刑身份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是否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公共管理性
行政职责性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均可构成的犯罪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法人资格
国有单位不要求
私营单位要求
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构成主体需满足
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主观条件
单位意志指单位整体意志
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决议
单位领导依据职权决策
主观罪过形式,可故意,可过失
过失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过失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客观样态为自然人实施
揭开单位的面纱,即此两种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论处
成立单位主要目的就是犯罪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是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如何区分,同时具备为单位犯罪,缺一则非单位犯罪
主观条件为单位整体意志
客观条件为单位或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犯罪只是本身的犯罪,非成员间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组成员的共同犯罪
两个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与单位外自然人也可
单位实施不同犯罪,纯正个人犯罪无法追究单位,则串线个人;不纯正单位犯罪,单位可作为主体,则不能串线个人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如单位决议盗电,追究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盗窃罪(盗窃可为第三人谋利)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以帮助犯论处,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帮助犯
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司法解释一般将单位犯罪定罪标准高,自然人标准低;单位未达到单位定罪标准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个人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即单位也个人(必须是参与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处罚个人时,数人可构成共同犯罪,但在单位犯罪框架下,只为明确责任和量刑
例外单罚,只处罚个人(必须是参与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单位没了
真没了,撤销、注销、吊销执照、破产,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
假没了,合并为新单位,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指人的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是客观特征
有意性,指人的意识实施,是主观特征
有害性,具有法益侵害性(行为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要看是否遵守了主意义务),是实质特征
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行为是否对法益制造危险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只要降低原危险危害程度即算,新危险是否故意均不算危险行为,客观危害被降低,要优先客观
替代危险是开创新的危险但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程度低,属于阻却事由,如从火灾现场二楼窗户扔出
被害人自陷风险(总结来看就是危害行为的实行者有无危险的主观认识能力和客观控制能力,有则该实行人不论是被害人还是行为人承担责任,无则否)
被害人是危险实行、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行为人是危险实行、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虽然同意,但接受危险不等同于接受实害结果,且同意死亡或重伤结果承诺无效
虽然同意,但接受危险不等同于接受实害结果,且同意死亡或重伤结果承诺无效
不作为犯
分类
行为的分类
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命令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指法律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即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如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不真正不作为犯,指可由不作为也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由不作为构成时即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
不作为,指消极的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但消极的不履行
作为,一是积极制造危险,二是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即致死的实害结果的危险,也即虽然有行动,但行动不是致命危险不为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可竞合,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即是作为也是不作为,竞合以作为论处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是交叉,即作为犯有故意和过失,不作为犯也有故意和过失
注意!持有型犯罪是作为犯罪
维持持有状态不是消极无为,是积极举动,行为本身直接侵害法益
不是不作为犯罪,不存在作为(上缴)义务,只要维持非法持有就是犯罪,不维持持有状态就不构成犯罪,如捡到毒品没有上缴但是销毁了,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成立条件(应为,能为,不为)
客观要件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实质二分说:刑法的作为义务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行为人根据两种原因承担此义务
实质二分说:刑法的作为义务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行为人根据两种原因承担此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包括危险动物、物品、设施
对他人危险的监管义务,此处他人指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的人,如父亲对未成年子女危险行为有监管义务,子女对父亲没有;军官对士兵危险行为有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对法益创设危险的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如饭店食物导致客人中毒;夜晚停车不采取措施导致追尾,对受伤人员负救助义务
正当防卫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
先行行为是正当防卫,则无义务
先行行为是过当防卫的有阻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是正当防卫,则无义务
先行行为是过当防卫的有阻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
多数说认为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均有作为义务,但当防卫人不具备作为条件、可能性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多数说认为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均有作为义务,但当防卫人不具备作为条件、可能性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如刹车失灵避免坠崖不得已撞伤路人,有救助义务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如非法伐木砸到路人,有救助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产生的特定关系,如亲属间的救助义务、临时监护人的救助义务等
多个义务人之间有先后关系,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甚至侵害法益,第二作为义务人没有救助义务
多个义务人之间有先后关系,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甚至侵害法益,第二作为义务人没有救助义务
职务、业务产生的特定关系,警察对被害人、医生对病人负有保护义务
上述警察的义务也来源于法律,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上述警察的义务也来源于法律,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特定关系,自愿救助使法益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依赖关系),行为人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未形成依赖关系则没有救助义务,救人救到底
未形成依赖关系则没有救助义务,救人救到底
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对被害人产生保护义务,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二者是主人与客人的关系
二是行为人对特定领域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一是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二者是主人与客人的关系
二是行为人对特定领域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依赖关系,指现场没有其他人,或有其他人但其他人没有刑法的作为义务,或有作为义务但缺乏作为能力,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除危险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指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即行为人的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判断
不履行(不为)
刑法增设的作为义务指履行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发生则没必要处罚行为人,此前提条件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主观要件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实害犯与危险犯,侧重“犯罪成立条件”(有无结果影响是否定罪)
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的犯罪,也称结果犯,所有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该危险需要法官判断
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的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该行为,认为实施该行为就会产生的危险,不需要法官判断
行为犯与结果犯,侧重“既遂标准”(有无结果影响是否既遂)
行为犯,指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结果犯,指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加重结果
法定性,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构成
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此为司法解释规定)
对加重结果可持过失,可持故意心理,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实质是想象竞合犯的特殊法律规定
因果关系,指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遵循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因果关系,解决3个问题
故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过失犯罪的成立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故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过失犯罪的成立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因"的要求
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界定同上,法益侵害+法律不允许(过失行为是否遵守注意义务)
"果"的要求(客观归责理念,以客观实际评价因果)
现实发生的结果
果必须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和假设结果
重叠因果,行为A、B同时发挥作用一起制造了结果A+B=C
双重因果,行为A、B,均与结果C单独有因果,A=C、B=C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构成要件)规范,罪名保护的法益即防止的实害结果,超出规范的防止实害结果不能回属于该行为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超出一项注意义务防止的实害结果范围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行为人管辖范围,有责任和义务防止结果
"因"与"果"的关系,介入因素的案件
介入因素仅作为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要件的问题,与是否承担责任是两个阶段
介入因素仅作为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要件的问题,与是否承担责任是两个阶段
条件说的不足,以必要条件论证,引起无限延伸
因果关系需充分条件
因果关系需充分条件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仅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否则无因果,过于绝对
危险现实化理论,按照充分条件(合法则的条件),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该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
介入因素两步走,介入因素指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因素
判断先前行为或介入因素或两因一果制造的现实化结果
判断先前行为或介入因素或两因一果制造的现实化结果
介入因素不异常,则先前行为引发介入因素,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仍需继续判断介入因素与结果是否有关,有则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异常,则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独立关系
判断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判断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先前行为作用大,先前有因果
介入因素作用大,介入有因果
一样大,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行为
有自由选择情况下自杀属于异常
例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包括自杀身亡
例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包括自杀身亡
第三人的行为
注意阻断救助行为(介入因素),前提存在救助行为且有救活可能性,死亡结果与阻断行为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特殊体质
疾病发作是介入因素,疾病和体质不是介入因素
只要
先前行为引发疾病,即使过了一段时间发作,也属于直接延续风险,先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
先前行为引发疾病,即使过了一段时间发作,也属于直接延续风险,先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有利于被告原则
行为人是两个人
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所有可能,有利于被告原则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构成客观违法,即以满足客观要件,才有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性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
防卫人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无关第三人
不法侵害包括国家、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但需满足紧迫性条件
客观性
制止作为不作为的不法侵害都构成
制止不论故意或过失,无责任年龄或与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都构成
原则上,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但遇到差责任能力者实施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应先躲避
现实性
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存在显示侵害则为假想防卫,非故意,有过失则过失罪,无过失则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开始,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装置防卫:手段相当性;不侵害其他法益,如公共安全;不属于事前防卫
防卫装置防卫:手段相当性;不侵害其他法益,如公共安全;不属于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
结束内容,不仅行为结束,而且要求危险消除
危险消除判断,一般化、场景化,不能要求冷静理性
财产犯罪特殊处理,犯罪人取得财务,当场来得及挽回不视为侵害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无故意过失则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
偶然防卫争议,主客观不相一致,主观无认识
故意型偶然防卫
必要说认为定故意罪未遂
过失型偶然防卫
必要说认为无坏的实害结果,无罪
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只要客观制止不法侵害,均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要求主客观统一,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制止不法侵害出于正当意图动机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图,且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同时存在,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并存
缺乏防卫意思的另外情形
防卫挑拨,欲侵害先挑衅,恶意运用正当防卫且挑衅属于不法侵害,属于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都出于侵害对方意图相互攻击
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承诺轻伤)
也会出现正当防卫,一方先动手或打上门,认为一方故意伤害,一方正当防卫
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承诺轻伤)
也会出现正当防卫,一方先动手或打上门,认为一方故意伤害,一方正当防卫
不能因防卫人事前防卫准备就认定有不法侵害意图(甲要上门打,乙准备武器)
对象条件
防卫反击的对象
针对共犯人,对直接实行犯可防卫反击;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反击;帮助犯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可反击
针对物品,成立正当条件是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效果
三种特殊情形
被害人用他人物品防卫反击物品损坏,构成正当防卫,对物品的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民事赔偿
实害行为人用他人物品伤害被害人抵挡损坏物品,被害人单纯防卫,没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客观要件与危害行为,直接无罪
被害人用他人物品抵挡物品损坏,不构成正当防卫,他人物品构成紧急避险,民事赔偿
限度条件
判断标准
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判断必要性应情景化,一般化角度,要考虑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性,不可求相当的方式和强度
相当性标准,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防卫等级可以越高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客观要件,过当结果
手段过当但没有过当结果,不构成防卫过当
手段过当但没有过当结果,不构成防卫过当
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之前有过失心理
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意外事件
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意外事件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条文属性
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成立条件,但面对的不法侵害
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等级最高
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等级最高
不是无限防卫权,是提示性的规定,提醒法官造成的伤亡不算过当
具体解释
行凶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不要求凶器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犯罪行为,不是具体罪名,必须是暴力手段,否则只能一般防卫,如母亲不作为饿死婴儿或迷晕抢劫、强奸等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与上述四行为相当的,如爆炸、放火、劫持航空器等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危险,他人的不法侵害和自然界危险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紧急避险
特定职责面临职务、业务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保护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紧急避险
客观没有现实危险而进行避险,属于假想避险
与假想防卫相同处理
与假想防卫相同处理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事前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同防卫不适时处理
意思条件
避险认识
不要说,只要客观避免危险,不要求主观认识,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必要说,主观具有避险认识,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意图
不要求避险意图,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对立排斥,合法和违法动机可并存
"不得已"条件
紧急避险手段只能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合理手段,不能优先选择(防卫反击是优先手段,不需要不得已)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胁从犯
限度条件
保护的法益>=损害法益
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公共>个人,反之亦不存
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
生命法益不能划等号
注定牺牲可以对其紧急避险
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公共>个人,反之亦不存
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
生命法益不能划等号
注定牺牲可以对其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和范围
对承诺法益具有处分权,承诺的法益有限度
不得超出承诺预设范围,承诺的法益不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正常论
对承诺法益具有处分权,承诺的法益有限度
不得超出承诺预设范围,承诺的法益不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正常论
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身体权在轻伤单位可以放弃
生命承诺不可以放弃
承诺的时间,必须事前做出承诺
承诺的能力,对承诺事项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承诺的意思表示,受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作出的承诺无效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法益相关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动机认识错误,法益相关事实没有错误,乙动机没有实现,承诺有限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产生认识错误,乙承诺有效
甲知道乙产生认识错误
甲欺骗(作为或不作为的欺骗),使乙作出承诺,无效
甲没有欺骗,只利用错误,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没有现实承诺,不包括默示承诺
以一般人合理意愿推定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必须是为了保护另一大于被牺牲法益的法益
行为指向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
(主观)责任阶层,此处意为谴责,价值评价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明知+故意/放任
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内容一致性
需相一致的要素
行为人自身特征(如认识自身性病)
行为的危险性、行为对象的存在、危害结果
行为人自身特征(如认识自身性病)
行为的危险性、行为对象的存在、危害结果
相一致程度,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如故意杀人罪只需要认识到是人,身份、姓名等不是客观构成要件,无需认识到
如故意杀人罪只需要认识到是人,身份、姓名等不是客观构成要件,无需认识到
时间一致性
行为与目的(故意)同时存在原则,以实行行为时为准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危害结果的数量和对象不定
择一的故意,认识到两个结果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是哪个
罪过形式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明知+希望;间接,明知+放任
间接只能是明知可能,不能明知必然
直接,明知+希望;间接,明知+放任
间接只能是明知可能,不能明知必然
案例,甲想杀乙,乙丙在缆车上,甲不想让丙死,但割断缆绳,两人死亡。
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看似放任,实则明知丙必然死亡,也构成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只能是可能,不能是必然
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看似放任,实则明知丙必然死亡,也构成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只能是可能,不能是必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成立需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区分,态度不同,一个是放任,一个是不想,主要看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危害结果发生(需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区别,是否已经预见,一个是应当但没有,一个是已经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缺乏预见可能性)
区别,由于预见可能性,一个是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一个是无法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缺乏避免可能性)
区别,有无避免可能性
行为人避免能力;客观上有无避免条件
行为人避免能力;客观上有无避免条件
判断避免可能性的时间节点是过失行为时
整理区分
有无认识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结果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
由于结果预见可能性
有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客观阶层
没有危害行为(无法益侵害)
对象不能犯
有危害行为
主观阶层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法益种类相同
对象错误
身份认识错误,身份不是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对"人"的故意,满足故意杀人犯罪客观要件
身份认识错误为动力错误,不影响故意存在
身份认识错误为动力错误,不影响故意存在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保障人权,过失心理存在,主客观不一致
法定符合说(意外事件无此观点展示)
保护法益,拟制故意心理
因果关系(解决故意犯的既遂,过失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发生结果,因果流程与预想不一致
没有因果关系,未遂,人参果案(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
有因果关系,既遂,推下井案
结果的推迟发生
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杀乙,乙昏迷,以为死亡)+后行为(抛"尸",淹死)
介入因素(淹死)是否异常
异常,独立事件
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多数说
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重复评价死亡结果)
后事件作用大,后因一果,少数说
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不异常,前事件有因果关系
二因一果,多数说
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重复评价死亡结果)
结果的提前发生
重点是着手
重点是着手
行为公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着手: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竞合
已经着手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竞合(未遂为排除得出)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区分
(对实害对象和实害结果心理)
注意,是预定目标所在位置的心理
(对实害对象和实害结果心理)
注意,是预定目标所在位置的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故意(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有无身份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故意类型)
抽象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法益种类不同
分别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包容评价,两个罪名性质相同,程度不同,重包轻
重罪与轻罪产生认识错误,有重故意可包评为有轻故意,有重行为可包评为有轻行为,构成轻既遂
重罪与轻罪产生认识错误,有重故意可包评为有轻故意,有重行为可包评为有轻行为,构成轻既遂
人身犯罪的包容评价
故意杀人包评故意伤害
强奸罪报包评强制猥亵罪
绑架罪包评非法拘禁罪
拐卖儿童罪包评拐骗儿童罪
财产犯罪的包容评价
抢劫罪
暴力行为
抢夺罪
盗窃罪
侵占罪
胁迫行为
敲诈勒索罪
犯罪过失
要有实害结果,并且是坏结果(构成偶然防卫时,如果过失则多少数说都评价无罪)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生日第二天,测骨龄不论日期)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不负刑责
相对责任年龄
12至14周岁(不满)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责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责
指犯罪行为,不限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种罪名
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注意重伤和残疾是且的关系
程序上要求最高检核准追诉
14至16岁(不满),烧杀淫掠,伤贩爆头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责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责
八种严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不包括,失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决水,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不包括,失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决水,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八种罪指犯罪行为,不限于罪名
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
包括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法律特事特办
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有五个,该五个犯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律拟制的抢劫罪有三个: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事后转化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实施这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责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应负刑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家里管教,必要依法矫治教育
减轻责任年龄
12至18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行为性质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完全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刑责
相对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非间歇)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可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责,责令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和盲人,完全责任能力,应负,但残疾,可从轻、减轻或免除,聋哑人必须又聋又哑才可减免
醉酒
生理性,日常生活醉酒,应负刑责
病理性,中毒致幻,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责
吸毒
有完全责任能力,若第一次产生幻觉,因无犯罪故意,可认定过失
明知会产生幻觉,利用犯罪的,认定故意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责任年龄计算以行为时为标准,包括不作为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仅要求行为,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要看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即可自由支配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
应负刑责,进入该状态是意志自由的。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导致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着手是实施危害行为时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事实认识与法律认识错误
认识自己在做什么,可能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客观构成要件,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是指客观构成要件,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认识所做之事刑法是否禁止,可能法律认识错误
刑法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禁止,具有刑法禁止性,就具有了违法性
刑法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禁止,具有刑法禁止性,就具有了违法性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等
行政法的认识错误不是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对某个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癞蛤蟆是不是保护动物)事实的行政法规范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有认识错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自然犯,不需要援引行政法规,古今中外都属于犯罪的罪名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先审查主观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再审查阻却事由的法律认识错误
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已成立故意犯罪,法律评价以法官为准,行为人认识错误不重要,可以谴责
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知法的可能性(咨询法院等有权机关,并得到正式答复),可成为排除可谴责性的事由
期待可能性
从行为时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做了违法行为,也不值得谴责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不追究窝藏、包庇罪或应从宽处罚
妨碍司法秩序罪,盗窃销赃,杀人毁证据等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是解释
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是认定
结论是有罪无罪的推导,是法律适用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是解释
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是认定
结论是有罪无罪的推导,是法律适用
大前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状
范围
只能是犯罪构成要件,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也如是
种类
记述(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价值评价)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客观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法官主观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法条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法条表面没有规定,但实质必须具备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正面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反面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目前仅行贿罪有消极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小前提,对于无法查明的情形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此处存疑指案件事实的认定存疑,不是法律适用存疑
适用领域,适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事实不清、存疑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事实,但不适用于解释法律含义。
存疑情形,案件存在多种可能性,只能择一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认定
正确推导,得出结论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某罪,推导事实行为,符合则得出构成某罪
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循环往复推导指同一事实,根据多个大前提推出结论以保周延
想象竞合指通过一个行为,循环往复推导同时符合数个大前提罪名规定,择一重罪论处。一个行为,两个或数个罪名,揭示行为制造的所有法益侵害事实
犯罪成立后
犯罪形态,犯罪的时间发展问题
犯罪预备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区分标准
易考情形
特殊问题
未遂犯与不能犯
分类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认识错误
特定对象不存在
中止行为
行为实行终了与行为未实行终了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的处罚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发生阶段
因果关系
行为对象的转移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重复侵害行为
共同犯罪,犯罪的空间分布问题
罪数,犯罪的数量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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