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要点
2025-12-02 15:06:5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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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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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租赁主体
主体适格?
承租人
非典型担保下的担保人
担保主体的禁止性规定?-担保解释5、6
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
出租人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租赁物
界定
客观存在,虚构则合同无效,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
非消耗品
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具备返还的可能性
交付的可能性
可流通性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
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可能的问题
虚构租赁物
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新类型租赁物
无处分权的租赁物
不一定导致租赁物不适格
售后回租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租赁物低值高估
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性质
非明确、独立的租赁物
不能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基本信息明确、完整
真实、客观存在且能独立处分,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和公示进行明确
明确约定租赁物不适格风险承担方式
对新类型租赁物风险的防范
明确租赁物价值或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方式
租赁物的交付及检验
《民法典》740
司法解释 3
司法解释 3
拒绝受领
《民法典》747
司法解释 8
司法解释 8
瑕疵交付,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的除外。
但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的除外。
交付对象、交付方式、预期提货、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标的物的责任承担需明确
明确承租人确定租赁物时是否依靠了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受到了出租人的干预
明确验收主体,约定为承租人验收,强调承租人以其专业技能对标的物进行验收。验收方式、验收内容、验收期限
明确交付行为不代表所有权转移
明确在途运输风险等交付风险的承担
明确交付时间
约定承租人负有及时交付与标的物交付相关的票据单证如发票、合格证明、验收证明、签收证明等
租赁期限
起止日期
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及产生的效益确定
进一步可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或退租
租金
是否适用利率上限(LPR4倍)规定?-《民法典》746 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最高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
租金总额、租金构成、租金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数额、发票
构成:租赁成本+合理利润(租赁费率),不受利率限制
支付对象:出租人。出卖人X
否则,及时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合作关系,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不能依此推定出卖人系有权代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限。
租赁物的保管及适用
748.1 750
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是否可以约定由出租人负责?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
商业保险的购买?通常由承租人负责购买,应当注意保险费用的承担者是否为承租人,而且应当约定被保险人仅为融资租赁公司,并关注投保的日期是否与承租日一致
应当约定若租赁物发生特殊状况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租赁物归属
757 758 759 760
归属出租人
合同有效,约定期满归属出租人
合同有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757、510条不能确定归属的,归属出租人
合同有效,约定期满归属承租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但是承租人可要求返还超出费用
合同无效,约定期满归属出租人
合同无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归属出租人
归属承租人
合同有效,约定期满归属承租人
合同无效,约定期满归属承租人
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
合同有效,约定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
明确约定租赁合同有效、被认定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
约定象征性价款时
残值及计算
担保
流程性、程序性
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免决议情形:担保解释 8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及不同担保方式的要点
登记
违约
《民法典》752
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 10
二选一
担保解释 65
第六十五 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承租人未支付租金,违约责任:
1.要求支付已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
2.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即加速到期,并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1.要求支付已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
2.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即加速到期,并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未交付租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情况下,其责任由出卖人来承担,但出租人应予以协助
关于租赁物收回、租赁物处置等进行明确约定,是否需要催告,是否给予合理期限
合理约定租金、违约金、违约金标准
解除
《民法典》754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司法解释 11
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其他解除合同的约定
出租人救济措施:明确约定届时出租人可以选择采取的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方式及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
争议解决
不动产的融资租赁纠纷,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合同纠纷
其他条款:送达、通知、联系方式、合同生效、合同份数、附件
租赁物登记
《民法典》745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担保解释 67 54
登记对抗
第六十七条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登记,需举证受让人/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融资租赁合同存在
未经登记,不能对抗保全/强制执行+破产程序中不能主张租赁物有限受偿
担保物权统一优先次序规则
《民法典》414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特殊一: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
担保解释 56
第五十六条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2.核查承租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判断租赁物是否为承租人销售业务产品范围
特殊二: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
担保解释 57
第五十七条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出租人所有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出租人所有权>他人担保物权
其他租赁物优先权按照登记时间顺序
出租人所有权>他人担保物权
其他租赁物优先权按照登记时间顺序
1.关注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获得价款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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