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法律基础
2023-10-03 14:15:04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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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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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律行为(<font color="#e74f4c">主将</font>)
特征
达到法律后果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意思表示
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
订立买卖合同
<font color="#e74f4c">"决议"行为不要求各方意思表示全部一致</font>
取得利益有无对价
有偿
买卖
无偿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特定形式
要式
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
<font color="#e74f4c">自然人</font>之间的借款、借用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从法律行为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font color="#e74f4c">担保合同</font>
主法律行为的无效/消失,从法律行为<br>也随之无效/消失
要件
当事人
具有相应的<font color="#e74f4c">民事行为能力</font>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
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要求;<br>不违背公序良俗(道德)
<font color="#e74f4c">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font>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
8≤且小于18,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且<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事行为能力人
16≤且<18,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8
智力健全、精神健康
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区分
条件:将来<font color="#e74f4c">可能</font>会发生
期限:<font color="#e74f4c">一定</font>会到来的的时间节点
成立、生效、失效
成立
符合法律行为<font color="#e74f4c">三要件</font>即成立
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是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字期限截至时生效
失效
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是失效
附终止期限的,字期限截至时失效
事与愿违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同条件未成就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同条件已经成就
<font color="#e74f4c">效力瑕疵(结合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一起考)</font>
无效(要件硬伤)
种类(5个)
行为能力欠缺
<font color="#e74f4c">无</font>民事行为能力<font color="#e74f4c">独立</font>实施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有瑕疵
虚假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招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违反规定/公序良俗(道德)
违反规定
毒品买卖
违背道德
代孕协议
部分无效
超过法律规定许可范围部分无效
有多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书香无效的部分无效
非主要条款违反规定或道德的部分无效
法律后果
<font color="#e74f4c">自行为开始</font>便无效
可撤销
种类(4个)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
通常为权力受到侵害的一方;<br>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撤销
撤销情形与起算点
一般情形/受胁迫
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font color="#e74f4c">1年</font>内
重大误解
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font color="#e74f4c">90日</font>内
最长行使期限
行为发生之日起<font color="#e74f4c">5年</font>内
法律后果
未经撤销,效力仍存
一经撤销,自<font color="#e74f4c">行为开始时无效</font>
涉及财产的,财产返还/折价补偿
涉及损失的,过错方赔偿;<br>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br>
撤销权人通过法院/仲裁机关行使
效力待定
种类(3个)
<font color="#e74f4c">限制</font>民事行为能力<font color="#e74f4c">独立实施</font>的法律行为
纯获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font color="#e74f4c">除外</font>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font color="#e74f4c">除外</font>
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font color="#e74f4c">除外</font>
法律后果
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是否有效
未作表示的
一般为拒绝追认(形势不利,拒绝追认)
被追认人已经履行义务的,是同追认有效(形势有利,默认追认)
对方当事人有权在<font color="#e74f4c">30日</font>内向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font color="#e74f4c">催告</font>追认效力
追认之<font color="#e74f4c">前</font>,<font color="#e74f4c">"善意"</font>对方当事人有撤销权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有权催告
法律体系
内容
现行<font color="#f19594">有效</font>的国内法
构成
<font color="#f19594">7</font>大法律部门
宪法及相关配套宪法(<font color="#e74f4c">根本法&最高法</font>)
民商法/行政法
社会法/经济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font color="#f19594">3</font>层法律规范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
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民与商/民与官)
次要标准
调整方法
法律制裁的方法
确定法律主体间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个法律文件可能同时包含在多个法律部门中<br>(如票据法同时包含在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中)<br>
<font color="#f19594">7</font>大部门
调整范围
内容
代理<br>(甲代理乙向丙采购)
特征
以被代理人(乙)名义
<font color="#e74f4c">反例</font>:拍卖/寄售
在代理<font color="#e74f4c">权限范围内独立</font>进行意思表示<br>(代乙签字盖章,签乙方名字)
<font color="#e74f4c">反例</font>:代×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品
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乙
不适用代理情形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种类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可书面/口头约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合同属于<font color="#e74f4c">代表行为</font>,不是代理行为
转委托代理(复代理)<br>(甲委托乙,乙委托丙代理甲向丁采购)
特征
以原代理存在为前提
原代理乙以自己的名义选复代理人丙
代理权限不变
均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可转委托情形
被代理人允许(事先同意/事后追认)
原代理人乙出现紧急情况无法代理,又联系不上代理人甲时,为了不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下
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同意的,法律后果有被代理人承担;<br>原代理人只对复代理人丙的选任以及对丙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代理,法律后果由原代理人全权承担
紧急情形除外
代理权的行使
滥用代理权<br>(本质上有代理权)
种类
自己代理
代理甲和自己交易
双方代理
同时代理甲乙做同一个交易的买卖双方
恶意串通
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促成交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行为不得进行,但被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恶意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br>(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种类
没有代理权实行的代理行为
狗拿耗子
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让打狗,连鸡一起揍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拿着鸡毛当令箭
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
经被代理人追认
满足<font color="#e74f4c">表见代理</font>的条件
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
未被被代理人追认,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相对人的损失
行为人与相对人(第三方)承担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但未串通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font color="#e74f4c">表见代理<br>(表面上看着有实际上没有代理权)</font>
特征
无代理权
相对人<font color="#e74f4c">有理由相信</font>其有代理权
代理行为有效
有理由相信的情形
被代理人告知相对人已授权他人代理权,实际没有
<font color="#e74f4c">被代理人拿出盖章的空白合同等证明文件是其他人相信</font>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的相信
<font color="#e74f4c">终止代理关系后但相对人不知情的(交易习惯)</font>
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
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代理人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
取消委托
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但代理行为仍有效的情形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继承人予以承认
死亡前已经实施代理行为,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后终止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
辞去委托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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