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法律基础
2023-10-03 14:15:0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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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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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达到法律后果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意思表示
特征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单方
订立买卖合同
\"决议\"行为不要求各方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多方
几方意思表示
买卖
有偿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无偿
取得利益有无对价
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要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用
非要式
特定形式
借款合同
主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的无效/消失,从法律行为也随之无效/消失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
依存关系
分类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道德)
内容
要件
<8岁
8≤且小于18,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且<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6≤且<18,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8
智力健全、精神健康
完全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将来可能会发生
期限:一定会到来的的时间节点
区分
符合法律行为三要件即成立
成立
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是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字期限截至时生效
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是失效
附终止期限的,字期限截至时失效
失效
成立、生效、失效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同条件未成就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同条件已经成就
事与愿违
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行为能力欠缺
阴阳合同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招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意思表示有瑕疵
毒品买卖
违反规定
代孕协议
违背道德
违反规定/公序良俗(道德)
种类(5个)
超过法律规定许可范围部分无效
有多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书香无效的部分无效
非主要条款违反规定或道德的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
自行为开始便无效
法律后果
无效(要件硬伤)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种类(4个)
通常为权力受到侵害的一方;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撤销
撤销权人
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一般情形/受胁迫
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最长行使期限
撤销情形与起算点
行使撤销权
未经撤销,效力仍存
涉及财产的,财产返还/折价补偿
涉及损失的,过错方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撤销权人通过法院/仲裁机关行使
可撤销
纯获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除外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除外
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
种类(3个)
一般为拒绝追认(形势不利,拒绝追认)
被追认人已经履行义务的,是同追认有效(形势有利,默认追认)
未作表示的
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是否有效
对方当事人有权在30日内向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催告追认效力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有权催告
追认之前,\"善意\"对方当事人有撤销权
效力待定
效力瑕疵(结合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一起考)
法律行为(主将)
现行有效的国内法
宪法及相关配套宪法(根本法&最高法)
民商法/行政法
社会法/经济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7大法律部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层法律规范
构成
法律体系
社会关系(民与商/民与官)
调整对象
主要标准
法律制裁的方法
确定法律主体间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调整方法
次要标准
划分标准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个法律文件可能同时包含在多个法律部门中(如票据法同时包含在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中)
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调整范围
7大部门
法律部门
反例:拍卖/寄售
以被代理人(乙)名义
反例:代×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品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乙签字盖章,签乙方名字)
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乙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不适用代理情形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合同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
可书面/口头约定
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以原代理存在为前提
原代理乙以自己的名义选复代理人丙
代理权限不变
均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允许(事先同意/事后追认)
原代理人乙出现紧急情况无法代理,又联系不上代理人甲时,为了不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下
可转委托情形
被代理人同意的,法律后果有被代理人承担;原代理人只对复代理人丙的选任以及对丙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代理,法律后果由原代理人全权承担
紧急情形除外
法律责任
转委托代理(复代理)(甲委托乙,乙委托丙代理甲向丁采购)
种类
代理甲和自己交易
自己代理
同时代理甲乙做同一个交易的买卖双方
双方代理
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促成交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行为不得进行,但被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恶意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
狗拿耗子
没有代理权实行的代理行为
让打狗,连鸡一起揍
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拿着鸡毛当令箭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经被代理人追认
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被代理人承担
未被被代理人追认,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相对人的损失
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但未串通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行为人与相对人(第三方)承担
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无代理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告知相对人已授权他人代理权,实际没有
被代理人拿出盖章的空白合同等证明文件是其他人相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的相信
终止代理关系后但相对人不知情的(交易习惯)
有理由相信的情形
表见代理(表面上看着有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代理权的行使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被代理人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
法定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
取消委托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继承人予以承认
死亡前已经实施代理行为,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后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但代理行为仍有效的情形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辞去委托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终止
终止
代理(甲代理乙向丙采购)
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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