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流程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和实施步骤,lt;brgt;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lt;brgt;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仅仅作为报告,不需要其批准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lt;brgt;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注意问题
适用范围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并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重新招用人员时,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
基本知识
内涵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或者需要破产重整,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
满足条件
实体性条件(满足任意一条即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可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革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兜底性条款
需要出现不可抗力
程序性条件(必须遵循这些程序)
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优先考虑留用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