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规划师-法规第一章
2024-06-16 17:16: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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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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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章 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法律的基本特征:
第一章总论框架
1.法律的概念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2.法律规范的要素
(1)制定机关地位越高,效力越高
(2)更严格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程序制定的法律
(3)后面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前面制定的
(4)特殊优于一般
(5)授权下属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自身制定的
3.1等级效力
一般不溯及过往
(1)时间效力范围
适用的地域范围
(2)空间效力范围
1)国内的中国公民
2)国外的中国公民受保护
3)在华外国公民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3)对人的效力范围
3.2效力范围
3、法律规范的效力: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概念
包括: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1)行政关系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监督行政关系
4.2调整对象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4.3渊源
(1)以行政法的作用划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划分: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也称部门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4.4分类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行为合法
程序合法
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此事项作出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法律优位原则
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
a.内容
也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即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
b.消极行政
也可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c.积极行政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的动机和目的合理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a.要求
平等对待
正常判断
比例原则
没有偏私
b.内容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概念
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适用条件
c.自由裁量权
2)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确认;
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监督;
应急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3)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4.5基本原则
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1)概念
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的。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
(2)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3)基本要求
4.6依法行政
4、行政法
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5.1含义
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含义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设定单方面性
法定性
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这个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
特征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5.2要素
5.行政法律关系
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6.1概念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
强制性
无偿性
6.2特征
权益的赋予与免除
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法律地位变更
法律事实和法律事件的确认
6.3内容
确定力,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撤销
拘束力,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
执行力,行政行为强制执行
公定力,行政行为一旦做出,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有效
6.4效力
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行政机关须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为相对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附条件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6.5生效原则
内容合法
6.6合法条件
抽象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群体
具体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个体
按行政行为的对象
内部行政行为,对内部行政组织管理
外部行政行为,对外部社会行政管理
按行政行为作用对象的范围
羁束行政行为,依照明确法律规定做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需要行政主体做出判断抉择的行政行为
按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按行政主体是否主动做出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
按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方的数目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按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6.7分类
6.行政行为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正当原则
(4)参与原则,该条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5)复审原则
(6)效率原则
7.1基本原则
(1)告知制度,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
(2)听证制度,指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主持下,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论证的程序。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会的费用由国库承担,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3)回避制度,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与其处理的行政法律事务存在厉害关系,为保证处理事务的公正性,终止其职务。需回避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等。
(4)信息公开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涉密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5)职能分离制度,指行政的审查职能和裁判职能分别由行政机关内部的不同人员行使
(6)时效制度,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给予时间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包括行政行为的期限、违法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和对违反行政时效的司法审查。
(7)救济制度,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等
7.2基本制度
7.行政程序
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表现:行政主体违法与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等
(1)行政违法
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主客观一致原则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2)行政法律责任
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依法作出的一种监督、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以监督的主体划分: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分为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以监督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批评和建议、行政监察、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举和控告等
以监督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分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和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
以监督方向为标准:分为自上而下的监督、横向监督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以行政程序为标准:分为事前程序的监督、事中程序的监督和事后程序的监督
种类
(3)行政法治监督
8.1行政法律责任
8.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制监督
(1)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童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2)特点
2.1行政立法的含义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以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
国务院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
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
地方人民政府
(1)行政立法的主体
2.2行政立法的主体及权限
第二节 行政立法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
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3.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控制危险
资源配置
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3.2行政许可的功能
合法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监督原则
3.3行政许可的原则
概念: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
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特征:
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
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适用范围
(1)普通许可
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
概念:
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
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功能: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2)特许
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
没有数量限制
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3)认可
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
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
没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4)核准
指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
功能
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5)登记
3.4行政许可的分类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受理后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超过45 日
(3)决定
3.5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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